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被告人李青
【15时2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注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时2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休庭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结束。休庭后合议庭将对本案刑事部分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证,以查明案件事实,对双方争议的问题将认真评议,评议时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今天不当庭宣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休庭后,由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阅看庭审笔录,如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捺印。
审判长: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听清?
均答:听清。
审判长:各被告人、辩护人是否听清?
均答:听清。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各被告人带出法庭(还押)。休庭!(敲击法槌)
【15时1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崔连国辩护人:关于公诉人提到的有效阻止的问题,公诉人提到了一个新的词是"未能有效阻止",对这一点我们认为这是偷换了一个概念,它并不能替代"阻止",因为阻止表现的是一个主观的故意,我有没有这个意愿,有效阻止是指阻止的有效性。我想公诉人应该已经认可了这种事实,即阻止了,但并不有效,因此公诉人应该承认崔连国已经阻止,阻止的情况下就没有犯罪的故意,这是相当明确的。
公诉人还提到共谋,在我们已经清楚查清有关事实的情况下再提共谋,这种高度概括缺乏事实依据,我觉得不宜再提了
关于公诉人提到了一个概括的问题,这种概括是违反了基本的一个理解,任何的概括的犯罪故意应该是基于特定情况下的一系列的,准确的说它应该是同等级的行为,你不能本案最开始去砸玻璃堵锁眼的行为给他上升到放火的高度,还能概括吗?这种概括未经人同意还能概括吗?比如说砸玻璃可能没说个大概,可能是一家两家,这可能是概括,但是本案从砸玻璃直接概括到放火,这种概括太过主观,如果这样概括的话,其他有关联的人怎么办你们是否适用了概括?情况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否适用了概括?执法的尺度是否是同一的?主观故意上即便是A向B征求意见,B不回应都不能认定为故意,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有共同故意。
审判长:被告人王月福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王月福:我首先对我所犯的罪认罪。我在白果园滋事中只是把人清出去,只是砸砸玻璃扔个礼花弹。为什么认识杜群山后才出现了火灾案,如果杜群山不跟我说让我放火,我不可能那么做。我一直都是让他们弄块砖、扔个礼花弹,这也更简单一点。第一次叫停的时候,杜群山给我打电话以后,崔连国也给我打过电话,当时我在车上,崔连国说这个事让我别管了,但是我考虑到跟杜群山第一次见面的时候他答应我,办好这个事到时候可以给我点工程活,一是那边开工,二来他们村里还有拆迁的活,所以之后杜群山再打电话让我去我就去。他让我放火,我觉得烧个帐篷不会出大事,然后我去跟崔连国说了,崔连国确实很严厉地阻止,说话挺不好听的,我有点生气就走了。我最初在公安的供述也是想把责任推到崔连国身上,我希望法庭不要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要冤枉一个好人。
王月福辩护人:两位诉讼代理人均提到王月福与崔连国关系很好,有较深的利益关系,存在王月福为崔连国开脱的情况。首先王月福供述了20日下午向崔连国讲述了杜群山让他放火的事实,这一事实对崔连国来讲是不利的,但是王月福还是如实供述了,怎么能说他为崔连国开脱呢?诉讼代理人所说的存在利害关系为其开脱的事是不存在的,王月福只是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
杜群山辩护人说是王月福自己突破了底线,本身道理上就讲不通,王月福与被害人无怨无仇,根本不认识,在没有得到任何指使的情况下王月福怎么可能放火。
王月福与崔连国之间也没有较深的利益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有较深的利益关系,刚才两位诉讼代理人均是主观臆断。
有位诉讼代理人说为了让帐篷燃烧得更充分才破坏帐篷,另外李青在门外把关不让人逃跑,这是主观臆断,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审判长:被告人李青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李青: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青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李青辩:没有。
【15时0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崔连国及其辩护人发表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崔连国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崔连国: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崔连国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崔连国辩护人:第一,对杜永军代理人所发表的意见表示赞同甚至有些赞赏,我认为最终代理人的意见表现出理性、客观、公允的一面,有一定的高度,这个转化过程我觉得是非常值得赞赏的。诉讼代理人发表的意见我认为是经过庭审之后看到对有关事实进行充分质证的过程之后发表的,而且代理人意见应该代表被害人,在被害人没得到赔偿或补偿的情况下能发表这样的意见,从这个角度我觉得赞赏,同时我认为这也是某种程度的谅解,虽然没有拿到谅解书。综合这种情况,我认为这个案子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同时我也声明,崔连国的家属已经凑了十万元钱,已经交到法院,不管是什么钱,但是毕竟是一种诚意。
对于杜永军代理人提到的犯意的转化问题,我认为与我们的意见有相同的地方,但是不同的是我更精确地说一下这个概念,本案第二次行动和第三次行动之间应该是另起犯意,而不是犯意转化。我提到的犯意转化是说在这个案子中要充分运用这些概念,把每个涉案人的行为都应该进行理顺,进行定性,而本案的第二、三个行动之间是一个犯意转化。犯意的转化是指在同一犯罪过程中,但是当一个故意犯罪停止之后,又实施新的犯罪,这种情况应该是另起犯意,犯意转化是在同一犯罪过程中,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的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只能是另起犯意。
同时我们对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吕XX的问题,这一点我们提出一点商榷意见,我们不太同意概括性地把吕XX的责任加大,应该是根据案件情况来考量。我们认为现有证据当中表现出的基本事实能够认定吕XX和崔连国在第二次行动当中共同中止了行为,因此我们认为二人之间二人的行为是同一的,都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果对吕XX的行为有其他的质疑,那等待新的证据出现,这一点我觉得不能概括表述。
对于杜群山辩护人的意见我要着重提出一点,杜群山的辩护人多次对于崔连国的证据提出各种质疑,我有不同的看法。无非是崔连国表述到"听王月福说杜群山让王月福放火",这一证据是传来证据,你可以从自己的角度去辩护,但不能因此猜测崔连国和其他几名被告人有什么过多的密谋,这一点是不存在的。如果说崔连国另有什么犯意,那么请问杜群山不知道的情况下崔连国为谁做这件事情?既然杜群山都不知道放火,对崔连国的任何质疑都是没有意义的。
对于公诉人发表的几个意见具体回应:公诉人提到紧密围绕犯罪事实,我认为这是完全不正确的。起诉的事实是遗漏了诸多重要的事实,本案完整事实简要地补充应该是吕XX找崔连国,崔连国又联系杜群山,随后吕XX叫停,崔连国打电话全面停止。在他人压力之下,杜群山找到了王月福,王月福问崔连国,崔连国明确坚决地表示反对,王月福出于个人的考虑具体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如果就这样过程来说,这是全面的表述,对于崔连国第一次行动叫停,等到得知放火的事情明确表示阻止,这是他全部的行为,而不是公诉方所说的事实,公诉人遗漏了事实。
【14时1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14时0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害人杜永军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杨在明:第三个问题,按照公诉方放火罪的认知逻辑做出的认定结论,我们认为是不正确的。也就是说公诉方的认知逻辑是成立的,但是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至少是自相矛盾的。
我们认为本案主要矛盾确实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要发现这样的一个隐藏在真相后面的证据链条绝对不是一个容易的事情,需要合议庭的智慧和公诉方真正的公正的做法。
【13时4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审判长:被害人杜永军及诉讼代理人有无新的意见?
杨在明:结合刚才公诉人的答辩意见,作为杜永军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按照刑诉法的司法理念和原则,按照罪行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我们认为在整个庭审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保持这样一个通俗的观念,我们不能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综合刚才公诉人的答辩意见,我们认为公诉方就其间接故意杀人不成立,指出了这样几点:关于对象是否特定以及是否是公共场所这两个关键的要点。
关于对象是否特定,存在一个法律概念混淆的问题。在本案中,对象是否特定是指的他意图需要解决的哪些人的问题,本案中的意图是非常具体、特定的,那就是包括李XX、王X、杜永军等七八十人的样子。
本案场所就是在野外搭建的一个棚子,其主要目的就是用于轮流值守看护工地,它并不像一般意义上的永久建筑物、早已存在的公共场所,也就是与我们人类一般认为的正常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有着截然分别。
第二个问题,如果按照公诉方的理解,本罪主要的七名被告人确实定为放火罪的时候,按照公诉方的认知逻辑,杜群山和崔连国存在着明确的指使其他人放火的故意,如果有这样的行为的话,杜群山和崔连国的放火罪是成立的,我们认为这样的认知逻辑是成立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杜群山的放火的主观故意,按照公诉方的说法,杜群山确实交代王月福用汽油燃烧帐篷这件事实到底是否存在,不管这件事是语言表达还是行为表示,如果能够确定有这样的意思表达的话,那么毫无疑问杜群山的放火罪成立。问题在于本案的证据中能否确立杜群山的放火罪成立?公诉方的解释是,王月福的证词与崔连国的证词是相互印证的,而且罗列了一系列理由足以说明崔连国和王月福的证词是可信的,足以否定杜群山的供述。这一点我们是持有异议的。因为就从王月福以及崔连国的供述的各个方面我们来考察它的可信度的话,我们认为两个人的供述即便形式上达到了相互的印证,也不足以否定杜群山的供述,也就从证据的可靠性上绝对不可以排除一个合理的怀疑。崔连国的供述中是极不稳定的,在他的2、4、7份供述中,明确供述在案发前王月福和崔连国之间就其解决问题曾经商讨过,但是在他的5、6次供述中,又说明是在案发之后进行了沟通,明显地出现了前后自相矛盾。同样,王月福的供述也出现了极不稳定的状态,包括在上次的庭审当中,崔连国的供述明确否认有这样一句话"你掂量着办吧",在庭审当中对质的时候,崔连国明确否认这句话。而在王月福的供述中是有这句话的,这句话显然对于崔连国是不利的,那么在当庭的对质庭审中,王月福马上改口说确实不存在这样的事情。而且在上次的庭审以及今天的庭审中,我们都会发现一个很惊讶的事情,无论是王月福还是其他四名被告人,几乎都异口同声地把矛盾的对象指向了杜群山,认为都是因为杜群山导致了他们现在的这样的结局,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是一种欲盖弥彰的行为。从这一点来讲,从供述的形式的极不稳定的角度来进,我们认为王月福和崔连国的供述可信度是较低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就是因为王月福和崔连国之间有着长期的较深的利益关系,这一点我认为是确认无疑的。同时王月福与其他的四名被告人之间也存在着较深的利害关系。在今天的寻衅滋事案中,由此看见王月福和其他四名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是非同一般,这也就是为什么说明现在的四名被告人都学着王月福异口同声指认是杜群山惹的祸。因此从这样的角度来讲,我们认为除了杜群山之外,其他四名被告人的供述还是可信度比较低的。同时我们又会发现,在关于寻找汽油这样的一个情节中,王月福的供述前后两次矛盾,同时和李青的供述又相矛盾,仅仅因为燃烧的汽油的来源这一个环节就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说法,足以说明王月福的供述的可信度。
【13时1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害人李崇暖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审判长:被害人李崇暖及诉讼代理人有无新的意见?
