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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首家保险纠纷调解中心:理赔纠纷不再难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6-28 06:22:34 字号:TT

  保险理赔被拒,按照一般程序要到法院起诉,经过审判等程序才能解决,处理时间长还耽误正常工作。昨天,市中院和保监局联合召开发布会,我市正式建立了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揭牌了全省首家“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今后,涉及保险纠纷的案例均可在该中心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走诉讼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有与法院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据介绍,近3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保险纠纷案件1406件,调撤率达47%,结案标的额6.3亿元。

  “目前涉及的保险纠纷主要有医疗险和财产险两大类。”市保监局法制处处长姜旭介绍,其中医疗险主要涉及医药费用,比如部分商业险中报销医药费用的项目,申请人在申请时没有明确,容易出现问题,另外还有投保时没有明确自身健康状况,涉嫌带病投保引发的纠纷;财产险也是出现纠纷较多的一类,其中七成是车险,现在私家车数量每年增加,除了必须保的险种外,不少车主也会选择其他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关于赔偿的方式等就会出现纠纷。

  “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联动机制具体包括诉前联动、诉中联动、调解确认、全面及时履行等程序。”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曹伟介绍,在保险纠纷立案前,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决定是否将纠纷委托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法院在预立案登记后委托并指导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继续诉讼,调解成功的,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愿,出具调解书或撤诉裁定书。

  “如果双方能现场履行调解书上的义务,那么就不需要进行司法确认了,如果当事人不能当场履行,需要一定时间内完成,那么双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到当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曹伟告诉记者,司法确认后的调解书具备和判决书同等的效力,如有当事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保险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机制,调解员由具有法律及保险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任职条件由市中院、保监局共同研究确定,一般调解案件在15至20天内就能完成。

  [相关案例]

  理赔被拒帮你调解

  终身寿险理赔纠纷案

  2010年3月,申请人张女士为丈夫在某寿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年缴保费6000元,共需缴费3年,保险金额13万元。2012年10月,其丈夫身故,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是投保时存在 “带病投保”的情况,并没有如实告知。随后,张女士到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理赔。

  调解人员经调查认为,虽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带病投保”的情况,但保险公司因未在合同成立两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予以赔付。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重疾险理赔纠纷案

  2012年1月,申请人雍先生通过电销方式投保某寿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月缴保费1134元,缴费期10年,保险期限30年,保额50万元。2012年12月,雍先生被确诊为“恶性肿瘤”,理赔时遭到拒赔,原因为投保人“带病投保”,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随后,申请人到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理赔。

  调解人员经调查认为,投保人通过电销方式投保,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两年内具有合同解除权。但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失,同时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困难,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虽然不予赔偿,但同意退还保费。

  保险“表见代理”纠纷案

  2011年,申请人朱女士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了投资连结保险,趸交保费7万元,业务员承诺签单后赠送朱女士吸尘器一台。朱女士在领取赠品时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代理人的行为未得到保险公司许可,属于个人行为。协商无果后,朱女士到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人员通过调查认为,代理人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中的越权代理行为,虽然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对客户进行承诺,但代理行为依然有效。经调解,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了赠品。

  投连险退保纠纷案

  2010年9月,申请人焦先生为本人投保某寿险公司投资连结保险,年缴费5万元,共需缴费5年,保险期限10年。2012年,投保人因患重病急需用钱,要求退保,当得知未到期退保需要扣除部分费用时,称投保时并不知悉这一情况。随后,申请人到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公司全额退保。调查中,保险公司提供了回访电话录音等证据。

  回访录音显示,焦先生对保费退保情况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回访过程存在一定瑕疵。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承担部分退保费用损失。

  银保业务退保纠纷案

  2012年,申请人王先生在银行投保某寿险公司分红型保险,年缴费2万元,约定缴费3年,保险期限10年。2013年,申请人因急需用钱,在要求退保时发现,未到期退保需要扣除部分费用,遂称银行工作人员在投保时未明确说明。在协商无果后,申请人申请调解,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销售人员是否就退保费用情况进行了明确说明。相关证据显示,投保人亲笔抄录了已明确知悉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关语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投保人将年缴保费由2万元减至1万元,保额也相应减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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