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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市北法院对备受市民关注的“东港”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一审宣判。“东港”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共47起,涉案人员多达89人,法院经审理认定的犯罪数额达12亿元。89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8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主要涉案人员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
庭审: 多数涉案人低头认罪
记者在位于即墨市普东镇的青岛公安局看守所庭审现场看到,47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9名涉案人员先后被带入法庭,主审法官宣读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时,大多涉案人员当庭低头认罪,表示不再上诉。记者现场了解到,涉案的89人中,最高的被判8年有期徒刑,主要涉案人员被处罚金50万元。
市北法院办案法官介绍,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除主犯刘某等由聊城法院审理外,市北法院审理的涉案人都是以部门负责人、业务员的身份参与了犯罪。该系列案件登记的投资人达7000人,投资人受利益驱使,将多年积蓄“投资”到“齐能化工”等公司中,最终大多血本无归,损失惨重。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市北法院抽调力量组成了四个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情: 许以高息非法吸金
主审法官介绍,自2007年7月份开始,刘某等人先后成立青岛东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后更名为青岛齐能化工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东港公司及关联基金公司主要由刘某实际控制。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刘某等人运用虚假宣传并许以高息等手段,通过在各地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夸大企业实力,许以月息3%-20%不等的高额固定利息回报,以化妆品投资、石油投资、房地产投资以及企业上市等不同的名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为扩大影响面和吸引力,刘某等人还利用各种机会邀请一些社会“名人”剪彩、奠基。犯罪方式呈现传销式、家族化。整个集团不仅有完整的结构和明确的分工,而且利益关系严密有序。许多涉案人员在亲友中培养业务员,给予提成来激励,上下线之间利益关系紧密。
影响: 投资人损失惨重
“涉案的许多人都是家族式,发展的下线投资人一般都是朋友和亲戚关系,所以赔钱后,亲戚也反目成仇。”法官介绍,案件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巨大。投资人往往受利益驱使,把多年的积蓄 “投资”到“齐能化工”等公司,损失惨重,有的投资人损失在200万元以上;有的投资人为取得投资所需资金,将家里多套房子都进行了抵押贷款,直接影响了投资人基本生活问题;更多的投资人带动全家、鼓动亲属进行投资,案发后血本无归,亲人反目。
据介绍,涉案人员中,基本都是以项目投资分红为诱饵,动员朋友、亲戚进行投资。为取得投资人的信任,在较短时间内将高息加本金还给投资人,以此诱惑投资人将更多的资金投进来。
案例一 虚构“生态林”出让公司股权
夏某注册公司后,在没有经营实际项目的情况下,虚构投资项目,以出让公司个人股权,承诺高额分红等手段,在青岛等地骗取众多投资人1300多万元。近日,市中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处夏某死缓。判处郑某等3名涉案人员14年以下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夏某等人于2005年至2006年期间,相继成立两家公司,均无实际经营业务。期间,夏某伙同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虚构“生态林”等多个项目,采取形式上出让公司个人股权,承诺每月向投资购买股权者按投资额4%至5%的比例分红,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其返还本金,实质为以高息引诱被害人投资,且利用后期投资者的资金返还前期投资者分红及本金的手段,在全国范围内骗取众多被害人的投资款。经审核,夏某等人通过银行卡收到全国范围内投资款5100余万元,其中部分用于返还被害人分红及本金。致使青岛、江苏等地部分受害人被骗投资款130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夏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抛出高息诱饵非法筹资1500万
从事个体经营的青岛市民徐某,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抛出高息诱饵,向多人非法筹资1500万元,并造成上千万元的损失。经过市中院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同犯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经法院审理,徐某自1985年起从事个体服装经营,并先后在青岛登记成立数个店铺。2002年起,徐某以高息为诱饵,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自己或通过朋友刘某向他人筹集资金。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向王某等3人集资共1500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100万元。刘某同时也吸收康某等多人存款共700余万元,并将资金交给徐某,从徐某处定期领取本息发放,造成损失共计460万元。经调查,徐某共造成损失多达1608万余元,刘某造成损失461万余元。案发后,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刘某也被抓获归案。 案例三 没能力偿还却经营民间借贷
即墨市民李某在明知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经营民间借贷、投资房产等项目,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9200多万元,造成资金链断裂。近日,市中院经过审理,以集资诈骗罪,连同所犯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5年,并处罚金106万元。
经审理,2008年至2010年12月间,李某以经营民间借贷、投资房产等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伪造房产证和房产抵押权证用于假抵押、重复抵押、先抵押再非法办理单方撤销抵押等方式向个人、典当公司非法集资共计9200余万元。李某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集资款用于非法向数百人发放贷款约1.8亿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提醒】 理性投资防止受骗
昨天上午,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数量上升较快,全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对集资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致被害人巨额损失无法挽回的,一律予以严惩。近年来,市中院审结的4起集资诈骗罪案件中,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介绍,近几年,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手段日益隐蔽。为非法获取大量资金,往往采取虚报公司注册资本、财会报表等方式,竭力塑造企业虚假繁荣景象,并虚构投资办厂、项目投资、垫资撤押等事实,非法吸收资金,或以虚假房产抵押、重复抵押方式非法套取资金,所募得的资金仅少量被用于投资办厂,大量被用于归还前期巨额欠款及利息,犯罪手段更为隐蔽、更具有欺骗性。而涉案人募集资金的范围越来越广,产生的被害人越来越多,有的多达几千人,且遍布全国多个省份。由于非法集资系高息借贷,但又无相应的资金收益渠道,或投资收益远不能弥补同期归还的本息,其资金链极其容易断裂,至案发时被告人多已债台高筑,致使被害人数千万、数亿元资金不能返还。一旦犯罪行为案发,大量被害人多已资不抵债、身无分文,轻则多年积蓄化为乌有,严重影响家庭生活;重则因四处躲避追债,或因住房被抵债而无家可归,或因此锒铛入狱。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要认清非法集资行为及其严重危害性,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一定要远离非法集资行为,切忌为了盲目追求虚高利益而深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