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19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获悉,2013年6月14日召开的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在采购行为中应负的法律责任,如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出现恶意串通行为的,或将在1至3年内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政府采购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等8章56条内容。《办法》指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采购中应付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在采购中涉及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擅自进行采购,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违规收取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出现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的、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