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手续合法齐全且床位数量达30张以上、向大众提供低收费养老服务……达到上述条件后,才能被认定为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并享受各种补助。记者昨日了解到,市民政局下发《关于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了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的认定条件和补助标准、条件等,其中新建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此外,达到一定条件还可享受运营补助、困难老年人入住机构补助和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等。本《通知》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认定 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记者了解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60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鼓励各级政府及社会力量按照全市“十二五”期间养老床位建设目标,兴建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并对其进行扶持。近日市民政局专门下发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的认定条件和扶持补助标准。据悉,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证照齐全,并符合下列5个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一是经编制部门批准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和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依法办理法人登记,运营规范且年检合格;
二是建设(租赁)手续合法齐全,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建设和服务达到《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要求,床位数量30张(含)以上,每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大众提供低收费、普惠性养老服务;
四是工作人员配备齐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得到有效保障;
五是安全措施到位,无重大责任事故。
在具体认定标准上,《通知》明确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的年度收支及基本养老服务成本进行审核,并按照保障基本、面向大众和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合理平均成本和认定区间;市本级及各区审核工作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委托实施;养老机构需向注册地区(市)民政部门提报《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申请表》。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若遇物价、人工成本大幅变动等特殊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标准 可以享受什么补助
按照通知要求,对经认定和备案确认的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建设补助、运营补助、收住困难老年人补助和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在建设补助上,规定2013年1月1日之后取得养老机构 登记证书或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新增养老床位的养老机构,建成并投入运营,新增核定床位不少于30张,属新建的,按照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到位;属通过改造用房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设立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青岛市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不予补助。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按照新增养老床位数量核定且只补助一次,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不重复补助。
●在运营补助上,对服务 满意率达到90%以上、工作人员相关待遇落实较好的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按自理老年人每月200元、半失能或失能老年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算。运营补助资金的50%以上用于提高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
●至于老人自理和半自理的认定上,由区(市)民政部 门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养老机构收住老人自理程度进行评估并出具 《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自理情况评估表》。对新入住或自理程度变化的老年人,评估方应在养老机构提出评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区(市)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护理费缴纳情况,核定运营补助标准。
●关于困难老年人入住机构补助也有一定条件和标准,对收住青岛市户籍“三无”和 低保老年人,每月收取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费用之和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床位设置、护理照料、伙食安排等方面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同等对待的养老机构,财政部门按当地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平均收费标准之和的8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由各区(市)按照平均成本审核数结合养老机构具体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由户籍地民政部门优先在本区(市)安排。
●关于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方面,市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 程序,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我市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定点经办机构。养老机构须在老年人办理入住手续后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手续。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按年缴费,在投保期限内转住养老机构依然有效。老年人意外伤害保费基准价为每人每年150元,财政部门对青岛市户籍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给予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保险补助。养老机构及入住老年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扩充保险项目、提高理赔额度,进一步降低意外伤害风险。非青岛市户籍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协商解决。
【监督】 冒领骗取资金依法追究刑责
根据《通知》要求,各区(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定期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对领取补助资金后擅自改变性质用途的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缴补助资金,5年内取消扶持资格,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在全市通报;对存在虚报冒领及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养老机构应及时为老年人办理入院、离院备案手续,入院备案不及时的,不予补发补助;离院备案不及时的,扣回已发补助。养老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经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后,视情节停发运营补助,并根据整改情况重新核定补助资格:处理意外突发事件及纠纷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未采取低收费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的;服务质量满意率低于90%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未落实好护理人员待遇的;其他严重违规及违法问题。
【链接】 符合条件机构还享其他优惠
去年底出台的《意见》中确立了我市养老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6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全覆盖;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100%的城市社区和50%的农村社区;全市城乡养老床位达到5万张,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到各类养老床位总量的30%以上,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2张。
据悉,扶持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的各项政策补助从各区(市)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其中,建设补助由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地区 (市)财政负担;运营补助、困难老年人入住补助、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由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户籍地区(市)财政负担,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地应与注册地一致。
此外,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服务业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及服务业岗位奖励等优惠政策,具体申报条件及拨付程序按照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28号)及其配套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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