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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进小区需业主同意 发现问题找工商局解决

来源:大众网-- 2013-12-17 06:26:13 字号:TT
  

饭店进小区需业主同意 发现问题找工商局解决



  小区里开饭店,在为居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增加了不少烦恼。近日,记者通过采访得知,小区里经营的饭店产生的油烟、噪音、卫生、治安的问题成了市民的心头病。记者调查发现,近7成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饭店进小区经营需要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少饭店在自家楼底开张之前,没有任何人来征求他们的意见。12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市民遇到有人在自家楼下私自开饭店的情况,可以取证,然后拿到工商局申诉。

  小区开饭店居民烦恼多

  在市北鼎城小区,一位家住三楼的王小姐告诉记者,从她住进小区以来,已经被楼下的饭店困扰很久。“住进来的时候楼下的饭店已经开了,有一次早上开窗户透气,然后上班去了,窗户就这么开着,到了晚上回家却发现,家里居然有油烟味,一看才知道,都是从楼底的饭店进来的,”王小姐说,“到了夏天就更厉害了,饭店都在外面烤烧烤,用一个大电扇吹,到处都是烟味,都不敢开窗户。”随后,记者跟着王小姐来到楼下,在小区里面就可以听到饭店厨房里做饭时锅碗瓢盆的声音,饭店的排风孔噪音很大。

  除了油烟之外,楼下饭店产生的噪音也常常会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其他时候的还好说,一到夏天就要命了。这条路上几乎所有小饭店都会在外面摆上几桌烧烤,下午五六点钟之后,这条路上在外面吃饭的人的吆喝声比市场还要吵,”家住辽源路新岭花园3号楼的李先生说。

  饭店进小区需业主同意

  12日,记者从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饭店想要进小区,除了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求之外,还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有这样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这里所说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论是否为隔壁的业主,还是相邻或者不相邻的业主,凡是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受到影响的业主,均是本条所说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但是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需要征得相关居民同意的,必须是将民用房改成商业用房开饭店的情况,假如房子本身就是商业用房,那么用房子开饭店就不需要征得居民意见,因为房子本身就是商业用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遇到安全、油烟、噪音、私改燃气管道等问题,可以分别向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市政公用局等相关部门反映。

  既然饭店进小区之前都要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那么为什么会有如此之多的市民对自家小区的饭店不满意呢?13日到15日,记者在市北区鼎城小区、市南区瑞纳紫域、市南区新湛一路居民区随机采访了40多位市民,近七成人表示,自己从来不知道饭店进自家小区需要自己投票表决是否同意。

  记者从市北区某居委会了解到,饭店开到小区里,盖章确实是在居委会这边,但是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同时也表示,由于居委会人手有限,而且征集小区居民意见时联系不到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另外,因为没有准确的定义,所以居委会也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居民算是与饭店有相关的利害关系。

  发现问题找工商局解决

  物权法规定,饭店进小区需要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同意,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又是什么样的一种情况呢?12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居民区的饭店在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之前,需要先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证明,即由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由环保部门颁发的环保证明以及消防部门的合格证明。“取得这些证明之后,再加上小区居委会或业委会开具的已经取得小区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才能到我们工商局这边办理营业执照,”工作人员说。

  随后,记者询问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他们是如何鉴定申请人带来的征得居民同意的证明是不是真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当工商局看到前来申请经营饭店的所有前置证明都合格之后,工商局就要颁发营业执照,工商局并没有责任去调查申请人带来的相关居民同意证明书是否征得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因为工商局在审批时只看上面盖的章。只要前置证明齐全,盖的章也没有问题,我们就会发证。”也就是说,虽然法律要求小区里开饭店需要征求相关居民意见,但是在整个实际的申请过程中,并没有一个部门来监管居委会开具征求居民意见的证明。

  虽然这一监管环节还是空白,但并不意味着市民就束手无策。16日,记者从市工商局市南分局注册科了解到,假如发现自家楼下的民用住房开了饭店,而且还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可以找工商局申诉,要求解决。“这需要居民自己搜集相关证据,来证明当时在征集意见时并没有找自己,或者能够证明居委会当时根本没有找小区居民征集意见,然后带着相关材料来工商局申请处理,到时会有相关科室调查,然后对该饭店做出处理。”工作人员说。

  受到侵害可将饭店告上法庭

  16日,记者采访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单正国律师。首先,单律师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物权法不会那么具体规定相关利益各方到底应该如何界定。“比方说,小区下面开饭店,那么到底有多少住户是直接关联人呢?在征求意见时到底要征求多少住户的意见?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正对着饭店上面三排住户的要求来计算,因为这些住户与楼下的饭店直接相关。但是具体到实际操作中,居委会或业委会会征求多少人的意见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单律师说。此外,单律师还认为,颁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中必须含有居委会或业委会的盖章就不太合理,“不管是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行使公共权利,代表公共利益,但是却不能为了饭店老板的个体利益,侵害相关居民个体自身具有的权利。其实,遇到正常生活受饭店影响的情况,不管相关居民当时在征求意见时是否同意,只要是正常生活受到了饭店的影响,就可以以侵犯了自己的相邻权为由,将饭店告上法庭,法院肯定会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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