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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内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来源:大众网-- 2013-12-12 06:46:39 字号:TT
  2014年到2017年,全省改造棚户区79.79万户,基本完成集中成片、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记者12月11日从省政府获悉,我省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

  记者了解到,2007年至2012年,我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改造各类棚户区48.2万户,近200万棚户区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2014年到2017年,全省改造棚户区79.79万户,基本完成集中成片、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在资金筹集方面,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等办法筹集资金,争取中央棚户区改造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将加大补助力度。各市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盈利状况调整资金补助额度,通过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形式用于棚户区改造。

  各地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允许以在建项目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安置房用地要应保尽保

  此外,意见还规定,要确保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具备“净地”条件供应的储备土地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建设确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各级政府要应保尽保。

  落实税费减免,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广电、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落实好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完善补偿安置政策,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鼓励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执行最低套型面积保障和最低货币补偿保障。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创新安置模式,按照“市场建设、居民选择、区域调配、互找差价”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普通商品住房,采用政府组织定向安置、政府采购、第三方代建安置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优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房屋质量责任终身制

  根据意见,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建设社会管理和生活综合服务设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根据要求,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约谈政府负责人,限期整改,扣减中央和省级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市、县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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