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白块”是一种化工用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绝不允许添加在食品中。但王某在老家河南订购了近两万斤“吊白块腐竹”,贴牌包装后销往青岛等地的一些批发市场。其中,张某作为批发市场的业户,明知王某的产品不合规定,还多次进货。昨天记者从青岛市北法院了解到,王某和张某因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双双获刑。另外,市北法院还对一起用火碱、双氧水制作牛蹄筋的案件进行了判决。
腐竹来自黑作坊
42岁的王某老家在河南。王某称老家有很多生产腐竹的小作坊,这些作坊都没有营业执照,在生产腐竹时,都会往里添加“吊白块”用于漂白。 2012年五六月份,王某找当地的厂家生产了一些“玉杰”牌腐竹包装袋,并将包装袋交给之前联系好的腐竹小作坊,将腐竹装袋包装后对外批发,青岛便是其中一个销售市场。
张某是青岛某蔬菜批发市场的经营业户,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并开始从他那里购买“玉杰”牌腐竹对外销售。张某将部分腐竹销售给了市北区的一家知名酒店,就在工商部门对酒店腐竹抽检时发现,酒店使用的腐竹中含有“吊白块”成分,张某因此被处罚了6000元。张某将处罚通知单给王某看,并要求他退还之前交的货款。
被查后换个牌子
由于“玉杰”牌腐竹没有流通许可证,并被工商部门罚款,王某得知后并没有收敛,而是将“玉杰”牌变成了“聚鑫”牌腐竹,并继续从老家购买对外销售。张某曾经因为购买过王某不合格的腐竹被处罚过,但她仍不警惕,继续从王某处进腐竹销售。据张某称,腐竹的进价为每斤8元钱,她对外销售一般卖到每斤8.4元。两次共从王某处购买腐竹785斤。
除了张某之外,王某还发展了其他客户。赵某在抚顺路经营一家粮油店,她从王某处购买了75斤腐竹;李某在抚顺路经营一家调味品店,他从王某处购买了腐竹共计1000斤。由于王某和张某明知腐竹有问题仍然购买并销售,公安机关将两人传唤到案。公安机关在王某家中查获了1500斤腐竹,同时王某供述,他共从老家购进了含有“吊白块”的腐竹共计19900斤。
两被告同堂领刑
市北法院审理认为,两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张某辩称,自己并没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但法院认为,张某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后,仍然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对其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经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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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蹄筋百叶 用火碱双氧水
男子称卖了4000多斤 客户包括高档场所
38岁的邢某是莒南县人,从去年6月份开始,在市北区一市场北侧的院内,加工制作牛百叶、牛蹄筋、牛肚、牛心管等食品,不过加工的过程有些“特别”,邢某在制作期间,在食品内添加了火碱和双氧水。
据邢某称,一般需要用火碱和双氧水将食物浸泡一晚,其中火碱起到清洗和增重作用,双氧水起到漂白和防腐作用。 “我知道这些东西都不能用在食品加工过程中。 ”邢某说,加工好的产品都会对外销售,一般每天销售100斤,生意好的时候每天销售200到300斤。从开始经营至今,一共销售了4000多斤,价值4万多元。邢某称,经过加工的牛百叶、牛蹄筋、牛肚、牛心管等食品多销往了东部一些中高档餐饮娱乐场所。
有关部门在对邢某销售的牛肚、牛百叶、蹄筋进行质量检测时发现,其中双氧水含量超标,重金属不合格,同时还检查出锡、铁成分不合格。案发后,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邢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考虑到邢某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邢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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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白块火碱 食品禁添加
●吊白块 学名次硫酸氢纳甲醛,常用于工业漂白剂,还原剂等,是一种强致癌物质,对人体的肺、肝脏和肾脏损害极大,普通人经口摄入纯吊白块10克就会中毒致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明令禁止,任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吊白块。
●火碱 学名氢氧化钠,有极强的腐蚀性。人体摄入火碱后,受直接损害最大的就是胃肠,会造成消化道灼伤,胃黏膜损伤。
●双氧水 学名过氧化氢,可致人体遗传物质DNA损伤及基因突变,与各种病变的发生关系密切,长期食用危险性巨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过氧化氢不再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管理。(记者 王婷 通讯员 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