李崇暖代理人:我非常认可公诉人关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论述以及主从犯的论述、村民行为不构成过错的说明以及杜永军诉讼代理人关于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论述。诉讼代理人除了坚持第一轮辩论观点外,补充以下:各被告人当庭没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崔连国不认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自辩过程中都称犯罪原因是认识了杜群山,忽略了犯罪内因决定外因的因果关系,可以说没有悔意。
【13时0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12时4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长:今天上午的庭审到此结束,下午13:00准时开庭,我们为所有诉讼参与人准备了午餐。将各被告人带出法庭。休庭(敲法槌)。
【12时4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第二,关于崔连国辩护人所提出崔连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诉人认为起诉书的指控并不是建立在种种推测之下,而是紧紧地结合着证据体系来认定的事实进行的犯罪行为的认定。1、公诉人要提醒法庭注意,辩护人一再强调崔连国的身份问题,舆论的导向问题,但是今天的庭审围绕的是公诉机关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在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清晰地表明,我们的指控并没有将崔连国的身份确认错误,没有认定为开发商,没有认定为承建商,一切由证据说话,舆论怎么说是舆论的事情。对此公诉人认为不需要再去强调这一点。2、关于崔连国与杜群山共谋的方面,公诉人认为两人商量的内容非常清晰,刚才已经在对杜群山辩护人的答辩中反映到了,在此不再赘述。崔连国的行为起初是具有共同的、概括的违法故意。崔连国准备帮助杜群山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要想到采取一些不道德、违法的方法,而在用人方面想到的是王月福,用崔连国的话说"王月福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适合干这个事情"。因此在起初的阶段,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对于采取违法手段解决问题的故意是一致的,也是共同的。而第一次行为叫停之后,杜群山提起了第二次的犯意,在明知要放火之后,崔连国面对王月福并没有实行有效的阻止,而是放任了其行为的发生,这个时候的犯意内容是发生了变化,也就是具有了刑法意义上放火的故意。从崔连国与王月福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崔连国安排王月福去帮助杜群山,不是一种简单的介绍,不是介绍完了完全的置身事外,从王月福的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到,第一次的叫停崔连国是直接打电话通知了王月福,在第二次王月福得到杜群山要求其放火烧帐篷的指示之后,王月福又认为是因为崔连国介绍来帮忙,他应当再向崔连国去说这件事情,这一行为也反映出王月福与崔连国之间的关系,更进一步地反映出崔连国的这种介绍、安排对王月福的每一步的行动是有一定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在这种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当犯意发生了变化,崔连国对王月福将要实施的犯罪的行为是具有了一定的法律上的义务,这个义务不仅仅是提醒,而应当是积极、有效地阻止犯罪行为发生的义务。刚才辩护人提到,崔连国和王月福没有事先通谋,公诉人刚才也分析到了,这不是一个通谋,他们的关系建立在最初始的犯罪故意上,更建立在王月福第二次通知之后崔连国对王月福有阻止的义务上面。从证据上来看,崔连国尽管在言词上表示了反对,但是在王月福说出"就是浇点汽油烧帐篷吓唬吓唬村民"这种意思表示之后,崔连国再没有说什么,不管当初是因为什么原因,是办公室的人多还是客观环境的因素,总之这一个客观事实告诉我们的就是崔连国对王月福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放任,从而导致了王月福最终实施了放火的犯罪。因此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崔连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的共犯,应当对放火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关于王月福辩护人提出的王月福对犯罪结果,也就是实施放火犯罪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结果是一种实行过限。公诉人认为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清楚地说明,只要实施放火犯罪,只要实施了纵火罪可能危及或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这样的严重后果,就成立该罪名。而王月福在让李青等人实施放火犯罪的时候,已经对当时帐篷里人员的情况非常了解,当晚帐篷里是有人的,而且是不特定多人,但是王月福仍然让李青等人在晚上去实施这种放火犯罪。不管王月福言词上是怎样说的,但是王月福在主观上应当认识到在这个时间、这个地点、采取放火的手段、对于人员的伤亡完全有可能发生的后果应当持明知的态度,因此公诉人认为王月福的行为不存在实行过限,也应当对放火罪的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四,关于部分被告人辩护人所提到的从犯意见,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已经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在本案中各被告人行为各有分工,具体行为虽有不同,但均行为积极,对案件发生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均为主犯。公诉人也同意被告方辩护人所提到的虽同为主犯但个人地位不完全相同,量刑时应相应有所区别。
第五,关于个别辩护人所提到村民行为有所不当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提法本身说明辩护人与公诉人在一个问题上是比较一致的,就是村民的行为不可以认为是一种过错,在不构成过错的情况下,不应该在定罪量刑的角度上予以考虑。
第六,除了刚才对辩护人的答辩之外,我们对被害人起诉书部分异议做一个简要的说明。被害人荆爱美认为起诉书只认定了院墙,没有认定被推倒房屋的价值,系认定事实错误,公诉人解释一下。王月福指使李青等人推倒房屋就是以损毁财产为手段形成威慑力,构成寻衅滋事罪,起诉书认定房屋被推倒的事实,并认定相关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起诉书的指控并无不当。所指的院墙问题,荆爱美在公安的陈述中提到房屋院墙,各被告人的供述中也有提到推墙,供证之间一致,起诉书据此认定推倒院墙也有依据。认定价值应依据估价部门的认定,本案中公安机关也两次把鉴定的问题送交估价部门,但估价部门仅能对院墙估价,认为房屋无法评估,也列出了原因。所以起诉书认定了推倒房屋的事实很重要,起诉书认定了这一点事实,但对价值无法认定,而且出于保护被害人财产权益的需要,刑法有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规定,被害人可以在我们指控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使其民事权益得到依法的维护。
第七,关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对本案定罪方面的不同意见,认为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公诉人再次对犯罪构成进行说明。放火罪针对的是不特定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只要是帐篷里的人,在帐篷里的人就成为了一个特定的犯罪对象,对此公诉人认为,犯罪对象的特定性是不能这样理解的。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应当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身份的特定性,而在本案中帐篷里的人员是流动的,在案发当晚是由哪一些村民可能在值守,对于这一点无论是被告人杜群山还是王月福,还是实施放火犯罪的其他四名被告人,都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人员就是不存在特定性的。至于帐篷孤零零的在那个地方也是诉讼代理人的一个意见,但是公诉人认为,由于这个帐篷是一个白天、黑夜均不间断有人值守的场所,而且是不特定的多数村民轮流值守的场所,这个帐篷是一个公共的场所。无论是从帐篷本身的界定还是从帐篷里值守村民的界定,都符合放火罪中针对不特定人实施放火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因此公诉人认为各被告人构成放火罪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有证据来予以支持的。关于诉讼代理人提到本案案件的起因没有查清,没有查透,还要再继续查明相关人员在本案中的责任的问题公诉人认为,本案的起因已经查明,就是起诉书所列明的因为土地增殖收益款的分配,村民认为街道党委的方案与他们的意见是不统一的,由此搭建帐篷阻止施工,这里的起因已经有大量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公诉人认为起因是清楚的。再者案件的起因对放火罪的构成并没有影响,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在公诉意见中已经充分阐明,不再赘述。在量刑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几种量刑情景,包括累犯、自首、立功等,这些都是刑法明确规定的法定情节,而这些都不属于起因所能够影响的情节。再次,犯罪的原因对量刑的影响是一个酌定的,并不是法定的,我们指控的放火犯罪基于现在有证据支持,而起因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犯罪的事实和具体情节都有证据支持,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这一点毋庸置疑。
第八,关于柴培涛辩护人所提柴培涛构成立功表现,我们认为我们在公诉意见中已经对柴培涛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予以充分的肯定,他到案后主动供述这一情节,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已经体现在我们认定他自首的情节之中了,不符合立功的相关规定。
【12时2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辩解辩护、代理意见有无答辩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听取了各方意见,在辩护人的发言中,多位辩护人也提出相同或相近的意见,公诉人将对此一并答辩,同时也对被害人提出的部分异议进行简要的说明和解释。
1、关于被告人杜群山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认定杜群山提议烧帐篷证据不足的问题,公诉人认为,本案认定此一情节的证据是确实的、充分的,有王月福的供述,有崔连国的供述,二者供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至于辩护人质疑崔连国与王月福在供述过程中存在串供的可能性,供述人在此也提醒辩护人注意这样一个细节,无论是崔连国在最早期的供述以及4月4日推翻供述,再到4月11日又回复到原来的供述,也就是承认王月福向他提到杜群山提议放火的情节,他接受讯问的地点分别在即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和青岛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月福在4月5日第一次对此情节予以供认的时候,他的地点是在莱西市看守所,4月11日王月福恢复原来供述的时候仍然是在莱西市看守所,足以说明两被告人的供述不存在串供的可能性。
2、我们分析一下两人供述的合理性。王月福是崔连国找来帮助杜群山的人,在最终决定用放火手段解决问题的时候,王月福赶去告诉崔连国是符合常理的,王月福也提到了,他们一般的手段就是砸玻璃、堵锁眼,在他们认为是常规手段。而当杜群山提议超出了这种手段之后,正如王月福自己所说,"我觉得崔连国找我做这件事,现在要用火烧棚子了,我应该跟他说一声"。王月福在告诉崔连国的时候没有栽赃杜群山的必要,如果王月福在案发后得知了事态的严重性再来告诉崔连国这件事情,可能会存在着推卸责任的问题而事实上王月福当时并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严重的后果,是当时他就把这个情节告诉了崔连国。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王月福不存在事先就将这个责任要故意推到杜群山身上的可能性,而从事件演变的过程来看,杜群山提议放火更符合这个事件的发展规律。王月福开始和李青等人商定的是用砍刀吓唬村民,也购买了砍刀准备动手,但是接到了杜群山的通知,3月20日下午是杜群山感到必须马上解决这个问题,所以主动联系了王月福并见面,提出方法也更符合他当时那种迫切性、紧迫性。杜群山现在拒不供认提议放火,甚至连放火也不承认,认为放火完全是王月福自己一个人的自作主张,这种将责任完全推到一个帮助者身上的表现是不符合这件事的发展规律,也不符合常情。因此起诉书认定的杜群山放火的情节既有充分证据,也符合常情,足以认定。
3、杜群山辩护人提到犯意交叉的问题,在质疑王月福第一次带李青等人到现场去踩点,不完全是来自于杜群山的要求,对这一点当庭的被告人的供述结合庭前供述,能够完全证实第一次的踩点是来自于崔连国与杜群山之间商量的结果,针对的就是阻止杜家疃村施工的村民要进行恐吓,实施的方式不是杜群山或杜家疃村本人,而是通过王月福去实现,杜群山在与王月福第一次见面交谈的时候,表达的也是这样的一个意思。无论是对姓李的还是对其他的人,他们的身份都是属于搭建帐篷阻止施工的杜家疃村村民,这是一个不特定的群体,他们的身份是阻止施工的人,这一点王月福的供述也能和杜群山的供述相互吻合。杜群山也承认在指认了李XX以及李XX儿子家的方位之后,并带着王月福到了案发现场的附近遥遥指向棚子搭建的方向,这一点得到了王月福的供述,从这些证据上完全可以清晰地看出第一次的犯意是围绕着这个犯意产生的,并不存在王月福又得到了其他人的指使而带李青等人到现场踩点的可能性。
4、杜群山辩护人质疑的王月福犯意的产生来自于李青等人踩点的时间,在这一点法庭调查时公诉人已经作出答辩。时间上有矛盾是因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的时候距离案发时间有一段时间,记不清楚确切的作案时间是一个正常的现象,但是共同的事实是——的确去过案发现场,的确就是为了观察这个搭建的帐篷的位置,这一事实成立,也与杜群山的提议相吻合。公诉人认为杜群山辩护人提出的这两点意见是不能成立的。
【12时0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柴培涛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柴培涛自行辩护。
柴培涛:我表示对死者、伤者深深的歉意。
审判长:被告人柴培涛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柴培涛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柴培涛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柴培涛具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出发。柴培涛在第一次询问时,在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即主动交代了放火罪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起诉书认定柴培涛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通过询问,柴培涛首先交代其与李青等人实施放火的事实,被告人柴培涛的自首行为对案件的侦破起到了积极作用,应该认定柴培涛属自首。柴培涛的自首行为有立功表现。在律师会见及庭审中,柴培涛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对自己给被害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表示后悔,在归案后有自首、立功情节,希望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2、在放火罪的犯罪事实中,柴培涛负责开车,在到达工地时并没有下车到帐篷处,柴培涛不知道帐篷中有人,也不知道帐篷中有曾经中风行动不便的老人,本案犯罪后果是柴培涛未能预见到的,也是柴培涛不愿意发生的。被害人耿付林的亲属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柴培涛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且柴培涛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3、通过公诉方当庭出示的吕XX、付X、窦XX等人的证词和平度市国土局凤台经管站的存款证明,能够证明涉案土地补偿款1527万已经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存到村委名下,土地已被合法征用,部分村民采取阻挠施工的方式也是不适当的行为,正是这一行为为本案惨案埋下了隐患。 4、寻衅滋事罪中,柴培涛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系受他人指使,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从轻、减轻出发。 综上,柴培涛的行为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具有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予以考虑。
【12时0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李显光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李显光自行辩护。
李显光:我很后悔我参与到这件事当中。
审判长:被告人李显光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李显光辩护人:第一,本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以及第一被告人杜群山辩护人对本案定性定为放火罪的意见。我认为各被告人的放火行为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结果的特定性应该理解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同时产生的可能性,而不是指犯罪结果发生以后产生的特定性。各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对犯罪现场帐篷里是否有人、有几个人、这些人都是谁是并不清楚的,并不确切地知道帐篷里是不是有人、有几个人或这些人都是谁就点了火。如果帐篷里没有人,那就不可能出现危及他人生命的结果,如果帐篷里有人有可能导致帐篷里的人死亡或受伤的情况发生。所以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犯罪结果是不特定的,侵犯的具体被害人也是不确定的,这是典型的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犯罪,应定为放火罪。 第二,辩护人不同意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定性。1、各被告人与各被害人之间并没有利害冲突,而且以前并不认识,没有个人之间的恩怨,所以各被告人缺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动机。2、各被告人在实施放火的直接故意时,将帐篷烧毁,进而在有关的村民中造成恐怖的心理,排除现场施工的阻挠,这是他们的直接目的。由于实施这个目的以后就放任了对被害人生命的剥夺,对健康权的伤害,这是他们的一个间接故意,这个间接故意也表明他们是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健康的故意。3、在实施放火的时候,各被告人都随身携带着足以致人伤害或失去生命的工具,在各被害人受火攻之后惊慌失措的情况下,如果各被告人有积极的追求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的话,本辩护人有理由相信,各被告人是有能力将这个犯罪进行到底的,但是他们没有实施这个犯罪。这三个理由足以说明各被告人是不具有故意杀人的犯意的。 第三,本辩护人不同意公诉人对被告人柴培涛有投案自首情节的意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为人仅因形迹可疑在公安机关盘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审判长:李显光辩护人,你不是柴培涛的辩护人。 李显光辩:柴培涛的罪行要比李显光重,李显光与柴培涛都是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如果对被告人柴培涛认定为自首,对李显光同样应该认定为自首。 第四,从李显光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来看,应是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人认为应对李显光从轻处罚。李显光从侦查一直到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我们认为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第五,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显光在现有的已经认罪的被告人中,他的罪行是最轻的,无论是从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来看,都是最轻的,希望公诉机关和法庭能够给被告人李显光判处低于其他被告人的处罚。关于他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比其他认罪被告人轻的有关方面的论述,辩护人会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11时5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刘长伟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刘长伟自行辩护。
刘长伟:如果没有杜群山,我也不会犯这种严重的犯罪了。
