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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磊一审被判死刑 曾引发警界地震(图)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3-09-17 17:41:10 字号:TT

“清白”涉黑15年 青岛“黑老大”聂磊一审被判死刑

  青岛聂磊涉黑案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

  3月20日,倍受公众关注的“聂磊涉黑案”主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聂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还犯有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从1995年成立青岛群力置业有限公司,一直到2010年被捕,这15年间聂磊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可谓是"清白"涉黑。

  犯案时间长达十几年 堪称青岛涉黑“第一案”

  聂磊,这位初中文化程度的“大哥”有一段不大光彩的青春岁月。起诉书显示,1983年9月,聂磊因抢劫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85年被改判拘役6个月;1986年7月,因殴斗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3年;1992年8月,因抢劫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1995年,聂磊以狱友、邻居、亲戚等关系,成立青岛群力置业有限公司等开发房地产,在青岛市开办红星游乐城、福满多娱乐城等游戏、赌博场所,获利颇丰。1998年后,聂磊为维护组织利益,扩张势力范围,吸纳、招募部分社会闲散人员、劳改劳教人员进入开办的实体,聂磊为组织规定了明确的纪律。在之后一直到2010年的15年间,聂磊没有任何犯罪记录,而恰恰在这15年间,他带领自己的兄弟们扩张势力范围、建立自己的权威,用明确的纪律约束其组织成员,并对外以“聂磊公司”统称。

    从公诉书中,可以看到聂磊及其团伙在这15年中的累累罪行。2000年4月10日凌晨,聂磊在延吉路波尔卡迪厅娱乐时,因王某等人误闯入他的包间,聂磊的手下便持枪冲进王某所在的包间,朝王某开枪,击中其颈部、胸部,导致重伤。事后,聂磊命两个弟兄跟王某谈判,以赔偿25万元为条件,要求他不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4月,因怀疑妻子周某与一名叫朱某的男子有不正当关系,聂磊指使几个手下,多次“教训”朱某。7日,将朱某面部打伤以此警告,后聂磊认为朱某并未因此有所收敛。13日,朱某刚走出小区便被劫持至面包车上,面部和会阴部被泼上了硫酸。

    颐中酒店暴力事件成聂磊人生的“滑铁卢”

    2010年3月27日的颐中皇冠假日大酒店夜总会暴力事件,坚定了高层打击聂磊涉嫌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决心。聂磊延续了15年的“好运”,就此画上句号。

    2010年3月27日至28日,由国际泳联举办的“李宁杯国际跳水系列赛”在青岛举行,前来参加比赛的国内外运动员,均被安排入住颐中皇冠假日酒店。前一晚,也就是3月26日晚上,青岛市高层在该酒店宴请参赛运动员及来宾,但就在当晚,该酒店三层“雾之花夜总会”内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暴力事件。事情的起因是聂磊手下的高某带着4名女子到青岛颐中皇冠大酒店三楼雾之花夜总会里卖淫,与夜总会的保安因故发生争执并厮打。之后,聂磊手下的骨干任某纠集数十人,携带砍刀、棍棒等至颐中皇冠大酒店打伤、砍伤多人,事后聂磊出资给任某等人,供其逃跑、藏匿,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当年6月23日,公安部发出B级通缉令,向全国通缉聂磊,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协助缉捕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9月1日,聂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该组织130余名成员被青岛公安机关抓获。

    起诉书多达80多页 共有144名被告人

    2011年4月份,聂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市检察院审查认定后,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正式庭审的时间从2011年5月份推到8月份,后又再次推迟到12月份。

    “聂磊涉黑案”共14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等10余项罪名。12月20日起开始在胶州法院受审的32名被告人是聂磊案全部144名被告中的团伙骨干成员,其中包括为首的聂磊、骨干分子姜元、任昊,以及两起故意伤害致死命案的嫌犯。

    当天参与开庭的人数众多,约有200余人。32名被告,每人都有一名或两名代理律师,因此就有50多名律师,分成四排就座。每名被告可有两名家属参与旁听,有3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其他的就是武警、法警等保卫人员。“聂磊涉黑案”首次开庭从12月20日审理至12月31日。开庭第一天,法院按照涉及此罪名所起的作用大小顺序,对其中20名被告进行了逐个审理,截至下午5时40分休庭时,只调查到第七人。

