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24日,早报报道了一名3岁女童被人拐骗28小时,崂山警方历时9天成功破案的消息,昨天,记者得知,于某到案后又牵出另外两起猥亵儿童案件,最终因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近日被崂山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1979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四方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5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四方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李沧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因犯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10月份被减刑释放……
拐骗案引出系列案
昨天,记者从崂山法院得知,现年51岁的于某有多次案底,于某此次到案后,警方调查过程中引出另外两起案件。2011年9月份,于某到市南区某小区物业公司干电工。2012年2月份,于某趁一名6岁的小女孩到他宿舍看电视之机,强行把小女孩按倒在床猥亵。后来,小女孩挣脱后跑走了。去年4月份,于某又以带着看电视为由,骗一名4岁女孩到他宿舍,随后猥亵小女孩。
猥亵女孩家长没报案
据记者了解,于某在物业公司干电工期间,两个受害女孩的家长也在小区干活,他经常去两个女孩家中玩耍套近乎。时间长了之后,于某就趁着大人不在,伺机猥亵两名幼女。
去年4月份,一名女孩的家长给孩子洗内裤时发现上面有问题,就询问女儿才得知,女儿被人猥亵过。后来,另外一名女孩的家长也得知了此事后,两名家长气愤不已,立即找到了物业公司负责人。两名受害女孩纷纷指证了于某,物业公司当时也建议家长报警,但是孩子的家长觉得“孩子没事”就没有去报警。后来,小区物业公司找到了于某,于某不承认此事,物业公司还是开除了于某。
一审判处六年半
近日,崂山区法院审判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于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行为还构成猥亵儿童罪,应数罪并罚。
审判时,被告人于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经查,两名被害人还有众多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于某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所以法院对于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于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拐骗儿童罪行,崂山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后崂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拐骗儿童罪、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不得假释。本报记者
新闻回放
3岁女童失踪28小时
去年10月9日晚6时许,崂山警方接到了居民报警电话。10月9日下午4时许,三岁的女儿在董家下庄利客来超市附近的篮球场玩耍,后来失踪。10月10日晚上7时许,有人在董家下庄发现一小女孩,民警赶到了现场,正是失踪的孩子。
专案组民警调取了近千名有犯罪前科的人员核对。经筛选,于某与调取视频中的男子非常吻合,嫌疑重大。民警将于某照片带到超市辨认,工作人员一致确定于某就是抱走女孩的男子。去年10月18日下午1时许,民警发现于某在家中出现,当场抓获了于某。
于某到案后供述,当时他路过董家下庄村的篮球场时,看见一个小女孩在玩,见周围没有大人,心里就冒出抱回家自己养的想法。于某到宋家下庄桥附近的小卖部给她买了个冰激凌,后来想带孩子到潍坊养,到了火车站孩子就哭,不愿进火车站,于某就带着孩子到一个小旅馆住下。第二天,于某带着小女孩去了李村、汽车北站等地,小女孩哭着要回家,于某害怕,晚上把她送回操场。
警方提示>>
为了防止拐骗儿童等类似恶性案件的发生,家长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心存防范意识:
一是带孩子外出时,要随时注意孩子是否在视线范围内,有的父母只顾自己聊天或观赏,忘记了孩子,结果孩子意外走失。
二是3岁以下的孩子可接受一些基本的训练,如教孩子拒绝陌生人的糖果,礼物和搂抱,不跟陌生人走等。
三是家长尽量不要带孩子到商店等人多拥挤的场所。家长有急事时,千万不要让陌生人照看孩子。如意外发生,立即拨打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