审判长:被告人刘长伟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刘长伟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刘长伟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刘长伟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被告人刘长伟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分,从事正当职业,只是在拆迁改造中出于朋友义气被动参与犯罪。 2、被告人刘长伟参与放火具有被动性和偶然性,主观恶性较小。第一个方面,从被告人刘长伟参与案件的过程看,其具有被动性和偶然性,被告人柴培涛找到被告人刘长伟说晚上有事,被告人刘长伟因朋友过生日而予以拒绝,后来被告人王月福再打电话时被告人刘长伟出于哥们义气才答应。但被告人刘长伟对放火还一无所知。当被告人柴培涛用车接刘长伟的时候,柴培涛只是说"今晚有事,把棚点了",而刘长伟对于去哪里点棚、烧谁的棚仍不知晓,当李青对刘长伟说如何实施后,刘长伟没多问就看电视了。到了晚上刘长伟被叫醒,柴培涛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用毛巾包着的装着汽油饮料瓶给了刘长伟,刘长伟拿着饮料瓶夹在胳膊下,后来柴培涛又把汽油瓶拿了回去,将毛巾用汽油浸湿后,把毛巾和一只打火机给了刘长伟。同案犯浇完汽油后刘长伟点着了毛巾,因烧手而掉在沙发旁,引燃沙发,案件发生。从刘长伟参与放火的过程看,完全是听从别人的安排,自己对于案件的发生既没有预谋、策划,也没有参与准备。被告人刘长伟的参与也是经过柴培涛和王月福两人的催叫,刘长伟参与犯罪具有偶然性和被动性。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刘长伟点燃毛巾后,并非主观积极地将燃烧的毛巾扔向帐篷,而是因为毛巾燃烧太快,烧了刘长伟的手,刘长伟出于条件反射将毛巾丢在了东南面的沙发上,引燃沙发和帐篷,由此可以认为,刘长伟的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个方面,从刘长伟的成长背景来看也可以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小。刘长伟系家里超生的孩子,没有户口,家境贫寒,家庭教育缺失,受教育程度低,导致他认知能力较差。由于受教育程度低,头脑简单,不能多考虑后果,出于朋友义气,人家让干什么就干什么,从这一点也可以理解被告人刘长伟的主观恶性较小。 3、尽管点火是放火的必要条件,但刘长伟在犯罪中具有随从地位。2014年3月16日王月福将恐吓杜家疃村民一事告知李青、李显光、柴培涛,这里没有刘长伟。同年3月17日王月福驾车带李青等上述三人购买砍刀、棒球棒并商定当晚持刀恐吓看守工地的村民,这里也没有刘长伟。这最少可以说明被告人刘长伟不是核心人物,具有可有可无的地位。从前面论述的3月20日、21日凌晨,被告人刘长伟的行为也可以看出,刘长伟是在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方式、作案工具等一切准备就绪以后,被动接受别人的安排,实施了点燃打火机的行为。尽管这一点燃行为是关键的,但被告人刘长伟的角色却仍是可有可无的。设想当时的情形,被告人刘长伟如果拒绝点燃极有可能是被暴打一顿,被同伙唾弃。理解刘长伟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能仅看点火行为在放火犯罪中的重要性,还要结合其主观积极性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量刑。 4、被告人刘长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真诚的认罪、悔罪表现,并取得了主要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刘长伟未抗拒抓捕,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自己放火行为及以前的寻衅滋事行为非常后悔,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益的青年。
总之,辩护人认为,放火行为、寻衅滋事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刘长伟系初犯,参与放火具有被动性和偶然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还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刘长伟的罪前、罪中和罪后的情节、表现,给被告人刘长伟予以从轻处罚。
【11时4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李青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李青自行辩护。
李青:由于我无知和鲁莽,造成了这件事,我特别后悔。没有杜群山,这个事就不可能发生。
审判长:被告人李青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李青辩:经过两天的庭审以及公诉人出示的各种证据,已经揭示了被告人李青在起诉书指控的两起犯罪当中的地位和作用,鉴于被告人李青当庭一直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青犯放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以下只是基于量刑情节方面的辩护:1、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李青在起诉书指控的放火犯罪中没有参与预谋犯罪,处于被纠集、被支配和被教唆的地位。虽因为他在案发现场积极实行了犯罪而被认定为是主犯,但其在整个犯罪团伙中的地位较组织、预谋、教唆以及提供资金、汽车、汽油等犯罪工具的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对其定罪量刑应在全案均衡的情况下有所考虑,对被告人李青酌定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青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能够深刻地认罪、悔罪,依法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3、本案事出有因,本案被告人也是在诸多压力下才决定铤而走险,这与社会上为谋取个人私立个人欲望而杀人的暴力性犯罪还是有区别的,因此在量刑时应考虑案件中其他因素介入的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要有所区别。
4、本案虽然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但结合全案证据,诸被告人对于这种危害后果均没有直接故意,均不愿意发生烧死人的危害后果,对于死亡后果或持排斥或持放任态度,因此在量刑时与那些直接追求被害人严重伤亡和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案件有所区别,在量刑时能够酌定从轻处罚。
5、根据第二被告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本案的主要被害人,即死者的近亲属已经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愿意对包括被告人李青在内的诸被告人给予一定程度的谅解,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能予以考虑。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案的量刑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青不是本案起诉书指控诸多寻衅滋事犯意的发起者也不是上述犯罪行为的主要获利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相对较小,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青到案后对其参与的寻衅滋事案件均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深刻,希望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认为李青在放火案和寻衅滋事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案发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考虑在有期徒刑以内定罪量刑。
【11时4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王月福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王月福自行辩护。
王月福:我是个粗人,没有文化,到现在为止我这辈子最后悔的事,第一件事我很后悔认识杜群山,如果我没有认识杜群山,不听他的安排,也不可能发生这件事。第二件事我非常后悔当时没有听崔连国的阻止和劝告,所以才发生了这件事。
审判长:被告人王月福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王月福辩护人:我会见王月福时,王月福对他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以及造成人员一死三伤的后果感到非常遗憾、后悔,让我替他道歉。
根据本案庭审以及本案案卷的情况,我认为王月福的认罪态度非常好,当庭认罪,对自己做过的事情供认不讳,我认为他的供述可信度是非常高的。
对王月福犯罪的定性问题,我认为公诉机关定放火罪正确,本案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它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共同犯罪中,代理人认为杜群山是整个犯罪行为的总策划、总指挥,并提出了具体的放火计划,王月福完全听从与杜群山的安排,只是一个具体的实施者。关于这一点:1、3月16日各方当事人商量吓唬村民的时候,3月17日杜群山提出中止,在杜群山打电话告诉王月福的时候,王月福没有问任何情况,只是说"我知道了",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王月福完全听从杜群山的指挥。2、根据当时的形势,当时村里的形势已经非常严峻,矛盾非常激化,这种情况下杜群山提出放火是完全有可能的,完全有犯罪故意的可能性。3、崔连国的笔录清晰地表明3月20日在杜群山提出放火的计划之后,王月福找过他并把这一情况告诉他,当时崔连国提出了制止,这一充分表明杜群山提出放火的故意,是有两个人的口供证明的,并不像杜群山的笔录中所说的他从未提出过放火,我们认为这一点是不真实的,没有客观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关于王月福的授意,王月福当时跟李青交代的时候是要把人拖出来,把帐篷烧了,但是本案中具体实施情况超出了王月福授权范围,是一个过限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但是我要指出,王月福当时的行为并不想造成任何人的伤害,因为王月福与各被害人无怨无仇,并不相识,不可能想他们于死地,案件的发展完全超出王月福的授意范围,对超出的后果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王月福在家庭非常困难的情况下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他予以从轻处罚。
【11时3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崔连国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第二辩护人补充如下:我们认为纵观本案,第一个事情是3月16日吕XX来找崔连国要求他帮忙倒地,崔连国接受委托以后同意了,与杜群山联系,他们商议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李XX、李X林家里进行堵锁眼、砸玻璃的行为,随后崔连国也让王月福与杜群山联系,随后王月福与杜群山联系了,并于当天晚上去踩了点,踩点的对象就是李X林、李XX的家,这个问题非常明确,所有供述非常清晰。3月17日下午崔连国接到了吕中科的电话叫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此一直有异议,但有付X、吕XX、纪XX、崔连国、王月福的笔录以及崔连国与王月福的手机电话往来记录,这个事实是非常明确的。叫停之后,对于崔连国来说,这一个事件已经结束了,与他没有关系了。第二个事情是放火,放火的策划、准备、实施,实际上是从3月20日那天开始的,在此之前没有任何人提出放火这个事,这个事从卷宗中看,提出犯意的是杜群山,具体策划准备的是王月福,具体实施的李青等四人,在3月20日下午,王月福又到崔连国公司来说这个事,王月福顺便提到杜群山安排王月福晚上去烧帐篷的事,崔连国听后骂了王月福,要阻止这个事情,当庭王月福也承认的确进行了阻止,他非常后悔没听崔连国的话。但是此时杜群山、王月福他们已经完成了这个事情的策划和准备工作,就剩下具体的实施了,当然我前述的这些问题都是根据卷宗中的资料,具体是怎么回事还有待于审理清楚。这个时候王月福告诉崔连国并非来请示汇报,而只是礼貌性地来说一声,崔连国的严厉反对已经表明了崔连国的态度,但是这个时候王月福没有听,由此可见,崔连国对王月福没有控制力。纵观在放火这件事中,崔连国没有策划,没有组织,更没有指使王月福去,故这件事与崔连国没有关系。
【11时3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崔连国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第四个问题,本案结果是恶性的,但被告人主观恶意较小。对这样的意见刚才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杜群山的辩护人也都谈到了。我们明确看到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均没有深仇大恨,杜群山的陈述说得句句在理,他们之间老邻居、老村民,乡里乡亲,没有仇恨,被害人也深信这一点。从实施放火的被告人来说,他们也说了,与他们没有仇恨,从动机来说不具备所谓的杀人故意。我理解被害人和代理人维权的心情,但是切记不管是我们当庭的维权还是我们日常的民事维权,都要不能过度。我们都要面对事实,他们主观故意是破坏帐篷,如果放火把人烧死了是事情做砸了,是违反他们的行为初衷的。我们也看到案卷当中在谈到主观故意的时候,李青等人都谈到了"烧两个洞就行,别伤着人,别朝要害处砍",这个故意是清楚的,也符合逻辑,我们也都相信这一点。只不过是由于几名放火的被告人的无知和鲁莽酿成如此大祸。再就是当时的风特别大,所以造成本案结果如此惨重,这是我们对于本案的客观认识,所以虽然民愤极大,但是每一个社会人关注这个案件的同时,我们要充分理性地看待案件,不能把生活当中的积怨甚至仇恨带到这个案件当中,导致本案不能够得到公正依法的处理,我们也希望法院能够坚守法制的底线,通过公开审理已经充分展现了案件全貌,所以理性、公正的判决是能够取得舆论的信服的。
第五个问题,崔连国的表现。就崔连国本人来说,作为辩护人曾经对他有一些疑问,但是通过他自己的陈述,与他身边人的接触,我们看到了一些表现好的很多方面。我想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有人质疑他在村里拆迁,他的村为什么拆迁进行顺利受到表彰,不是因为采取极端的手段,一是村子小,再者他自己筹集资金给予超过开发商700元的标准解决问题,有村民老人拆迁的时候为了额外给他们每月300元的补偿,为了给老人安置,把村里的门市房一层不做了给老人居住,我觉得很到位了。他们村里谈到村上级委托崔连国和他们的书记做另外一个村的包干工作,他们一人一户,他们也顺利解决了,有的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有的还是用自己的资金往上搭,我想这些能够充分说明问题。他是外姓人,在本村能做到这样是不容易的。在他老家崔家集村委也出具了材料,提到他回去看望村里人,不管是多还是少,他这个想法是值得赞赏的。还有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材料,他还有给贫困生助学的行为,他经常讲帮人就是帮己。通过这些我们可以看到,他们身边人的表述,是可以相信这一点的,就像婚车,谁借都可以用,这一点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的。
最后一点,被害人家属已经谅解崔连国,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崔连国自己对于他介绍王月福给杜群山是深感内疚的。当然因此他提出经济补偿与这一点也有关系,我们绝不能反过来推理,没你的事为什么你拿钱,这是错误的,切记我们定案的依据就是本案的刑事证据,绝不能拿其他的所谓的事实来倒推。我们发现死者的家属是非常通情达理的,他们意识到被告人并主观恶意并不是那么严重,所以他们顺利签署了谅解书,谅解书中表述一是经济补偿,另外一个是提到了给予崔连国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请求,他们也愿意对其他被告人提出谅解,他们也提到了人死而不能复生,这个话很朴素,也表达他们的心情,表达他们对本案的证据看待。
综上,我们由衷地请求法庭和公诉机关能够客观、公正、审慎地处理本案,要一起维护我们的司法环境。
【11时2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崔连国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崔连国辩护人:第三个方面,崔连国不应对放火案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在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着复杂的案中案和案外案,我们要充分运用实行过限、犯意转化、另起犯意等法律概念,我们希望能够运用这些概念来推理。若非如此,将本来已经可能非常清楚的法律关系进而跨越界限,将本来不属于一个犯意的嫌疑人放在一起论资排辈,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导致各种法律问题矛盾重重,无法解释。客观地讲,崔连国的法律责任会比哪个参与行动又有明确利益的其他嫌疑人大呢?在这个利益当中,我们看到,王月福和崔连国之间就放火事项是没有利益的,王月福为什么实施了行为,通过审理很清楚是期待杜群山能给他工程做,而杜群山也提到了如果办成的话,要给他工程做,利益链条非常清楚,逻辑清楚、利益关系清楚、链条清楚,我们再把崔连国加进去是加不进去的,因为他没有动机。崔连国不比其他人责任重,甚至也不会比吕XX责任大--吕XX肯定是不构成犯罪,辩护人一再声明这一点。 我简单说两个案例,在最高院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254号案中,最高院阐述只有A对B的单向犯罪流露,没有B予以支持的犯罪回应,这种单向的犯罪流露不能称为两者之间的沟通,更不能算做是谋划,两者之间并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合议,故不能称为事前通谋。放到本案,王月福跟崔连国说要放火,崔连国没有回应,我们适用这个判例应该崔连国也不构成共谋,何况崔连国是坚决反对。 参照《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200号案中,对被雇佣人超出雇佣范围的罪行,雇佣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要充分注意的是,在很多案件中要明确这种故意并不容易,二人之间可能要相互推诿,不好认定,本案的情况各种条件非常充分,王月福明确地提到,崔连国明确制止,我想很明确了,同时王月福的供述并不违反我们的逻辑推理,逻辑推理就来源于崔连国没有动机,他也承认自己严厉阻止王月福,因此故意是非常明确的。本案有崔连国的明确制止,有王月福的承认,这两者之间足以判断有关事实,如果任何第三人排除这两个基本的事实,再臆想说他还有故意的话,我认为这属于否定事实,主观臆测,按照这个逻辑,我们很多案子有无限的想象空间,我们的刑事侦查卷还起什么作用?被告人的供述还有作用吗?因此要充分尊重已经查清的事实,我们充分理解侦查机关对于办理案件中深挖细节,这是对的,但是查出的事实要正确面对。侦查机关实际上对两次行动的区分非常明确,侦查机关问杜群山"第一次踩点村民家为什么第二次改帐篷了?",这么明确的概念,不容模糊。
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超出了原共同犯罪谋定的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行为人不对过限行为承担责任,故意犯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根据证据予以判断,避免过度推理。我们提醒注意过度推理一词,在有主观故意,两个人陈述明确的情况下,过度推理是不当的。我再重申一下,崔连国和王月福之间不存在串供的问题,二人被抓捕后供述是不一致的,后来变更为一致,如果有串供为什么一开始不一致?其二人的供述是完全可以采信的。我们要防止出现扩张被告人故意的情况,放火行为对于涉及最后一次行动的其他几个人物来说,也就是有关领导来说,我觉得也确实是属于实行过限。也就是说是值得斟酌是否构成犯罪的。对别人可以实行过限,对崔连国甚至没有实行过限的问题,放火完全是另起犯意,与他无关。
【11时2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崔连国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崔连国辩护人:第二个方面,案件当中可以看见三个行动,这三个行动能够呈现本案的全貌,三个行动能够充分展现对我们认识本案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在认识这些行动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法律概念解析事实、解析法律是必要前提,而不应该这么简单地模糊处理,模糊每次行动之间的界限。短短一周时间内针对村民已经有三次行动,当然有些不明确,只有最后一次构成明确的放火罪,崔连国只是参与了其中并未实施的一次。侦查机关侦查的案卷中,即使这些材料不能全面展现出整个案发的全貌,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三次行动的线条还是非常清晰的。这三次行动其实最终我们要用法律解析,我们也可以形成公式化的处理。如果要把崔连国放到放火罪里,他的作用是什么会显得很突兀,是无法处理的。本案中我们可以进一步通过辩论来展现这些环节能不能把道理说通。第一个行动是痞子前往工地现场,策划时间不详,实施日期是3月15日,参加人物是开发商的钢筋供应商,法人是吕XX,这个行动我们不说是构成犯罪,因为他们带去的人被村民打跑了,但是这个行动也包括我们案卷中发现的一些短信,这些短信明确指向李XX、李X林等人的家,地点说得很明确,这些行动能够充分说明放火案之前是暗流涌动的,起码可以证明多股人员可能要实施某种行为。我们清楚地看到3月15日痞子到场,3月15日晚上8:40,吕XX给崔连国打电话,16日一早吕XX与崔连国联系,由此启动了第二次行动。第二次行动时间就是刚才的时间,具体对象,我们可以看到第一次的对象与以后三次的对象时间、人物都是截然不同的,第二次人物有吕XX、崔连国、杜群山、王月福,但是这次活动针对的对象是谁,案卷中非常明确,是针对李XX、李X林,目标非常明确,行动是吓唬吓唬他们。17日吕XX让停止行动,崔连国迅速打电话给杜群山。当然杜群山恰巧也决定不干了,及时传达到了王月福等人那里。由此这次行动全部叫停。时间、地点、准备的内容都是非常明确的,结果也很清楚。我们再看看放火案发,3月19日、20日,杜群山、王月福、李青等人中没有崔连国,目标是破坏帐篷,与第二次行动吓唬村民是截然不同的,行动又是3月20日。具体表现是杜群山又带领王月福去帐篷踩点,最终实施造成一死三伤,整个的脉络是清晰的,各种元素是并列的,人物是有区别的,地点是不同的,这三种行动之间,必须把它们之间的区别、界限分清楚。如果不把它们分清楚,把第一次崔连国和杜群山的联络说成是他们俩共谋,而把吕XX排除,显然有违事实,误导舆论。当然很明确一点,吕XX和崔连国一样,肯定是不构成犯罪的,二人参与的第二次行动由于吕XX的叫停,全面告停,吕XX让崔连国办,崔连国办了,吕XX叫停,崔连国就叫停了,有效性是非常之强的,二人应该说在这次行动中责任是共同的,吕XX无罪,辩护人百分之百地赞成,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刑罚却可能施加到崔连国的身上?如果需要进一步辩论的话,我们应该提出,吕XX在这里是什么责任?运用法律的概念是用哪个?我们讲法律,但我们除了叙述事实之外,我们一定要充分运用这些法律概念,否则是没有按照法律标准来认定案件的。
【11时0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崔连国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崔连国辩护人:二、崔连国与杜群山存在亲戚关系也是本案的另外一个误导。准确地说,如果说把崔连国和杜群山之间说成是远亲,我想还是合理的。我们也看到,这种远亲二人之间有两个纽带,一是崔XX一是李XX,这两人的证言都明确表明她们有的还没见过崔连国,崔XX放火案后才知道杜群山和崔连国认识,李XX还没见过崔连国本人,因此这样的亲戚关系准确的界定应该说是远亲,如果拿亲戚关系来做噱头完全是误导舆论。
