日前,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我省自2013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职业院校实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保险费用由学校或实习单位承担,严禁向个人收取。
根据规定,为确保实习责任保险的科学性和连续性,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学校必须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完成实习责任保险的投保、续保工作。保险期间为1年,每年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8月31日24时止。保险责任范围包括:顶岗实习期间类似工伤或其他经常发生的事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教学实训责任;在校园内和学校组织的非实习(实训)活动中学生因意外事故学校承担的责任;公平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精神损害责任;共同被保险人责任;施救费用;法律费用。
通知要求,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从职业院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如果职业院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各地财政也可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职业院校投保实习责任险,但严禁向学生收取保险费用。(记者 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