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24日,最高院开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系统,执行案件中过了履行期限仍没有履行的“老赖”,就会进入该系统中。昨天市中院通报了青岛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11月5日,全市共有259起案件281家“老赖”被列入名单中。为了严查规避执行行为,从今天起,市中院将在全市法院实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以及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三项措施。
现状 拒不执行情况普遍
如今“执行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老赖”规避执行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也更趋于隐蔽,不少被执行人有能力却故意规避,使得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今年10月24日,全国最高院开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11月5日最高院公布了全国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共有31259例信息“上榜”,上线几天,名单库网络点击率已超18万次,1045名被执行人配合执行法院履行义务。
登录最高院官方网站,输入公司或被执行人的名称等信息,该被执行人的欠款情况就会显示。据最高院信息显示,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占全部信息的50.46%,相当于一半比重,其次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占7.46%;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占7.87%;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占0.23%;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占4.19%;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占29.79%。
打击 老赖受到信用惩罚
根据昨天市中院公布的青岛地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相关情况,在281家“老赖”中,法人或相关组织有63个,自然人有218人。在“上榜”的59家企业单位中,有房地产公司,有的欠款上千万元,有的只欠几千元。
实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中院打击规避执行的第一记重拳。据中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栾雁介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立案六个月内,被执行人员需要缴纳拖欠款项。 “如果超过六个月,我们将把被执行人的信息录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等到被执行人偿还欠款后,会从后台将他的信息屏蔽。 ”
这些信息进入名单库中后,将同商业银行、税务、国土房屋、车辆管理等28个协助单位予以分享,届时“老赖”们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扶持、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
效果 当事人“见光”忙还债
市中院副局级审判员王树亭介绍,自从失信人名单库成立以来,迫于压力到法院主动还债的有十余人,涉及10起案件,还有很多被公布的企业和个人主动找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协商还款事宜。
高某今年53岁,在青岛一家物流公司担任司机,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14日21时,高某因工作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经人社部门认定,高某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但物流公司没有支付高某相关工资及工伤医疗费。案件经城阳法院一审判决,物流公司需支付高某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原本这笔钱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缴纳,可物流公司的法人代表却不知去向。执行人员调查认定公司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法人代表始终不露面。 “今年10月份,最高院开通了失信人黑名单系统,我们通知公司工作人员,如果一直不缴纳,将把公司列入黑名单,届时将影响公司正常业务。 ”没多久,公司法人代表主动到法院,一次性缴纳了17万余元。
举措 再出两招限制“老赖”
除了实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之外,市中院还将在全市法院推行其他两项措施,加大反规避执行的力度。首先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制度,中院将加大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合打击力度,通过刑事强制手段打消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其次,实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栾雁介绍,五年前市南法院最先与机场合作,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离开青岛,之后崂山法院也加入其中,但一直没有在全市推广。
“有的郊区法院距离机场较远,机场工作人员也不能长时间强制控制被执行人,所以当办案人员赶到时,被执行人员可能就已经离开了。 ”栾雁说,“从现在开始,各基层法院与机场都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机场发现被执行人员后,通知机场公安,由公安人员暂时控制被执行人,法院执行人员必须在三个小时之内赶到机场将被执行人带回。 ”限制高消费除了“限飞”之外,对于被执行人乘坐高铁、子女出国读书等也有明确要求,栾雁称,这些措施也将逐步开展并推广。
六大反规避案例
2011年以来,全市法院依法拘留被执行人2938人次,罚款270.5万余元,为申请执行人追偿欠款15.44亿余元;向1534名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74名被执行人出境;以拒执罪处理60案62人。昨天市中院公布了市南、市北、崂山等六个基层法院的反规避典型案例。
被逮住后装精神病
李某与宋某、由某因为民间借贷纠纷闹上法院,经市南法院一审判决,由某和宋某需支付李某5万元。判决生效后,由某和宋某长时间没有履行。由某一直声称自己有精神病,撒泼、耍无赖、辱骂办案法官。法官将由某的妻子传唤到庭,在与申请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要拘留由某妻子。此时,由某立刻表示钱马上派人送到法院。
过户房屋转卖他人
2002年3月22日,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屋出售合同,王某以13.3万元的价格将佳木斯路的一处房产卖给刘某。但合同签订后王某一直没有给刘某办理过户,刘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需在七日之内给刘某办理过户手续。
2009年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王某早已搬家,法官本想强制办理过户,却发现判决生效之后,王某已将房屋以低于市价30多万元的价格,以19.7万元将房屋出售给了贝某。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市北公安,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后经法院判决,王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8个月。
三套房子过给儿子
于某与钟某租赁欠款纠纷一案,经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决,钟某偿付于某租赁费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钟某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于某向即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查询,钟某在上诉期间将自己的三套房子全部转到其儿子名下,执行法官对这三套房产进行查封。在拍卖前一天,钟某的儿子来到法院,表示愿意替父亲还债,并配合法官对三处房产进行查封。
立案第二天转财产
王某与张某于2000年合伙投资某裁剪厂,因账目问题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张某需支付王某8.6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调查,张某驾驶的轿车是在2005年购买,但在立案执行后的第二天过户给了他的兄弟。法院对张某询问后,他感觉到事情的严重,主动要求和家人联系筹款,并以轿车作为担保。
丈夫欠款冻妻子账户
因交通肇事案件,冯某与邢某需赔偿逄某医疗费各项损失共计7.2万余元。案件执行期间,冯某在监狱服刑,邢某一人出庭,他称自己经济困难,希望同逄某协商解决。经法院调查,邢某的妻子账户上有5.2万余元,法院予以冻结。法院认为,引发交通事故的车辆是邢某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赔偿责任也应由两人承担。随后夫妻二人与逄某达成还款协议,并在2012年还清。
老赖名下有9套房
段某与王某因劳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王某需支付段某劳务费6.6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发现,王某自2005年到2010年期间,在其母亲原有的宅基地的基础上建设的九套房屋,已经陆续售出。而且王某和妻子家中也有车,登记在王某的外甥名下,王某还将一套房屋租给他人,租金为1.2万元。另外王某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车库。执行法官认为,王某与案外人串通,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转移、隐匿财产,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王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目前,法院已将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立案审查。(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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