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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7月3日讯 从2013年起,全国征兵时间统一由冬季调整到夏秋季,自8月1日起,夏秋季征兵工作全面开展。对于应征入伍的青年,服役期间的待遇以及相关的优抚安置政策,征兵办有关负责人也进行了解读。
军人家庭享受军属待遇
新兵到达部队后,其家属按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民政局的安排,领取《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凭证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抚政策。参军人员家庭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军属优抚待遇外,还给予挂“光荣军属”牌、上门送喜报、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等待遇。
新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1.4万元
入伍义务兵家庭享受政府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根据6月14日青岛市政府征兵政策协调会议精神,全市义务兵优待金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2013年入伍新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14000元,并在以后建立逐年递增机制。到西藏、新疆服役的,家庭优待金分别按此标准的3倍、2倍发放;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适龄青年家庭优待金增发30%。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
义务兵的均贴和伙食费标准
义务兵服现役两年期间,第一、二年基本津贴分别为500、600元,有班长、副班长职务的,分别增加80、50元的岗位津贴;伙食费为不低于19元/天;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政策
青岛市政府为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实行奖励政策:被评为优秀士兵奖励500元、立三等功奖励800元、立二等功奖励2000元、立一等功奖励5000元、获大军区荣誉称号奖励20000元、获中央军委荣誉称号奖励30000元。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服役年限不满12年的,按照自主择业安排,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对服役年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既可选择自主就业,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也可选择“双考”安置。根据“双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排序选岗,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数量的80%。其中,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十年以下退役士兵,在重点对象选岗中未选上事业单位岗位的,根据“双考”成绩参加企业排序选岗。
青岛市“双考”安置的有关规定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凡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且符合在青岛辖区内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均可报名参加“双考”安置。对转业士官、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等退役士兵重点安置。由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企事业单位)就业。实行理论考试、档案考核(以下简称“双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双考”理论考试,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全市统一使用《青岛市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考试辅导材料》;档案考核成绩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及德才表现情况确定,以士兵档案从部队送达各级安置部门时的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根据服役年限、奖励情况、伤残情况、任职情况以及特殊情况(进疆进藏服役、参加维和、参加抗洪抢险、烈士子女等),实行综合记分的办法。
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
我市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按照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城镇退役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按照地方原有自谋职业金标准(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发放,义务兵为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一期士官为1.7倍,二期士官为1.9倍,三期士官为2.5倍),扣除部队按照服役年限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补齐差额部分发放。若此标准低于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按两者“就高”原则发放。
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退役士兵培训的规定
退役士兵在退役后1年内可选择参加一次教育培训,确有特殊原因1年内不能参训的,经民政部门批准,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教育培训。
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学历教育。
参加职业培训的退役士兵,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合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培训和鉴定补助。具体标准和培训专业按照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 〔2011〕40号)执行;超出规定补助标准的培训专业,据实补助,最高不超过4500元。退役士兵通过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考入在青高校接受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 (含自学考试)、中等职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的学费 (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在每年6000元的额度内,据实补助,超过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青岛新闻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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