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在一艘柬埔寨籍船上担任二副,具有多年的航海经验。可在去年6月1日当天,他却突然从船上消失了。船长组织大家四处搜寻,但都没有结果。后来打电话报了警,直到4天后,才在海上发现了薛某漂浮的尸体。薛某的家属认为,他在船上工作期间出事,船东以及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管理公司却称薛某出事是因为饮酒过多所致,对此家属提出了质疑,双方对峙海事法院。
事发 次日清晨海上搜寻
薛某是蓬莱人,事发时34岁。从1992年开始在船上担任水手,2009年到一艘柬埔寨籍的船上工作,从事二副事务,船籍虽然是柬埔寨籍,但由烟台一家公司负责船务。
2012年5月份,船从日本运输金属到台州,5月31日下午卸完货后正准备驶离码头,结果遇到大风天气,船只便在台州附近抛锚避风。据薛某家属称,当晚11时许,船上三副让薛某起床值班,在没有见到薛某本人情况下三副便回房休息;次日凌晨3时左右,大副又到驾驶台巡视,也没有见到薛某,不过大副“没有采取任何寻找、搜救、报警等措施”。直到第二天清晨船员们凑在一起吃早饭时,仍没有见到薛某的身影,这才发现问题。
当天船长报警,并开始海上搜寻,6月5日发现了薛某,经法医鉴定,薛某属于溺水死亡,在家属看来,出现这一悲剧的一大原因在于船舶管理不严,人员管理存在严重过错,船东以及管理公司应当赔偿100余万元的损失。
讲述 狂饮啤酒阻拦未果
船东没有参加庭审,但船舶管理公司的答辩状中,却提到了不一样的情况,薛某在事发前有一系列奇怪的行为。有船员证实,薛某在5月31日中午时喝了很多啤酒,“大概六七瓶”,休息了一会之后,从下午5时又喝到了晚上11时,期间船长多次劝告,但都没有作用,酒后薛某一直趴睡在餐厅。之后船员们将他扶到了卧室里,衣服和鞋子都没有脱。事发之后船员们发现,薛某的个人物品没有任何异常,但是鞋子却一只在门外,一只在卧室,薛某离开房间时可能是光脚。
家属曾怀疑薛某是外出如厕时发生不幸,但据家属代理律师介绍,薛某房间的对面就是洗手间,按照常理他不可能到船边去如厕。另外管理公司还提交了几张照片,证明轮船生活区水密门门槛较高,甲板沿两舷装设的竖板也有1.5米高,正常人不会失足落水。
公司称,他们曾向全体船员公布过船上禁止饮酒的相关规定,薛某饮酒期间船员也都多次劝阻,但都没有效果。发现薛某出事后,公司采取了搜寻、报告、求助等措施,对于薛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宣判 船务公司赔35万元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薛某属于溺水死亡,但落水原因不明。管理公司主要负责船舶业务等日常事务,薛某死亡不在其职责管理之内,因此对薛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薛某持续饮酒,虽然船员曾多次制止,但并没有证据直接证明,由此可认定船东的管理存在疏漏,不过这种疏漏与薛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由此也不能认定船东存在过错;第三,薛某死亡前持续饮酒,同样也没有证据证明和他最终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薛某自己对其死亡后果也没有直接过错。
经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船务公司赔偿薛某34万余元。据了解,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判,上诉至山东省高院,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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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妻子致电船长口中传来噩耗
据薛某的代理律师介绍,就在事发当天,薛某的妻子好像“心有灵犀”一样,觉得丈夫可能出什么事情了,便给他打了手机,不过接电话的并不是薛某本人,而是船长,薛某的妻子也由此知道了噩耗。
事发之后,船东、管理公司、海警甚至家属都想方设法找薛某,起初一直没有结果,直到6月5日当天,发现薛某的尸体漂在海上。由于死亡时间太长,薛某的面部难以辨认,最后通过DNA才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
上船前“做足功课”船员须签正规合同
现在一些年轻人喜欢冒险,也喜欢自由自在的工作环境,便选择到海上做船员,在上船之前,船员也要做足各种准备。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红岩建议,船员要和船公司或者船舶管理公司签署正规的劳务外派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对于船员工资、外派期限等内容,特别是在船上发生工伤、死亡等意外情况如何处理要明确约定。
其次,船员须要求和督促船公司或船舶管理公司购买足额的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才可能有足够的经济保障。另外,在船上发生工伤或者非工伤事故之后,船员可以要求船方做好证据保全,比如事故过程的证明文件、航海日志、医疗票据等,并加盖船章、船长章,以备将来在和船公司协商或索赔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事实过程。(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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