三、崔连国和杜群山没有共谋放火,也没有利益关系,证据非常充分,辩护人不再赘述。杜群山否认与崔连国商议过放火,二人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杜群山有一句话大体是说"我们之间没有可比性",也就是说从朋友角度二人之间没有过多往来,一年见不上两次。至于案发之前崔连国借婚车给杜群山,这是一个一般的交情的事情,因为我们提到崔连国本人愿意帮忙,村民不管是谁借他的车做婚车,他都完全免费,送人、送车、送油,我想能够做到这一点是不容易的,这件小事坚持,作为辩护人我觉得还是非常认可一般人是做不到的。同时这一点也能够表明,崔连国和杜群山在案发之前的联系是完全正当的,没有任何其他的阴谋,所以我也提醒有关诉讼参与人,在提到二人之间的联系的时候,也一定客观地表述,绝不能暗示二人有所共谋,这是有违事实的。 有关崔连国和杜群山之间没有共谋的事情,在案卷当中是确凿的铁证,我想节省庭审时间,不再一一赘述。崔连国也说过,"我不是杜家疃村的人,管不着杜家疃村的事",作为崔连国,毕竟到了这个年龄,又取得一定的成功,我想他完全没有理由为这样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包括他骂王月福,这样的事情能够明确表明他充分认识到事实的严重性,所以没有故意。
四、崔连国与王月福也没有共谋放火,二人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甚至明确地表示反对放火。王月福和崔连国之间有一定的关系,我看案卷中二人甚至合作开过一个公司,后来崔连国退股。但是有关系不能进而揣测二人之间存在什么样的阴谋,什么样的关系,这些揣测要以事实为依据,否则任何主观臆断都可能将案件引向歧途。二人之间至于有的被害人代理人怀疑崔连国借钱给王月福的原因,我们提供的材料明确地证明,崔连国是一个愿意帮忙的人,当一个村民经营当中遇到资金问题的时候,他无息借款,我想这是非常巧合的一件事,能够证明这一点,所以不能主观臆断。侦查机关对于二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实际上也包括崔连国与杜群山之间的往来都做了非常深入的调查,就杜群山和崔连国吃饭的人都进行过调查,包括谈了什么内容,就王月福和崔连国之间的往来也进行了非常深入的调查,这种深入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一般的案件不会挖掘到这种程度。但是我们明确地看到,经过侦查,发现二人之间并没有不当的往来,崔连国也没有给王月福任何的不当的经济支持,同时最重要一点,崔连国明确地表示反对王月福放火,这种阻止的程度我想是十分的。如果说阻止的话,他可以说"我反对,我不同意,你干的事和我没关系,你要考虑好你自己要承担什么后果",而崔连国用"放火是死罪,你找死"这样严厉、恶毒的语言来阻止王月福,应该说其程度无所谓不深刻,也充分表明崔连国自己就意识到严重性,崔连国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还可能要实施这样的犯罪?怎么可能还有这样的故意?如果对崔连国这样明确阻止王月福的话都不能有个正确认识的情况下,我认为我们完全违背了我们对基本的词汇的理解,这种理解超出了常人的理解,超出了一般的理解,这种用意值得怀疑。公安机关错误地发布了虚假的舆论,应该知错就改,而不能继续为完成原有的命题继续曲解法律曲解事实,这是辩护人不愿意接受的。我们应该说不管崔连国还是辩护人,我们尽量想更低调一点,不想提及更多,但是经过庭审,我们震惊地发现有这样充分的事实的情况下,居然公诉机关不改变原有的起诉的事实,不改变原有的事实的认定,这样明确的事实应该必须得到公正的认定,否则这样的案件怎么能够让社会满意。
【11时0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崔连国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崔连国自行辩护。
崔连国:我认为我无罪,我是冤枉的,我没有指使人去放火,更没有让人有犯罪的想法,知道他们作案动机后我用最恶毒严厉的语言阻止他们,我肯定不会去帮同行去腾地,他们腾不出地加大他们的建设成本更符合我的利益,我也没有指使他们。
审判长:被告人崔连国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崔连国辩护人:首先对本案被害人表示慰问,辩护人深刻地体会被害人家属和他们的痛苦感受,我们要铭记尊重他人权利,即保护他人也是保护自己,要牢记悲剧是源于有的人面对法律和他人权利的傲慢态度。在义愤之下我们也要理性地认识到打击犯罪不意味着不分轻重,过有大小,自然罚应有轻重,打击犯罪还应包括查清事实,全面呈现出案件的全貌,解析事实和法律,而不是对所有与本案有关的一网打尽,我们也看到确实并非与本案有关的人都构成犯罪。崔连国的行为是本案中一个重点,应该值得我们清醒地看到有关的事实,客观地对待。但是遗憾的是,经过庭审,我们清楚地看到关于崔连国的有关事实,但是公诉机关在辩护意见当中仍然沿用起诉书当中陈述的事实,而这些陈述显然是选择性地拼接了事实,删减了我们认为重要的事实。这些事实简单来说,前期说崔连国和杜群山共同谋划,显然遗漏了吕XX,当然我们提她不意味着认为她构成犯罪,以后再详细阐述。还有一个,公诉机关没有正确对待的事实,就是崔连国明确地阻止王月福,而公诉机关对这样明确的证据还称是未加阻止,对此我们坚决反对。
通过庭审发现,崔连国不是承建商,崔连国根本没有犯罪动机,崔连国这一身份的重大虚假,在查清崔连国不是承建商之后,有关本案发生纠纷的实质、发动的过程、实施过程、利益链条等等均应重新梳理进而客观还原。下面我具体谈一下辩护意见:
一、崔连国没有放火的犯罪动机,没有指使他人放火的客观故意。认定崔连国身份是承建商错误,他不属于拆迁项目中开发建设的任何一个,也不属于有些媒体臆测的围挡承建商的说法。我们通过庭审发现,3月21日案发当天,侦查机关明确地查明该项目开发商是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商是青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南通某集团,我们还发现卷里还有一个没有正式成为承建商但已经进场的青岛XX建筑公司,我们可以明显发现崔连国和涉案项目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不仅如此,崔连国陈述他自己有一个小项目,就与涉案项目是一路之隔,崔连国的项目出售价格要比涉案项目还要高1000元左右,显然这能够证明崔连国不但与本案没有利益关系,而且还有竞争关系,我想这一点能够充分地说明他是否具有犯罪动机。崔连国指使他人放火不外乎是出于仇恨、巨大经济利益或得到赏金,对崔连国来说虽然不能说多么成功,但是以他的发展现状来说,根本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犯罪行为,用他自己的话来说"给我一千万、两千万、五千万我也不可能做这样的事情",我想对于崔连国这样的表述应该是真实可信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具有犯罪动机,即使在有一定证据而且证据相矛盾的情况下,崔连国的主观故意都理应应该根据是否具有犯罪动机来分析鉴别,何况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崔连国有放火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明确排除崔连国的放火动机,更应该排除他的故意。本案明显可以看出,真正的利益双方是村民和办事处,案卷中虽然情节不够全面,以及侦查的材料受到诟病,但是我们也发现很多其他的情节,围绕征地情节,相关人员有所调动甚至有其他的行为,当然这些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但对我们理解犯罪全貌是十分重要的,是相关联的,但不管如何,崔连国是没有与任何利益有牵连的,崔连国不是承建商,外界认为其系承建商的推测是不成立的,这一事实应得到澄清。
【10时5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被告人杜群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四、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杜群山提议用汽油点燃帐篷一说,我认为并不像刚才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中讲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本案涉嫌的罪名是放火罪,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本案中认定杜群山提议用汽油点燃帐篷的证据主要有王月福和崔连国的供述,与之相反杜群山始终并未供述该情节,且杜群山归案后口供一直较为稳定。辩护人认为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任何单个证据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必须慎重,本案中认定杜群山用汽油点帐篷不仅没有被告人杜群山的供述,除同案犯一人的供述外,还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不能排除同案犯为了推托罪责做出虚假供述的怀疑。
五、杜群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非严重,对一般共同案件应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不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不同。杜群山为了解决村民阻挠施工的问题,在崔连国推荐下认识了王月福,后提出了恐吓村民的要求,王月福组织李青等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并最终引发严重结果的出现。杜群山并不是直接教唆放火者及也没有实施具体放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非严重。目前无证据证明杜群山在征地补偿款、房地产项目中存在个人利益。从王月福等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来看,王月福先是将恐吓村民一事告知李青等人,驾车带李青等人到工地附近查看情况,后指使李青等人到村工地点火把棚子烧了,为租赁车辆提供担保、花钱购买帽子、手套、口罩等犯罪工具,将盛有汽油的饮料瓶带至李青等人住处,可见王月福直接组织实施了放火行为,李青等人直接听从王月福安排,将持砍刀恐吓改成了放火行为,直接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指控杜群山提议放火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杜群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非严重。
本案发生后受到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舆论监督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强大推动力,但是部分舆论在描述事实的同时难以表达社会情绪,舆论报道的内容并不能等同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被告人杜群山的刑事责任还需要严格按照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律做出准确认定,我们辩护人深信合议庭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本着对我国司法公正和本案被告人正当权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秉公执法,依法对杜群山做出公正判决。
【10时5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被告人杜群山诉讼代理人发表辩护意见
杜群山辩护人: 三、杜群山个人的量刑情节。首先针对犯罪动机发表意见,正如刚才公诉人所讲到的,本案杜群山是因为一时不理智才参与到本案中。实质上我们认为他是没有正确地把握和区分积极工作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一时糊涂铸成了大错。能够证明他在主观上对犯罪结果的追求并不是很坚决。杜群山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始终是犹豫、徘徊,并且存在着反复,在3月17日曾经决定对采取对村民代表恐吓的行为,后又取消,最终他再次联系王月福,杜群山在案发之前已经就解决村民征地问题引发的矛盾做了大量工作。矛盾的起因是因为村民与管委在土地增殖收益金的发放问题上意见不同所引起的。在这里首先杜家疃村的帐目实行的是村帐镇管,村委无权决定帐目的动用。在这个问题上杜群山的意见实际上是与村民是一致的。在多次的拒绝情况下,杜群山才不对分钱这种解决方式再抱有希望。从2014年3月初到31日的案发,矛盾实际上是呈逐步激化的趋势,而且事态接近于失控,在矛盾逐步激化的过程中,压力都在村委。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杜群山最终下定决心联系王月福,突破了工作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关于杜群山的量刑,案发后杜群山是在自己已经知道司法机关要对他采取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的派出所,而且归案后如实交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现在应杜群山自己的要求以及其亲属的要求,已经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补偿并取得谅解,希望合议庭予以考虑并从轻处罚。
【10时4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被告人杜群山诉讼代理人发表辩护意见
杜群山辩护人: 二、关于放火罪的责任承担问题,我们主要提出起诉书指控的两个事实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杜群山提出的用汽油烧帐篷证据不足。被告人杜群山归案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而且之后的几次供述也基本上保持一致,自始至终他否认曾经提出过用汽油点帐篷的方法,在这个问题上杜群山也有自己的辩解,做这个事杜群山自己在里面没有利益,而且就事不就人。关于杜群山提议放火,检察机关主要依据的是两方面的证据,一是王月福的供述,二是崔连国的供述。我们首先说崔连国的供述,崔连国的供述中关于王月福和他讲到杜群山提议放火这一情节的时候,他的供述并不稳定。另外就是从证据分类上来说,即使崔连国的陈述是真实的,因为我们在法庭调查中,在质证阶段都提到了王月福和崔连国之间有串供的动机和时间这一问题,即使崔连国的陈述属于如实供述,从证言的分类上来说也是属于传来证据,其真实性仍然依赖于王月福陈述的真实性。关于王月福的供述,在讯问、质证阶段我们已经着重强调,王月福的供述是在本案供述中最不稳定也最不可信的,他本身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且前后矛盾之处,具备一种随意性的特点,而且反是涉及到被告人崔连国不利方面的证言,他最后都推向了杜群山。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本案关于杜群山是否提议放火,就形成了证据上的一对一,也就是王月福坚称是杜群山提出的放火,而杜群山始终予以否认,从未承认过。按照刑事诉讼法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一情节也是不能予以认定的。 围绕用汽油烧帐篷的产生,我们在阅读案卷过程中,发现还有另外的可能,而且是两种,这两种说法都来源于李青的供述。李青在14年3月25日的供述中讲到"我就想到了用点火的方式去吓唬吓唬村民",他想到的是李青自己想到的,而且在这份供述中他还供述了是自己准备的汽油,在李青4月1日的供述中"具体哪天,在什么地方,我记不清了,王月福当着我、李显光、柴培涛的面提起要用火把帐篷烧了,不让村民在里面住了,我当时也说办法行,他说等问问别人行不行,他问谁我不知道",在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更加不能认定杜群山提议用汽油点燃的方式烧毁帐篷这一点。 关于责任分担上我们还有一个观点,就是认为本案几名被告人的犯意存在交叉,既有相互融合,也可能这里面也存在一些差别。首先按照杜群山的供述,他是3月16日第一次见王月福,这一次仅仅提到针对李XX和李亚X,没有涉及到帐篷或住在工地上的村民,这件事因为有杜群山参加婚宴这件事做参照,应该是准确的,也有相关证人证言证明,杜群山提出的针对李XX的供述也有崔连国的供述相印证。按照这一点推算,王月福如果仅仅因为杜群山参与此事,应该不早于3月16日。而且杜群山供述称,在3月16日仅仅是围绕阻挠施工的村民,3月20日是因为领导说现在工地开工是目的,所以才想到了想先把看门的村民吓跑,把棚子处理掉,剩下的事再说。但是根据柴培涛、李青、李显光的供述说,一开始王月福对他们说就是针对工地和棚子,而早在3月17日的3到4天,其向柴培涛、李青等人进行了传达,并且有一次是开着车拉李青、柴培涛、李显光等人去现场查看,时间是3月16日前的下午,大概是3月13日、14日(来源于柴培涛供述),开的是王月福自有的雪弗兰轿车。按照王月福的供述以及杜群山的供述,3月16日他们是到晚上才见了第二次面,也就不可能在3月16日的下午他们去现场。本案中王月福、李青等人在3月17日从蓼兰镇回来时到了现场,因为也有其他事情做参照,这一时间应该也是准确的。在这一次查看现场时,就已经对李青、柴培涛、李显光等人讲到了要去工地吓唬吓唬人,别让被吓唬的人继续在工地了,所以根据这一点,我们可以有一个结论,就是王月福产生的犯意无论是时间上还是内容上,都与杜群山是不同的。 我们应该讲到的是,刚才被害人代理人也讲到了本案存在的事实不清的地方,本案中,被告人供述中提到的这些情节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合理排除。所以这是本案的证据存在的瑕疵,我们也认为本案事实存在不清,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杜群山提议放火,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杜群山在放火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0时4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10时4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杜群山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杜群山自行辩护。
杜群山:我对这个案件肯定是有关系的,但是我觉得给我定放火罪有些过重。
审判长:被告人杜群山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杜群山辩护人:一、关于本案定性,我们认为从本案来讲是构成了间接故意的放火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首先看本案的客观方面,是符合刑法第115条规定的情形,按照刑法115条的规定,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它的罪状就是故意放火焚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在案件事实方面,被告人杜群山通过崔连国认识王月福,并在3月20日对王月福提出破坏帐篷,之后王月福阻止李青、柴培涛、李显光、刘长伟等四人在3月21日凌晨实施犯罪行为,尤其是起诉书中所描述的3月21日凌晨的犯罪过程,这个客观事实我们认为证据是比较充分的,也是比较客观的。因为部分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三伤,帐篷内外物品被烧毁的结果,我们认为客观方面已经符合了刑法115条规定的放火罪特征。2、从主观方面来讲,我们认为被告人是一种间接的故意,从衡量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角度,间接故意较之直接故意我们认为是显著轻微。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尤其是直接实施放火行为的四名被告人,他们并不具备追求被害人伤亡的直接结果,只是持有放任的主观态度,这在被告人的供述中有清楚的体现,李青等人的供述也仅仅是针对的物,而不是针对人。另外在卷宗材料中,根据犯罪嫌疑车辆GPS定位路线以及监控录像,我们可以看到车辆在现场停留的时间是大约半分钟,这一点也已经被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所确认。实施放火只是半分钟的时间,正如被告人在供述中讲的是点火之后就跑了,根本没有查看着的实际危害结果,他们是在第二天通过网上新闻才知道造成的具体后果,这一点也能够证明被告人放火并没有追求本案现实发生的结果,仅仅是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
在案件定性方面我们不认可被害人代理人提出的本案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观点。首先被告人对于他们到现场去,他们最初的动机和目的是很清楚的,他们就是针对帐篷,而现场帐篷里的人,他们既不认识,也并不知道确切的里面住着谁,住了多少人,从这一点我们认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点。
【9时5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被害人荆爱美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9时4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害人荆爱美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荆爱美:在这个案子中,应该说在座的这些人与被害人没有利益关系,从这一关系上讲,我同意前几位诉讼代理人及公诉人的意见,我要求进一步追责。
金长胜:1、我认为相关被告人应该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数罪并罚。 2、对故意毁坏财物的房屋,应按照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在价格上来讲,应该在50万到200万之间,所以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3、村镇不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不向村民依法支付补偿金,共同侵犯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4、王月福等人在两村内不断实施犯罪行为,仅就荆爱美就报警达7次以上,其他村民报警不知道有多少次,直到发生放火案并致一人死亡才会有今天的审判,让犯罪的部分实施者受到法律的审判,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村委会及上级责任人员为本案的组织者、领导者,并涉嫌构成渎职犯罪。 5、本案审理属于有选择地追究部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我认为应让所有的犯罪人都受到法律的追究,让所有人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本案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数罪并罚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9时4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被害人李德连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9时4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害人李德连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审判长:被害人李德连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你的意见。
李德连:17日他们30多个人到我们村里跟群众打仗,本案只处理了这7名被告人,其余人能不能抓获?
