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容易冲动,买了一堆不合适的东西却不能退,经常想剁手?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审议通过,并将于3月15日起开始实施,市民再也不用为退货问题烦恼了。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购商品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此外还有多项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网购权益。记者就此专访市工商局市场处处长周培强,详细解读该《办法》。
亮点一:7天之内可吃“后悔药”
“去年‘双十二’,我看中一件长款羽绒服,促销价才400多元,当时觉得很划算,款式也非常喜欢。”在岛城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的白领孙女士告诉记者,当时被“双十二”的所谓优惠政策冲昏了头脑,一门心思想抢到这件羽绒服,售后政策都没看,迅速地点击购买、付款成功。然而,当快递人员将羽绒服送到后,她拆开发现和网上图片差异较大,看起来非常土气,这让她失望至极。虽然与卖家一再交涉,最后还是被卖家拒绝了退货申请。“理由是参与 ‘双十二’活动的商品概不退货。 ”孙女士只能自认倒霉。
市工商局市场处处长周培强介绍,《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对于退款及退货运费,《办法》也给出了相关的办法。消费者应当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但是如果网络商家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执行。
亮点二:微博有偿推广商品需明示
目前,一些网络企业会付费请名人或明星、网络“大V”等为其产品做“推广”,例如,夸赞某家销售的产品质量好、价格公道等,从而带来关注和提高销售。据了解,有些明星转发一条推广某产品的微博,要价已经高达几十万元,但微博中并不会注明这是收费推广。如果这些微博大V们存在虚假代言、夸大宣传的情况,该怎么办?
周培强处长介绍,根据《办法》,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对于消费者可能看不出的广告,通过明示告诉消费者是广告,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方便消费者进一步作出决定。 ”
此外,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其真实情况。
亮点三:遇纠纷可要求交易平台调解
《办法》明确了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同时,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对此,周培强处长解释,此项规定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与平台内的商家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平台可先通过保证金赔付。他举例,淘宝一直都有收保证金。同时,周培强介绍,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便于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还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亮点四:
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应提前公布
《办法》针对网络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也做出了规范。特别强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周培强表示,此项规定可能是吸取了前年团购网倒闭潮的教训。 2012年底,团购网出现了倒闭潮,很多已经团购的消费者既无法消费也得不到赔偿,另一方面很多合作商也无法追偿。而提前三个月公示,就可以避免交易平台倒闭造成的大面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