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昨天,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统计局、青岛市物价局和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从2014年4月1日起,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200元。
五保供养标准调整
此次调整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办法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办法为: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200元;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四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76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20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456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38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20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180元。
提高分类救助标准
此次提标,在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同时,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也作出了调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方法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45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7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80元。四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920元(160元/人/月),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440元(120元/人/月),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020元(85元/人/月)。
城市低保中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方法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低保中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城乡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方法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00元。此外,四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年1440元(120元/户/月)。
低保标准逐年提高
2009年10月1日,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为1800元。
2011年10月1日,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604元。
2012年7月1日,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0元。
2013年7月1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