刘勇进:首先我们同意本案罪名适用故意杀人,因为本案采用的手段虽然是放火,但是针对的并不是不特定的人,通过两天的庭审和卷宗,我们不难得出,本案被告人是经过多次踩点的,而且有知情人提前就帐篷里的情况进行了很详细的说明,针对的指向性是非常明确的,本身具体某个人可能或多或少是不特定的,但是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 第二,关于主观方面,我们认为就李青在放火的时候手持长刀站在帐篷门口的行为,可以预见出他是追求以放火的手段致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的,绝对是明知故意而且是至少是放任的可能了。 第三,客观方面,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性质恶劣。明知道至少有四到五个老弱病残的人,而且选择的时间是深夜,所有人熟睡,尤其是在农村,村民本身就有熟睡的习惯,在这种时刻,其着眼点或者是考虑到这个时间段人不容易醒来,结合他们的提前准备工作,说明是一个故意杀人的行为。尤其是被告人在行凶的时候,采用了很多反侦查手段,这也说明他们知道他们这次行动的严重程度,而且在事发后抛弃作案工具的行为,甚至是崔连国在第一次供述的时候拒不承认犯罪的行为,也足以说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恶劣程度。 第四,关于本案申请证人出庭的问题,我认为申请证人出庭不能以不影响定罪和量刑予以驳回。第五,就诉讼代理人几次申请回避谈一点,我们认为诉讼代理人几次申请回避的最终目的主要是希望本案能够公正审理,给被害人、杜家疃村村民、平度市民以及全社会一个交代。
【9时3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9时3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审判长: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你的意见。
杜永军:由代理人发表意见。
杨在明:第一,诉讼代理人与公诉人的立场其实是一致的,就是控诉犯罪、追究犯罪。但是我们的观点并不意味着与公诉人的观点是一致的,这一点显然也是不矛盾的。就本案来讲,按照公诉方认定放火罪的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其所表明的直接观点就是犯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这一点我们是不能够认同的。虽然说帐篷内的人数不能确定到底是谁,到底是杜永军、李德连还是李荣茂等人,就是这几个带头闹事的人,这几个人到底是谁住在帐篷内,由于是轮流值守,这一点是无法确定的。但是有一点是特定的,就是无论是放火也好,还是用其他手段进行伤害也好,对象是特定的,对象的特定性表现在就是针对这些闹事的人。因此放火烧的人数的不确定不意味着对象的不特定。
第二,这里面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就其放火的地点是搭在野外的一个孤零零的帐篷,显然不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也不是法律人士通常所理解的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所以根本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这样一个特性。这两点我们认为是不具备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相反,正像李崇暖的代理人所讲的,也正像他所持的观点,这里面构成了一种故意杀人,当然这不是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正像公诉人在公诉词中所讲的,整个的从组织实施、点火、放火、驾车逃走这样一个过程,实际上是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放任的行为就是间接故意的犯意构成,因此本案定性以间接故意杀人定性较为适当。关于量刑的问题。在量刑当中,我们认为就公诉方出具的证据中,对于矛盾的起因和矛盾的持续时间以及矛盾的爆发有着直接的关联。我们认为从杜群山的主观恶性上讲还是比较轻微的。
关于本案当中事实虽然经过庭审的艰苦努力,是否就已经真正查清了?关于这一点我们有不同的观点。
【9时1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被害人李崇暖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9时0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害人李崇暖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审判长:被害人李崇暖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你的意见。
李崇暖代理人:李崇暖生病今天未到庭。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不择手段,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采用放火手段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可谓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但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及罪名有不同意见,代理人认为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危害的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且被告人没有悔罪表现,庭审阶段互相推诿,推卸责任,没有丝毫悔恨之意。在庭前调解阶段,被告人均以困难为由搪塞被害人,或不愿赔偿,或只愿赔偿了了数额,与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不成比例,完全不能弥补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影响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人身损伤,而各被告人避重就轻,仅对耿付林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而忽略了对其他多数被害人的损害情况。总上,被害人请求法庭依法对各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8时5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93条、第203条的规定,我们受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院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并进行了质证。上述证据,均由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作或提取,内容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明本案7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认定放火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杜永军、李崇暖、李德连陈述了案发当时发现帐篷起火并逃出的过程。(2)案发现场提取的塑料瓶残片及该残片含有汽油成份的鉴定意见,证明了被告人的放火方法。(3)根据被告人供述找到的砍刀、口罩、手套等,证明了被告人放火时携带了相应工具并抛弃。(4)轿车GPS轨迹路线、监控录像等,证明了被告人踩点、放火、抛弃作案工具的时间和行走路线。(5)尸体检验及伤情鉴定意见证明了被害人耿付林死亡原因系生前烧死,以及杜永军、李崇暖、李德连被烧伤的程度。(6)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案发的位置,及现场留有被烧帐篷、沙发、饮料瓶等残留物的情况。(7)多名杜家疃村村民证言、街道办事处及杜家疃村村委人员证言、开发商和施工方代表证言等,证明了案发的起因和背景。(8)侦查机关出具的相关说明,证明了侦查机关接到报案、破案以及七名被告人归案的情况。(9)多数被告人对整个犯罪过程,包括预谋、准备工具、具体实施、抛弃工具等能够如实供述,且供述稳定。尽管个别被告人在某些情节上不予供述,但有相应证据证实,且其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也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矛盾,辩解不能成立。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发生的原因、组织、策划、实施、后果等情节均得到相关证据的印证。因此,本院指控各被告人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2.认定寻衅滋事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白果园村受害村民的陈述、相关村民的证言,证明了未拆迁村民被滋扰的情况。(2)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被告人滋事的地点,及造成财物损失的情况。(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证明了被害人损伤以及财产损失的情况。(4)被害人提供的监控录像,佐证多起被害人陈述事实。(5)各寻衅滋事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供述稳定。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被告人寻衅滋事的地点、对象、情节、后果等,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多次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放火罪,且均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引燃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行为,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杜群山与崔连国共谋恐吓村民,被告人崔连国安排王月福帮助杜群山,后杜群山向王月福提议放火、王月福同意并告知崔连国、崔连国未予阻止,随即王月福指使李青等四人深夜放火,造成帐篷内村民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各被告人作为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应当明知,在村民们熟睡之机点燃帐篷,极可能造成村民伤亡。客观上,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三人,策划、指挥、组织犯罪,且在李青等人实施放火前,均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或者阻止伤亡后果的发生;李青等四人看到帐篷被引燃而驾车离开,置帐篷内村民的死活于不顾,致多人死伤。从侵犯的客体上看,该帐篷昼夜均有多人值守,且驻守村民并不固定,流动频繁,被告人在查看帐篷位置时也发现多人值守的状况,故被告人的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及随附的财物安全。因此,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侵犯的客体上分析,各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放火罪的犯罪构成。
同时,本案还是一起共同犯罪,体现了共同犯罪的特点。《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本案来看,杜群山、王月福、李青三人,从开始策划采取违法手段恐吓村民,到最后确定以烧帐篷的手段赶走村民,主观上均具有共同故意;崔连国与杜群山商议后,安排王月福听从杜群山安排,此时其主观上具有了和杜群山、王月福同样的故意,即采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在王月福告诉崔连国准备放火时,崔连国虽然言语上表示反对,但作为安排王月福给杜群山帮忙的人,崔连国在明知具体实施的放火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其必然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其对王月福等人的行为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因此也具备了共同的犯意联络,且犯意内容较之起初有了质的变化。在整个放火犯罪中,各被告人地位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从企图恐吓、购买工具,到放火犯意产生、实施放火的全过程。
关于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放火过程中,7名被告人有的参与策划、组织、指挥,有的具体实施放火行为,7人的行为均积极主动,对案件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均为主犯。其中:(1)被告人杜群山与崔连国共谋,安排王月福吓唬村民,带王月福到案发现场附近查看,后提议放火烧帐篷,系本案的策划者、犯意提起者、指挥者。(2)被告人崔连国在与杜群山共谋后,安排王月福帮助杜群山,未有效阻止放火犯罪的发生,是本案的组织者之一。(3)被告人王月福在崔连国、杜群山的组织、安排下,指使李青等人实施犯罪,并为犯罪购买砍刀、提供汽油、租赁车辆,是本案的组织者(组织实行犯)、指挥者。(4)被告人李青在王月福的指使下,购买车牌套、帽子、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至案发现场附近查看帐篷内人员情况、观察附近监控情况,设置作案路线,带领他人到现场,与他人共同完成泼汽油烧帐篷的放火行为、案发后处理作案工具及衣物,是本案的现场指挥者、实行犯。(5)被告人刘长伟用打火机点燃毛巾引燃帐篷,被告人李显光将汽油浇在帐篷及沙发上,被告人柴培涛载其他人到现场、向毛巾上倒汽油,该三人与被告人李青共同完成放火行为,均是实行犯,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对于主犯,应到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本案的组织、指挥者,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应当对全部犯罪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三实行犯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责。
(二)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的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29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月福指使李青等4名被告人交叉结伙,多次采取砸玻璃、扔礼花弹、摘摄像头的方式对未拆迁村民进行恐吓,故意损毁村民财物,使未拆迁村民产生恐慌害怕心理,严重破坏白果园村众多村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5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中,被告人王月福应按照其指使李青等被告人实施的全部滋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余被告人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滋事事实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三)关于各被告人法定、酌定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2.被告人王月福、李显光、柴培涛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期满五年以内重新犯罪,均系累犯,根据刑法65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青在假释期内犯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被告人柴培涛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参与放火的情况下,主动交待其与李青等人实施放火,当庭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对其放火犯罪从轻处罚。
三、本案的启示和人们应吸取的教训
被告人实施放火犯罪,非法剥夺了他人宝贵的生命,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的损害,给被害人及其亲属带来巨大的创伤,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被告人的放火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案的发生发人沉思,令人警醒。
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作为村民选举的村委会主任,受到村民的信任,本应带头做守法的模范,依法办理各项事务。在遇到问题时,应该认真分析矛盾所在,运用政策和法律化解矛盾。但被告人杜群山却利用社会闲散人员,采用不理智、不合法,甚至最终提议采用犯罪的手段驱赶村民,以致酿成惨剧。公诉人相信,在得知村民被烧死烧伤时,杜群山一定会心惊胆颤,在看到现场惨状时,杜群山一定不愿相信眼前的一切,在被羁押的每一天,他也会为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一失足成千古恨”,这样的教训对杜群山来说不可谓不深刻,不可谓不刻骨铭心!
同样,被告人崔连国在帮助杜群山解决问题时,首先想到的并非合法、合情的方式,而是找到刚出狱不久的王月福,让其帮助杜群山找人恐吓、威胁村民。当得知王月福要放火时,明知事关重大,却没有有效阻止,以致自己也深陷犯罪的深渊。被告人崔连国尽管做无罪辩解,但他更应当为自己行事随意,自律不严而深深自责。
被告人王月福、李青、李显光、柴培涛都有前科,曾被判处刑罚。回归社会后,本应勤劳致富,作守法公民。但他们没有真正接受过去的教训,反而纠集在一起,积极参与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滋扰百姓,以致最终深陷犯罪的泥潭,酿成大祸。
本案本不该发生,在被告人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我们也应当从案件中汲取教训、得到启示:如果每个人都能够遵规守纪的办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这起影响巨大、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案件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的。无论是谁触犯了法律,可能一时能获取所谓的好处,但最终都必将吃下自己酿造的苦果,付出沉痛的代价!
