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备受瞩目的“张韶军涉黑案”由青岛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韶军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以下、一年六个月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以来,张韶军以狱友、朋友、同学等关系,先后纠集被告人王广智、孙立志、王江龙、高大卫等人在青岛市李沧区经营练歌房、承揽土石方工程、开发网点房获利。为维护其利益、树立非法权威,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张韶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10多年来,被告人张韶军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多次持枪或以其他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2人死亡、多人受伤,非法持有枪支11支。
被告人张韶军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给骨干成员分配承揽工程、住房,配置车辆,帮助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等方式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无视法律,肆意报复、侵害他人,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在拆迁及发放拆迁补偿款过程中,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滋扰群众,在当地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韶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其组织实施、参与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必须严惩。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韶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还犯有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