    除了20日开始审理的主案部分外,各分案也将相继开审,预计明年1月中旬结束全部庭审。该案因涉案人员众多,起诉书多达80多页。

    聂磊被称为青岛警界“地下组织部长” 多名公职人员涉案落马

    为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聂磊有意识地将自己的人脉扩展到公安系统中。在青岛警界,聂磊甚至有着“地下组织部长”的“头衔”。据知情者透露,聂磊所扶持的对象一般都是“能力和上进心较强,但自身尚无靠山的普通警员”。通常,他会动用人脉及金钱为其铺平晋升之路,而一旦被提拔、重用,这些受益警员便会加倍回馈。

    青岛中院院长邹川宁曾透露,聂磊案审理的难点在于,不少部门机关为聂磊充当“保护伞”,将很大一部分证据销毁,导致无从查证。这些“保护伞”,就包括其中包括青岛市北区公安分局局长于国铭和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冯越欣。

    2011年9月29日,“十一”长假临近,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纪检工作人员意外出现在会场,宣布文件后,将青岛市市北区公安分局局长于国铭、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冯越欣当场带走。而即使是在青岛公安系统内部,在第一时间得知消息后,许多民警也甚为惊讶。被带走的两名分局局长素以业务能力强著称,一位曾与于国铭共事的干警形容于“分析案情思路非常清晰,自有一套”。与此同时,坊间关于青岛警界发生“地震”的传言也持续发酵。据称,青岛警方处级以上干部数十人已被抓,涉案普通民警多达上百名。

    青岛公检法多名涉聂磊案落马官员部分名单:

    姓名 落马前职务

    于国铭 青岛市市北区公安分局局长

    冯越欣 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

    陈鹏 青岛市公安局团委书记

    王晓青 青岛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

    葛强 青岛市市北区治安大队大队长

    辛克水 青岛市市南区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2011年12月20日,备受公众关注的“聂磊涉黑案”开庭

    聂磊一审被判死刑 判决书达数百页

    3月20日,倍受公众关注的“聂磊涉黑案”主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聂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还犯有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中称,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取得经济支撑,先后成立全濠实业有限公司,开发、购置如意大厦、明珠花园等多处房地产,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开设新艺城夜总会,组织妇女异性陪侍、卖淫,非法经营夜总会获利数千万元;开设地下赌场,谋取暴利;成立暴力团伙,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提供暴力保护。10多年来,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13人轻伤、8人轻微伤,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

    聂磊案并未结束,此案的其余分案将于3月底前分别在青岛市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等五个基层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充当聂磊“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将另案审查处理。

    青岛中院院长邹川宁说,聂磊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堪称青岛涉黑第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聂磊案涉案人员多达140余人,判决书长达几百页。为了整理判决书,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从今年元旦到春节假期几乎无休。

    思考:“地下组织部长”是权力寻租腐败的“代理者”

    何为“地下组织部长”?就是摆不上台面,往往和掌握干部人事决策权的领导有着密不可分的重大利益关系,能在干部人事调整方面发挥巨大潜能和作用,替权力寻找购买者的“代理者”、“皮条客”。聂磊的成长发迹,是权力寻租腐败的最佳证明。

    王晓青,青岛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原副大队长,14名被查处民警之一。其与聂磊关系非同一般,一个可以佐证二者关系的鲜明例证是,聂磊手下骨干外出“办事”时,常会叫上王晓青一起。这名特警支队副大队长每次必携带110对讲机于是,聂磊团伙的成员在案发现场便可以随时听到警员调度信息和出警时间,便于及时抽身。

    但是,“地下组织部长”毕竟是权力寻租腐败的代理者,当权力超过其背后“保护伞”—真正的权力拥有者管辖范围时,也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聂磊的倒台也颇具戏剧性,在2010年3月遭遇了“滑铁卢”,由于在“李宁杯国际跳水系列赛”下榻的五星级酒店厮杀闹事,让“雾之花”殴斗演变为国际事件,让包庇他的幕后“保护伞”难以庇佑,最终被权力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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