审判长、审判员:
综上所述,本院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均具有确凿的事实证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请法庭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8时4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开始法庭辩论
【8时4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2日 08:40
审判长:各被告人坐下。公诉人,针对昨天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你们什么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现在宣读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驳回申请决定书(略)。请值庭法警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审判长:由值庭法警执行送达,书记员记录在案。
公诉人:宣读刑事诉讼规则第2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杨在明:听清楚了。我们不申请复议。
【8时3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
【17时4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杨在明又对公诉人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合议庭合议后决定休庭。
【17时3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杨在明连续五次提出回避申请,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不符合法定的回避事由,当庭驳回申请。
【17时1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杨在明对崔连国第一次讯问笔录等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合议庭成员轮流向其解释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认为上述证据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因此该请求不予允许。(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16时4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被告人崔连国,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崔连国: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崔连国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崔连国辩护人:有。证据一,谅解书2份,被害人耿付林的亲属因为崔连国的家属主动上门道歉并予以经济补偿,他们的家属也充分考虑到崔连国的实际行为,他们愿意谅解崔连国,并且请求有关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崔连国的刑事责任。该谅解书2014年6月14日出具。耿付林的儿子、妻子2014年6月14日出示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杜群山、王月福以及其他四被告人。 证据二,李XX、李XX等8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其8人均因帐篷燃烧引发物质损失,因为崔连国家属给予赔偿,他们出具情况说明,声明不再追究物质损失,也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证据三,证明一份,由吴家疃村53人联名书写,请求法院对崔连国予以从轻处理。 本来我们最开始会见崔连国的时候,崔连国明确表明没有他的事,不构成犯罪,不承担这个责任,我们阅卷后也认为崔连国不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崔连国提出了补偿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认为崔连国不构成犯罪而且不应该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我对崔连国本人态度明确地表明这一观点。他提出要补偿,我提出可以晚一点,这种对他有一定风险。但是崔连国态度非常坚决地说愿意做出努力消除影响,一是让被害人能够受益,二是也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还有一点也减轻政府的负担。我觉得他有一定高风亮节,在他被羁押后经济陷入困境的情况下,让家里筹了一些钱做出了补偿。我方证据三的证明,就是崔连国所在的吴家疃村拆迁实际,因为他认为价格确实过低,拆迁遇到很大难度,自己借了很多钱来补偿。
公诉人:反对。
审判长:辩护人,现在法庭是让你出示证据以及说明证明内容。
崔连国辩护人:证据三的证明,证明本村拆迁改造顺利进行,并附本村50多名村民签字和手机号码。 证据四,村民证明,证明崔连国之前做过很多好人好事。崔连国之所以给王月福借款,因为崔连国一直就是乐于助人。 证据五,崔连国老家的崔家集村委会证明材料,证明崔连国虽然离开了崔家庄,仍对本村发展和困难户予以支持和补助。 证据六,某残疾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之前在生活上受过崔连国很多帮助。 证据七,证明一份。 另外,崔连国现在是把夫妻双方的老人都接到自己家,家里现有四位老人需要赡养。
审判长:公诉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请法庭注意庭后核实真实性,刚才所举的崔连国做好事、捐款的证据,缺乏与本案的相关性,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村民出具的关于崔连国平日表现好的说明,如果经核实属实也不能因为平日的表现就否认他实施放火犯罪的成立。我们理解辩护人对崔连国赔偿背景的说明,意思是崔连国虽然进行了赔偿,但是并不作为他认罪的表现。
审判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审判长:各被告人、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王月福,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王月福: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王月福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王月福辩护人:没有。开庭前,根据法庭要求,王月福亲属交给法庭13000元,这是在王月福家属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交的。
审判长:被告人李青,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青: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青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青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长伟,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刘长伟: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长伟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刘长伟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显光,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显光: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显光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显光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柴培涛,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柴培涛: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柴培涛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柴培涛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王月福辩护人,你方赔偿款的交纳是否是自愿交的?
王月福辩护人:是自愿交的。
【16时3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继续开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就诉讼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的问题,合议庭答复如下,合议庭同意公诉人及大部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证人证言对在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没有重大的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5条的规定,认为没有出庭的必要,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不要再就此问题提出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杜群山,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杜群山: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杜群山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杜群山辩护人:有。案发后杜群山的家属与本案死者耿付林的家属达成了谅解,据我方了解杜群山家属给予了死者家属部分补偿,耿付林的家属为杜群山出具了谅解书。
审判长:值庭法警协助提交。公诉人是否需要阅看?
公诉人:不需要,希望法庭庭后核实。
审判长: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阅看?
杨在明:需要。
(值庭法警向其出示)
杜群山辩护人:我简单宣读一下该谅解书,耿付林家属提出三个观点,1、几代以来我们两家始终是邻居,关系融洽,特别是杜群山任村主任期间两家也没有任何私人恩怨和过节。2、3.21放火案后了解到事出有因,杜群山也是因为工作压力所致,且也不是真正放火的人。3、杜群山的家庭情况。考虑到上述情况,考虑到人死不能复生,既然杜群山及其家属给我们被害者家属积极道歉,杜群山自己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我们认为冤冤相报何时了,为了两个家庭的后代能够和谐生活,对杜群山在3.21放火案中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法庭考虑并采纳被害人亲属的观点,对杜群山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看后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审判长:其他各被告人、辩护人对上述谅解书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16时2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长:对被害人及代理人所提的申请证人出庭的情况,合议庭休庭合议,休庭5分钟。
【16时2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审判长:刚才杜永军、李德连诉讼代理人共申请9名证人出庭并说明了理由,公诉人对此的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首先认为上述几名证人没有当庭作证的必要性,依据就是刑诉法187条,诉讼参与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而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进行出庭作证的,才出庭作证。诉讼代理人所提的这些证人,所证明的内容均是围绕本案起因,而我们本案指控的放火犯罪,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对定罪方面没有重大影响。关于量刑方面,目的、起因均不属于放火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也不会对量刑有重大影响,因此根据刑诉法187条的规定,公诉人认为在侦查机关依法取得这些证据的情况下,这些证人没有出庭的必要性。
审判长:各辩护人对此的意见?
杜群山辩护人: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同意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不同意公诉人的说法,我们认为犯罪的动机属于应该在量刑过程中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在刑法第61条中,我们认为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中对于犯罪情节、性质就包括了行为人的动机、目的等因素,本案案件起因我们认为也是一个应该予以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况。
崔连国辩护人:我们还没有考虑好,目前我们只能说不反对。
王月福辩护人:同意公诉人意见,我们认为没有必要。
李青辩护人:同意公诉人意见。
刘长伟辩护人:同意公诉人意见,另外我认为还需要补充一点,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提出的理由似乎都是应当减轻被告人责任的意见,我认为他们所处的地位应该是要求追究被告人的责任,他们要求证人出庭的动机似乎是要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我认为这一点好象不太好理解。就申请李X芳等人出庭,证人出庭有两个实质要件和一个程序要件,实质要件是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被害人代理人对这些证人证言没有异议,该条件不成立,就不存在让李X芳等人出庭的依据。
李显光辩护人:同意公诉人的意见,我们认为这些证人是否出庭对案件没有影响,不应通知证人出庭。
柴培涛辩护人:同意公诉人的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补充一点意见。因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中还有两名是寻衅滋事犯罪中的证人,要求她证明的是与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关的内容,鉴于此更不应当让这两名证人出庭。
金长胜:我们同意刚才公诉机关所说的与寻衅滋事有关的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另外关于犯罪的目的、动机和起因对量刑是有实质的影响的。
【16时1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审判长: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崇暖:没有。
审判长: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杨在明: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就是在庭前我们向法庭所说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当然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对于申请证人出庭的理由做了新的陈述,因为是发现了新的线索,并且陈述了其出庭的必要性。这些证人的出庭作为我们出庭证据的组成部分予以呈现。
审判长:你说明一下都是哪些证据。
杨在明:我们请求付X、吕XX、窦XX、顾XX、崔XX、江XX、纪XX、李XX、李XX出庭作证。
审判长:逐一说明一下你的具体理由。
杨在明:1、付X出庭的理由是:第一、对于吕XX曾经指使崔连国去阻挠施工一事进行摆平的事,她是知情的。第二、关于3月17日下午付X是否就阻挠施工一事明确地指使吕XX放弃不要做了,这件事虽然吕XX、付X、纪XX的证言中从形式上似有吻合之处,但是通过公诉方提交的电话记录单,我们认为从电话记录的次数中还是有些矛盾的。第三、付X曾经阻止过吕XX要求摆平此事,以及他作为一再给杜群山施加压力的上级领导,其明知崔连国他们所做的事可能导致的后果,我们需付X出庭作证,并和崔连国、杜群山进行相关的对质。
李显光辩护人:对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有异议,如果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我们认为今天这么多人在这里,就一个申请证人的程序来听取代理人的陈述,我认为是不妥当的。诉讼代理人如果申请证人作证,应该单独向法庭做出,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其他辩护人没有义务在这里听诉讼代理人的陈述。
审判长:申请证人出庭在法庭阶段也是可以允许的,代理人最好能够简明扼要地说明主要理由。
杨在明:好的。2、吕XX出庭的理由是:第一,吕XX找崔连国摆平一事的主要内容与崔连国是矛盾的,需要出庭与崔连国进行对质。第二,同样的道理,对于吕XX的询问是2014年4月2日23:15,在2014年3月27日对崔连国的第二次讯问中崔连国就提到了阻挠施工摆平一事受到了吕XX的指使。
崔连国辩护人:反对,用摆平、指使两个词不符合证据的原有词汇。
审判长:被害人荆爱美是否身体不太舒服?
荆爱美:我身体不舒服,要求先暂时离开法庭休息。
审判长:可以。是否需要医生?
荆爱美:不需要。
审判长:希望各诉讼代理人注意发言时间。
杨在明:法庭是否认为我第一次发言时的语言罗嗦?需要进一步缩短?
审判长:希望你简明扼要地陈述意见。诉讼代理人可以继续陈述。
杨在明:申请吕XX出庭作证的第二个理由就是在3月27日崔连国的讯问笔录中曾经确认吕XX是曾经指使让他去摆平这个事情的,但是对于吕XX的询问是在14年4月2日23:00,中间相隔5天,我们认为这是比较反常的,而且询问的主体是平度市公安局。这里面我们特别指出的是吕XX的证词中,曾经说过他受付X的指派曾经去找过平度市公安局副局长去解决村民施工闹事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吕XX的时间与崔连国的讯问时间间隔较长,这里我要纠正一下,崔连国的讯问时间与付X的询问时间中间相隔13天,与吕XX的询问时间相差15天,这是比较反常的行为,所以我们需要吕XX出庭作证。
3、顾XX出庭的理由,接近申请吕XX出庭的理由,不再赘述。
4、窦XX出庭的理由同上,不再赘述。
5、崔XX的出庭理由同上,不再赘述。
6、江XX的出庭理由同上,不再赘述。
7、纪XX的出庭理由,3月17日下午到底是否存在付X指使吕XX曾经叫停的问题,我们认为其有必要出庭作证。
8、李X芳、李X美的出庭理由,由李德连代理人进行说明。
审判长:你是杜永军的代理人,你所有要提交的证据以及要申请出庭的证人均已陈述完毕?
杨在明:陈述完毕。
审判长:李德连及其代理人有无证据提交?
刘勇进:同杜永军代理人提交的证据。与第一次庭前会议提出的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唯一不同的是该申请书在今天的时候,新增了一个叫纪XX的开发商,其余与之前申请书的内容是一样的。李X美和李X芳的出庭理由,其二人身份属于白果园村的村民,第一是在侦查机关所采的证人中有她们的证人笔录,但她们在证人笔录中证明了两点不再赘述,另外就是涉及到本案中,曾经在本案卷宗中讯问崔连国关于南关拆迁的案件事实,但是我们认为讯问是不清楚的。关于付X的出庭理由除了杜永军代理人的意见之外,我再补充一点意见,我们认为申请付X出庭作证也是为了想还原本案。
审判长:刚才你陈述的这些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见,法庭辩论时你还是否需要再陈述?
刘勇进:需要讲。但是我们认为它也同时是申请证人出庭的理由,我们认为这是不矛盾的。
审判长:李德连代理人,你们是否把你们申请的证人以及要提交的证据全部说完了?
刘勇进:说完了。
(荆爱美回到法庭)
审判长:荆爱美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证据提交?
荆爱美:有。24张照片,证明我房屋以及的情况被毁坏的情况。
金长胜:除照片外,没有其他证据。
【15时3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出示全案的综合证据,包括被告人身份、前科材料等。户籍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崔家集中学出具的证明及该校2003级学籍花名册【11P1-13】、证人刘XX证言【8P99-108】、证人牟XX证言【8P109-110】、前科材料【11P14-66】、办案说明5份【11P67-71】。关于刘长伟的身份,因为刘长伟没有身份证明也没有户籍,在调查过程中,刘长伟的父亲对刘长伟的出生日期做了三次证言,非常确定他的出生,与学籍有一定出入,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其父亲的证言为准,刘长伟也认可他每年是在这个日子过生日,即起诉书所认定的刘长伟的出生日期。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说明一下,因为之前准备播放崔连国和王月福的同步录音录像,因为是临时决定的,刚才技术人员在调试过程中发现公安录制时是使用的他们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是一种特殊格式的录音录像,现在法庭现有的设备没有相应的播放软件能够播放出声音,只能播放出图象,所以今天当庭目前无法马上解决这一播放软件的问题,向法庭说明一下,能否在庭后将该技术问题处理好后再行出示。除此之外,本案的有关证据已经全部出示完毕。
李显光辩护人: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公诉机关没有作为证据提交,是个别辩护人要求观看。我们这些没有要求调取的人就不再需要观看了。
其余辩护人均:同意李显光辩护人意见。
审:基于技术原因以及各辩护人的意见,法庭当庭不再进行该证据的播放。
【15时3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举证、质证】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的寻衅滋事罪举证完毕,开始出示本案的综合证据。
【15时2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八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开始出示第八组证据:被告人王月福、李青、柴培涛、李显光、刘长伟的供述,主要证实在王月福指使下多次交叉结伙滋扰、恐吓村民、推倒房屋的情况。被告人王月福供述【3P127-128、146、161、166、168-176】。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有异议,现在王月福把所有问题都揽在自己身上。我听明白的就是崔连国给他揽的活,结算是他自己结算的。王月福19日去给我拆房子,是派谁去的?
金长胜:荆爱美的报案是达7次以上,应是7次以上的犯罪行为。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月福:没有,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李青的供述【4P31-37、59-67】。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有异议。李青,那天晚上你们四个过去,车是头朝南放着,我先起来看见有一个人先到我车边,当时我在车上打电话,那个人是谁?
李青:我不知道,我那天喝醉了。
荆爱美:就是你打的我儿。
李青:我是砸过车,但是车里有没有人我不知道,我没看见。
金长胜:没有异议。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青: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青辩护人: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刘长伟的供述【5P138-142、149-156】、刘长伟辨认笔录3份【5P179-191】。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没有。
金长胜:没有。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长伟: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长伟辩护人: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李显光的供述【4P139-141、149-156】、李显光辨认笔录【4P181-182】。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没有。
金长胜:没有。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显光: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显光辩护人: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柴培涛的供述【5P40-45、61-69】、柴培涛辨认笔录【5P99-109】。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柴培涛去拉过横幅,他已经听见我在打电话,还上来打了,就是拉横幅的那个人过来打的我。
柴培涛:我没有。我当时眼睛附近被你家的横幅挫伤了,所以我当时光捂着眼去了,没有时间去打人。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柴培涛: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柴培涛辩护人: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李显光对此也有过供述,宣读其相关供述。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那就是李显光上来打了我,就是撕横幅的人打的我,我儿子去追他追不上。
李显光:我没有。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显光: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显光辩护人: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15时0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七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开始出示第七组证据:包括勘验笔录、伤情鉴定、价格鉴定、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9份证据,证实涉案现场、被害人伤情、被损毁财物价值等情况。立案决定书【12P1】、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12P2-10】(以多媒体出示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份【12P44-47】、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2份【12P34-36、41-43】、不予受理通知书2份【12P37、39】。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有异议。我们的房子是87年盖的,今天在座的谁能把出生证拿出来谁就能证明我盖房子的证据,连父母都不一定能在27年后拿出孩子的出生证,又怎么能要求我拿出盖房子的证明。我没有32米的院墙,我是一栋房子,我也有房屋全景的照片。 金长胜:荆爱美家房屋面积是304平方米,参照市场价格每平方米6000元算应价值180余万元,不能因为房屋被拆了就无法鉴定房屋价格,我认为可以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予以认定。 审:提醒被告人荆爱美发言时不要激动,法庭会给你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也提醒你不要发表攻击性或贬低人格的言论。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崔XX证言【补充材料】、证人孙XX证言【12P11-13】、围档制作安装工程合同【12P16-19】、被害人及证人户籍证明【12P58-63、补充材料】。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金长胜:首先关于报案记录,公诉人只出示了2次报案记录,实际上应该有7次。荆爱美受到的人身攻击和财产损失不止公诉机关提到的,还包括玻璃被砸、门被拆被偷、家里的古董被偷、电视被偷等等,因此被害人荆爱美认为公诉机关所阐述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不完整的。另外关于房屋的价值鉴定,应给予一个初步的报价,而不是仅评估院墙的价值。最后,涉案被告人应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代理人的意见同荆爱美的意见。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5时0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六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开始出示第六组证据:李X芳家被滋事。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12P182-184】、证人李X美证言【12P185-191】、证人李X芳证言【12P192-194】、李X芳家监控录像【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2P19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月福:两个监控头确实是我们摘下来的,但是如果说她少了2万元钱,这是她报假案。
李青:我们没拿2万元钱。
刘长伟:没拿2万元钱。
李显光:我没参与。
柴培涛:确实拿过摄象头,我们只在她家平房上,但是没踏入她家院墙半步,没拿她2万元钱。
其余均答:没有异议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公诉人:上述证据是被害人对其遭受财产损失的陈述,认定的滋事内容以起诉书认定的内容为准。
【14时5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图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时5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五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开始出示第五组证据:荆爱美家被滋事。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12P145-149】、被害人荆爱美6次陈述【12P154-168、171-172、补充材料】、荆爱美辨认笔录【12P169-170】。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长伟:砸车的事没有我。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8月底、9月份白果园拆迁已经到了后期,那段时间他们频繁到村里闹事,那一晚上他们起码拆了3家以上的门。就是王月福自己承包,刚才的证据中有提到王月福向崔连国借款,到白果园承揽这个工程应该是崔连国的问题,不是王月福的问题。王月福承包这个工程,他应该对所有的结果承担责任。那段时间我前后报警八次。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我认可,但是这些证据不完全,我被砸的房子都有相关照片,我家车被砸了两次。我要求王月福回答,是不是他自己在白果园承包,单独结算?白天王月福带人来砸工地,我们认识他,但是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等人他们白天不到工地上来,所以当时我们辨认不出他们,但是我们的房子被拆是事实。 审:王月福,你回答一下被害人荆爱美的问题。
王月福:白果园拆迁是13年7月份开始的,是我一直在那负责,如果不是我的活我能白天晚上在那干活吗。结算也是我去结算,至于我怎么承包下来的活与你无关,活就是我的活。
荆爱美:于X的人都承认了,你们的人拆错了房子,你是听了谁的话?你拆房子是你自己决定的?你自己能决定了?
王月福:是我自己决定的。
荆爱美:你拆的房子都是你自己决定的?
王月福:对。
荆爱美:王月福就是对白果园拆迁所有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王月福:对。
金长胜:起诉书中指明给荆爱美的院墙损失评估了4224元,之所以荆爱美不同意这一鉴定结论,是因为荆爱美损失的是整个的房屋,其房屋面积在300平米以上,只评估一个院墙明显不符合常理和事实情况,怎么能说一个300平米的房子被强拆了只评估院墙的价值,显然是不能认可的。
公诉人: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没有听清楚要质证的内容,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是荆爱美本人向派出所的报案记录和荆爱美自己在公安机关的6份陈述的笔录内容,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没有对这两份证据的内容本身提出异议,故公诉人不再需要答辩。荆爱美曾经提过她曾经说过很多家里被盗被滋扰的情况,但是因为公诉机关是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有证据证实的事实出示证据,因此在荆爱美的陈述中,有两起是与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有关的,因此公诉人仅对这两起荆爱美自己的陈述进行了宣读,其他与本案没有关系,所以没有宣读,在此进行说明。
金长胜:刚才公诉人明明说已经做出鉴定结论,但是荆爱美不同意这个鉴定结论。荆爱美报案达到七次以上,不能说只有两次属于寻衅滋事,其他不属于,怎么能认定其他不属于寻衅滋事呢?
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已经听清并记录在案,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害人孙XX陈述【12P150-153】、房屋所有权证(荆XX)、国有土地使用证 【12P174-181】、证人崔XX证言【补充材料】、青岛衡元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平度办事处证明2份【补充材料】。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房子是我亲手盖的,是我婆婆的名字,我们在那住了27年了,我们没有义务和村里打交道,我们是自己买房子自己盖的。评估是因为当时评估出来的价格与我们自己核算的价格差距很大,所以我们不认可该评估。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4时5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四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开始出示第四组证据:崔长青家被滋事。证人毕XX(崔XX之妻)证言【12P142-144】。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4时5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三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开始出示第三组证据:崔歧家被滋事。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12P120-121】、证人张XX(崔X之妻)证言【12P122-124】、证人崔X证言【12P125-133】、崔X辨认笔录2份【12P134-140】、崔X家监控录像【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2P141】。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4时4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二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现在开始出示第二组证据:崔喜家被滋事。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各5份【12P80-90】、证人崔X的7次陈述【12P91-114】、崔X辨认笔录2份【12P115-118】、证人崔X2次证言【12P130、133】、崔X家监控录像【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2P119】。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4时4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一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放火罪的证据已经出示完毕,现在将分8组向法庭出示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为了便于查明事实,公诉人将以被滋扰村民为一组进行举证。首先出示第一组证据:崔长松家被滋事。 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各2份【12P64-67】、被害人崔长松陈述【12P68-79】、被告人崔连国供述【3P48、58-59】、证人吴XX(崔连国之妻)证言【12P11-13】、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份【12P27、31】。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4时4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寻衅滋事罪部分的举证由合议庭贾世炜法官主持。
【14时4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举证、质证】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的放火罪举证完毕,下面就寻衅滋事罪开始举证。
【14时3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九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八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九组证据:这一组证据包括侦查实验、李青等人租房情况、崔连国、杜群山、刘长伟的职业情况等。侦查实验笔录(附光盘)【10P15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9P16-29】、检验笔录及照片3份【9P61-65、10P154-161】、处理清单、发还清单【10P162-165】、证人李XX(李青等暂住处房东)证言【8P80-81】、辨认笔录4份【8P83-90】、租房协议、李青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8P91-94】、王月福农商银行账户及历史交易明细【10P142-143】。证明2份【11P76-77】、证人王XX、证人赵XX证言【7P95-108】、证人孙XX、证人姜XX、证人崔XX证言【7P110-118】、委托书【11P78】、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设立材料及7次变更登记材料【9P96-149】、证人周XX证言【8P147-148】。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我们认为杜群山的白色飞度车,不属于犯罪工具也不属于犯罪所得,在公安阶段家属就多次反映过不应再扣押,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
崔连国辩护人:上述证据中贵和置业公司的相关材料恰恰证明贵和置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崔连国根本没有那么大的实力来开发涉案项目。
王月福辩护人:王月福扣的雪弗兰轿车,现在没有证据证明该雪弗兰轿车参与了作案过程,请求法庭返还该雪弗兰轿车。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金长胜:对于解除扣押被告人的汽车涉及到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我认为涉及到荆爱美的全部被告人所扣押的车辆都不应解除扣押。
【14时2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柴培涛的供述和辩解【5P1-39、46-60】、辨认笔录12份【5P70-98】。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柴培涛:没有。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我当时把那5千元给李青时,我跟他说了这是5千,但是我没明确说给他钱是为了让他出去躲躲还是还他的欠款。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柴培涛辩护人:没有。
杜群山辩护人:王月福和柴培涛说这个事并且带他去现场,柴培涛3月25日的两份供述以及4月4日的一份供述中均讲到是3月13、14日的一个下午,4月11日、12日的供述中其讲到当天王月福开着自己的雪弗兰车,拉着柴培涛、李青、李显光到现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后四名被告人的供述中有一个细节问题,他们都讲到了千万别伤到人,别出人命的情节,故没有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崔连国辩护人:柴培涛的案卷中第5卷25页,柴培涛说王月福向我们三个人说,晚上去把占地的帐篷给烧两个窝子(洞)就行了,别伤着人。25页柴培涛说"我对他们说就烧两个窝子就行了"。
王月福:杜群山辩护人说的我开着车,我和杜群山第一次见面后,晚上杜群山参加完婚礼后,我开的是租的塞拉图,先到村里去转过,之后回去又拉上了李青等人,车上都有GPS,可以查。
杜群山辩护人:我们引用的是柴培涛的供述,其在4月12日16:55-17:17的供述中,"我印象当中应该是17日之前,因为16日我的眼睛伤了,那几天我几乎没有出门,我记得那时王月福开着自己的雪弗兰轿车,拉着我和李青、李显光到了现场"。
柴培涛:我当时也记不清了,审理我的时候,警察问我,我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开的反正是白色的车,具体开的什么车我忘了。
王月福:雪弗兰和赛拉图都是白色的。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勇进:柴培涛在供述中有一段,"问:你认识崔连国吗?答:之前我和崔连国一起一块吃了一顿饭,这次在看守所里我也看见过崔连国",说明他们与崔连国之前就认识。
公诉人:对七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做一个说明。在本案中,关于王月福带着李青、李显光、柴培涛三人何时去工地去查看这一细节上,几个人都无法确切地记清具体的日期以及是上午、下午,供述之间都存在着矛盾,包括王月福自己所驾驶的车辆,白色的究竟是什么型号,因为王月福自己的车上并没有GPS,而王月福所租赁的GPS也没有相关信息能支持到现场的轨迹,所以这是一个目前证据中存在的矛盾。但是能够认定的一个事实就是王月福是在与杜群山见面,杜群山提出要求之后,才通知了李青并且才在这之后带着他们到的现场。对这一事实所有的被告人都没有提出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对公诉人的意见不认可。关于王月福是不是在与杜群山第一次见面后才联系其他几名被告,只是来源于王月福自己的供述,但是根据卷宗材料,很多证据表明有可能是在与杜群山见面之前,王月福就已经产生了犯意,我们认为公诉人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
【14时1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刘长伟的供述和辩解【5P110-137、143-148】、刘长伟辨认笔录9份【5P157-178】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长伟:去点火的时候我们每人拿着一把砍刀,是为了防止帐篷里的人出来打我们,怕自己受伤。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长伟辩护人:没有异议。刘长伟的供述是一贯的、如实的。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李显光的供述和辩解【4P96-100、102-136、142-148】、李显光辨认笔录14份【4P157-180、183-194】。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显光:没有。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4时1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公诉人:被告人李青的供述和辩解【4P1-30、36-58】、李青辨认笔录11份【4P68-9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青:没有。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有异议。李青说去年冬天给他2千元包括今年春天给他的3千元,不是还他的钱,那是干白果园围挡的时候,他们一起在那看工地,我给他们的钱。去年的2千元是去年临近过年,我问他们有没有钱过年,他们说有,我问他们再给他们多少合适,李青和柴培涛要了2千。2014年春天他们去租房子,没有钱了,问我有没有,我就先给了他们3千。这5千元不是我还李青的钱,是他们给我看工地的钱。
李青:认可王月福所说的。
公诉人:在当庭讯问时所说的不是这样情况,说的是还他的钱。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青辩护人:没有。
杜群山辩护人:李青3月25日3:10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笔录(宣读笔录)。从李青的供述里完全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是由王月福找到李青说要清除村民占地施工之事,而李青当时提出了点火,这就与本案公诉方指控的说由杜群山提议让王月福去点火烧帐篷的事实不符,这是一个关键的证据,刚才公诉人宣读的时候没有宣读,所以我要把它重复一下。另外从李青的证言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使用汽油点帐篷不是由杜群山提议,而是由李青提议,由王月福指使,希望法庭注意这一关键的焦点问题。 李青4月10日的供述,讯问人问到"你仔细想一想,一共去过案发现场几次?"答:"三次,一是王月福自己开着雪弗兰轿车,拉我、柴培涛、李显光去,第二次是从蓼兰回来,王月福开着起亚到现场"。按照李青的供述,第一次是在3月17日之前,王月福开着白色雪弗兰轿车曾经拉他们三人去看现场。
李青辩护人:杜群山辩护人主张的那份笔录,辩护人曾经问过李青,包括李青还曾经供述过汽油是他自己准备的,事实证明这些供述均是李青的虚假供述。虚假供述的原因,李青的陈述是,他被抓后,以为其他被告人都还未到案,所以他想把事都揽下来,希望更有实力的被告人能够对他提供帮助。结合其他证据,他的这些供述均不属实。 王月福辩护人:同意李青辩护人的意见,综合考虑李青的多次供述,其第一次供述是不真实的,在之后的笔录中也写得很清楚,应以其之后的笔录为准,杜群山辩护人是断章取义。
李显光辩护人:同意李青辩护人的意见,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刚被抓获的时候,被告人的供述往往不是真相。杜群山辩护人列举的李青的供述是虚假的,是与本案事实不相吻合的。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基本认可杜群山辩护人提出的意见。
刘勇进:李青的供述能直接反映在放火的性质恶劣,第一他知道帐篷里有人,第二拿着60多公分的砍刀,"在点火的时候我拿刀站在帐篷门口,防止里面突然冲出人来把我们打伤",也就是说他的主观恶意非常非常危险。 崔连国辩护人:与被害人代理人意见相反,我认为四名被告人到现场实施行为的时候,他们是没有人身伤害的故意的,李青有句话"别朝要害处砍",我想本案结果的恶意是严重的,但是其主观上恶意是小的,包括有的被告人还说过只朝帐篷上划几刀,戳几个洞。
公诉人:对刚才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公诉人举证说明是第一次他们预谋这个事是要赶走村民的经过,然后为了印证说明各被告人当庭辩解与供述当中不同的部分,也就是说宣读了各个笔录种不同的部分。公诉人认为所有被告人的供述都在案,公诉人宣读的是印证这一环节的一部分,并不认可所有的供述都是真的,因为还要根据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13时4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我们认为王月福的供述可信性较低,是最不稳定的一个供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正像刚才我们都在谈论的一个问题,就是他在崔连国的办公室里说这个事情的时候,崔连国说过"你掂量着办吧",这应该是对崔连国不利的一个供述,崔连国当庭否认没有过这样的表述,王月福当庭又说崔连国确实没有说过,充分说明了王月福的供述指向是非常具有倾向性的。2、为什么具有这种倾向性?因为王月福和崔连国之间有着较深的利益关系,这一点在庭审中各个证人的证词中充分予以了证明。3、正像刚才公诉人所说,在陈述杜群山和王月福如何去交代这个问题的时候,也出现了前后矛盾的情况,比如讲在前面的供述中说只是陈述用汽油把棚子烧了、敲打敲打,现在的问题到了第6次供述就明确提出了要用两瓶汽油,明确提出今天晚上就办,变得更加具体和明确,量化得更加准确,我们认为这是一个较大的本质性的变化,有较大的不稳定性,王月福做这样的供述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的目的。4、在崔连国的办公室里,王月福对崔连国也做出了一个不同的陈述,第一种陈述是说"杜主任让我用两瓶汽油把棚子烧了,敲打敲打",第二次供述"把人弄出来,把棚子烧了",如果确实是这样的表述的话,恰恰证明了杜群山所说的是真实的,也就是说首先要把人弄出来,然后再把棚子破坏或者把棚子烧了,因为这两种供述是具有截然不同的本质含义。5、王月福的供述中正像杜群山的辩护人所讲的,在事发之后,王月福确实到过崔连国的办公室,去进行过沟通和交谈,至于沟通、交谈的具体内容没有说,也就是说这一时间内是完全具备串供的机会的。这个问题也是需要法庭高度关注的一个情节。统观上述几点,我们认为王月福在本案中的供述可信度是非常之低的,而且引申出了本案中确实存在着串供的极大可能性。
刘勇进:我们认为正如杜群山辩护人所说的,王月福的供述中凡是涉及到崔连国的地方,存在着刻意推诿的情况,比如说他说3月20日下午杜群山跟他联系,他刻意隐瞒了3月20日上午9:56跟他联系的事,因为9:50崔连国给杜群山打过电话,紧接着又给他打了电话,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供述的指向性是非常明显的。
审:对此公诉人有无要说明的?
公诉人:将在法庭辩论阶段一并说明。
【13时4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有异议,王月福的供述多处存在矛盾。在案发之后,前几次供述中他都没有讲到过与崔连国在案发前后杜群山提出用放火的手段破坏帐篷的情景,是到了第七次供述的时候才讲到是在案发之前与崔连国提到这一情节。我们认为王月福在本案中,在归案之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在当庭的供述中,都在一直避免提及被告人崔连国,而是把所有的责任推给杜群山,而且我们认为这两个被告人之间存在串供的嫌疑。另外,在王月福2014年4月15日的讯问笔录中,基本上确认了杜群山供述的真实性,也就是第一次见面的时候杜群山领着他指认了闹事村民的家,没有带他去棚子现场,是他自己开车到的棚子现场,晚上、白天均去过。支持杜群山刚才自己的质证意见,另外16日王月福和杜群山在去村里的时候,路过厦门路,杜群山在车上说南边搭了个棚子,我们认为这就是一个介绍性质,没有任何的指向性和目的性,就像一个陌生的人到一个地方我们介绍这是什么什么地方,就是随口闲聊,没有目的性,不能把这解释成这就代表着之后的犯罪。在王月福的几次供述中,讯问人员都问到杜主任是否因为此事给了你好处或者承诺将要给你什么好处,王月福都清楚表示是都没有。有关王月福供述中讲到由杜群山提议点火烧帐篷,我们对其供述不认可。该证据我们认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另外他们两人供述之间是一对一的相互矛盾的证据,更何况本案中杜群山在案发前从未去过案发现场看过帐篷,他又不知道帐篷是什么材料做的,他怎么知道用汽油去处理更好,所以王月福的供述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王月福3月25日13:00的供述中,他说"事后我也没有和崔连国、杜主任联系",其中他掩盖了事实真相,实际上他和崔连国在上午8:00见过面,这里面他们面谈的具体事实是什么只有他们两人知道,应该引起法庭注意。另外双方在庭审中,尤其是王月福在为崔连国开脱一些事情。公诉人刚才宣读的王月福的供述中,讲到的崔连国和王月福的关系是一直是很密切的,他们两人长期保持着经济往来。杜群山在本案中的口供一直是很稳定,无论是在侦查期间还是今天的庭审,在座的各位应该都已经看到了,庭审与侦查机关的供述也是相互一致的,他是尊重客观事实,说了实话。
崔连国辩护人:王月福的笔录第7、8、10次主要针对3月20日与崔连国见面的过程,刚才已经讲过了,阻止只是一个过程,但是大家都没有明确,只有崔连国的笔录从未出现过"你掂量着办吧"这种说法,第7、8次笔录中,王月福在笔录中是记录得一模一样,这两份笔录都是4月5日做的,连标点符号都一字不差,第10次笔录的差异仅在于"你寻思着办吧"改为了"你掂量着办吧",我们认为崔连国一直阻止,另外崔连国到底有没有说过这句话,我们根据证据以及昨天、今天的庭审可以认定,崔连国的确没有说过这句话。我们认为7、8、10的笔录是不真实的,是侦查人员加的。所以我们要求出示当时的审讯录像。明确一下,"你寻思着办吧",如果按照王月福的笔录,也应该有"反正"两个字。公诉人认可王月福当庭的口供和笔录是一致的,不知道是否能够认可明确的王月福说崔连国坚决阻止他。再者刚才王月福在陈述的时候,他说"崔连国明确地阻止我",我认为王月福的陈述对崔连国是至关重要的,是否能请王月福再回答一下,崔连国到底有没有讲过这句话。
审:王月福,崔连国阻止你时有没有说让你自己掂量着办?
王月福:他没有说过。
审:你在公安机关有没有讲过这句话?
王月福:应该没说过。
审:你明确一下有没有说过?
王月福:没说过。
审:你有无看过公安的笔录?
王月福:看过,但是我在公安阅看笔录的时候,有些地方我指出来,公安说不要紧。
崔连国辩护人:其实这句话本身是无关紧要的,王月福当庭供述崔连国明确阻止他这一点已经足够表明崔连国没有任何意志表达给王月福,如果再存在其他臆想,我认为是不客观的。
王月福辩护人:结合本案庭审过程,王月福的公安笔录以及庭审中的表现,我们认为王月福的供述可信度要远远高于杜群山,刚才杜群山的辩护人对这一问题做出了相反的解释。因为杜群山在本案中的供述,在庭审中和公安的笔录中有多处细节存在很大出入,相反,王月福的笔录是最稳定的,以及庭审中他对自己做的事情都予以认可,没做过的也表现得相当干脆,所以我认为杜群山辩护人的主张是错误的。杜群山辩护人主张杜群山没见过帐篷怎么会提出用汽油点帐篷,这一辩解理由本身逻辑上就讲不通。
其余均答:没有。
【13时2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13时2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王月福的供述【3P105-158】、王月福辨认笔录及照片3份【3P177-19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有异议。我明确告诉过王月福,千万别闹出人命,他说让我放心,我就说老的拖出来恐吓一下,还大致给他描述了耿付林的体貌特征,他说让我放心,我没让他去放火。王月福没讲实话,上车以后我就跟他说千万别弄出人命,跟他说过千万别弄着耿付林,我也明确告诉过他棚子里有人,不可能让他去点火去烧,我和这几个村民之间也没有什么个人矛盾。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13时0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13时0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长:下面继续由丛日新法官主持庭审。
【13时0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12时3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长:今天上午的庭审到此结束。下午庭审时间1:00准时开庭,我们为各诉讼参与人提供了午餐。休庭,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12时3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刚才公诉人说到三个异议,前两个异议中我们发现崔连国的证词与吕XX的证词有很多的地方是矛盾的,这里面我们对崔连国的供述的可信度有很大的疑问,所以说在这一点上,吕XX出庭作证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也会解决公诉方所提出的两个异议。
审:公诉人有无答辩?
公诉人:有。公诉人针对刚才几名辩护人所提的几点问题一一进行答辩。首先崔连国的供述他一直认可,在认可的情况下,刚才崔连国辩护人提出说要求播放同步的录音录像,公诉人在庭前会议的时候曾经对这一问题已经做过了答辩,也就是说本案被告人的供述只要没有人提出是非法取得,那么同步的录音录像并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予以出示。《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101条,均对什么时间使用、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规定,这一规定就是针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时候,可以由公诉人出示。关于起诉书附明的录像、光盘是针对刚才公诉人所出示的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录像、GPS,即公诉人已经出示的这些内容的光盘,并不包括同步录音录像,在此公诉人也再次说明一下。关于辩护人也提到崔连国在第5、6份笔录中,实际上2014年4月1日宣布对崔连国逮捕的当天,这两份笔录中崔连国推翻了他在公安机关第2次的供述,否认在案发前见过王月福,事先得知王月福要按杜群山的提议放火,但是在4月11日的供述中他对这一细节又进行了更正,他承认确实是在案发前,是究竟是19日还是20日表示记不清了,这在笔录中有清晰的体现。此外在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过程中,依法制作了笔录,这份笔录第一对原先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没有任何的意见,第二针对是否在案发前见过王月福,崔连国仍然做了相同的供述,对这一点公诉人将向法庭宣读这一部分由公诉机关讯问的笔录。
审:公诉人可以出示。
公诉人:宣读由公诉机关所做的崔连国供述笔录。结合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崔连国自己签字确认的笔录已经将崔连国辩护人所说的推翻了,故崔连国对其辩护人没有说实话。(将笔录出示给辩护人阅看)。说明一下,该笔录只是一个复核,并非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审:辩护人对上述笔录有无异议?
崔连国辩护人:该材料没有庭前提交,不应作为证据采信。从该证据材料中,我没有明白公诉人拿这份证据材料能说明什么问题?该笔录中顶多提到具体时间可能有些记不清,或者不是很明确,辩护人确实没有明确理解它能够说明什么。
公诉人:这份笔录是说明刚才崔连国的辩护人说,崔连国亲口向他说,在公诉人提审时崔连国说他在事发前没有见过王月福,是在事后见的。而崔连国的供述是事发前、事发后都见过王月福。
崔连国辩护人:我没有这样说过。我再次明确表明,我从未否认过崔连国在事前、之后见过王月福的话,没有任何否认的话。我只是说刚才崔连国陈述,他和王月福见面的时候,给他留下的最后一句话说"以后谁找也不能干这个事",类似这样的话我提出要看庭审录像。我想这方面可能有误会,但我没有说过,也没有口误。关于本庭庭审的现场讯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采信的问题,我现在有一些担忧,因为本来我们对于王月福的证据有一定的疑问,我们之所以要看录像是因为我们有疑问的,如果质证的结果对于崔连国有利的情况下能不能得到采信,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应该以庭审结果为准,如果庭审结果不能够得到采信,那我们的庭审作用何在?为什么要以当时的笔录为准?我们对当时的笔录提出质疑,公诉机关还不让看录像,进一步加大我们的疑问,而我们的被告人明确表示他说过这样的话,侦查机关没有记录在案,这是没有错的,而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讯问的时候一定要全程录像,那么我们很多案件也都是全卷移交录像的,新刑诉法规定移交案卷的时候很明确是要全卷移交,对于公诉机关没有移交全部案卷是有异议的。如果录像不能看,庭审的结果也不能作为依据,那么它的标准是什么?被告人经过质证得来的最后的庭审笔录,如果不能作为依据,那这个庭审的权威性在哪?还有一点,刚才辩护人说崔连国和王月福有可能有时间串供,我提出反对。我们从笔录中可以看出,崔连国早就承认案发前王月福跟他说过放火的事,我们看看王月福的笔录,王月福没有承认与崔连国说这个事情,过了多少天后王月福才最终承认与崔连国说过放火的事情,如果有串供的嫌疑,为什么第一时间没有相同的记录,由此可以看出二人的口供最终的结果是真实可信的,特别是对于崔连国明确阻止王月福这一点是明确一致的,如果是商量好的话,不可能产生这么大的反差。
公诉人:首先刚才崔连国的辩护人说崔连国所说的话没有被记录在案,请辩护人仔细阅看第7份笔录,这一份明确记载了崔连国说说的"以后谁找咱这些也别干了,咱不干这些事,然后他就走了",已经把崔连国要表达的意思明确记录在笔录中。至于刚才说的串供,公诉人没有说过,不清楚辩护人是针对哪一位参与人。
审:控辩双方的意见法庭已经听清并已记录在案。
【12时1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崔连国的供述和辩解【3P18-49】、辨认笔录2份【3P60-63】。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有异议。关于破坏帐篷和吓唬村民,是王月福先说的,我制止他们时态度非常明确,我说放火有罪,谁找也不能干。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崔连国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谈到说崔连国当庭说"以后谁找也别干了",当时我会见崔连国时,崔连国向我有同样的表述,我问他"你说了吗?为什么没有记录",他说没有记录,我希望调取审讯录像。由此我特别针对公诉书一点提出异议,公诉书提到附有光盘,第一次庭前会议时包括庭审之前我们均提出要看审讯录像,但是我们听说公诉方未交给法院。我们对这一问题有异议,要求要看庭审录像。
杜群山辩护人:有异议。我们认为崔连国的供述中还有一些公诉人宣读中没有体现的问题,其中一个是吕XX找崔连国,崔连国当时的想法,在他3月27日第二份笔录中有一个清楚的表露。崔连国的几份供述中均一致承认吕XX找过他这件事,他在见到杜群山之后没有告诉他,吕XX找过崔连国是在杜群山与他联系之前。3月27日崔连国这份供述讲到吕XX与他联系是在3月8日。公诉人刚才没有提到的第5、6份两份讯问笔录,崔连国的供述与其他供述有很大的矛盾。这两份供述中,清楚地表明是在3月21日案发之后王月福才跟他讲到过杜群山提议放火的情节。该讯问笔录中实际上在讯问人员的提问中还体现出来,除了4月4日的讯问笔录中,另外在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崔连国也是说在21日放火以后王月福才跟他讲到放火的情节,这与崔连国的其他供述以及当庭供述都是相矛盾的。崔连国在笔录中讲到他是听王月福说,杜群山让王月福用火点帐篷的事情,对于他这份供述,辩护人认为属于传来、听来的证据,属于听王月福说的,当时杜群山与王月福交谈时,崔连国并未在场,其他人也未在场,所以崔连国的证词是不能采信的,不能以此认定是杜群山提议用火点帐篷。
崔连国辩护人:关于崔连国说3月21日,我听杨在明讲,在笔录中的确有这样的记载,但是经过时间的数次更正后,已经可以认定崔连国听王月福讲这个事是在3月20日下午。
王月福辩护人:刚才杜群山已经明确表示他对崔连国的供述没有意见,刚才崔连国表述王月福告诉他杜群山让他放火,他骂了王月福,不让王月福干,审判长刚才问杜群山对这一供述有没有意见,杜群山明确表示没有意见。从其刚才的表述可以明确证明,他也知道放火的事情。
崔连国:当时我的口供有些出入,是因为这个事在我心里没有那么深刻,被抓后的第一次供述在一些细节想得不是太准确,以前想的一些日期全错了,后来通过手机上的通话记录,看到谁找过谁,才发现记错了,出现了改正。
杜群山辩护人:关于崔连国在其供述中讲到,案发后我的当事人杜群山从来没有和他联系过,但是他也讲到案发前后他和王月福联系,并且王月福到他公司见面,以及在3月21日上午王月福和其他4名被告人见面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他们就是案发后关于烧帐篷的事情有串供之嫌。
【12时1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各被告人对刚才杜群山辩护人宣读的杜群山的供述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有,我和杜群山认识以后都是听杜群山的,杜群山让我干我就干,他不让我干我就不干,如果3月20日下午我和杜群山见面以后,杜群山没让我外汽油烧帐篷的话,我也不可能去干,我和帐篷里的人也没有利害关系,我没有必要这么做。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公诉人举证了杜群山的讯问笔录,我们发现杜群山的讯问笔录达到十份,且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杜群山的讯问笔录中与杜群山的当庭供述也是有矛盾的,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公诉人是否还使用讯问笔录中所证明的事实。杜群山在2014年3月25日的这次讯问笔录中,我们发现有两个比较重要的内容,第一个就是付X和顾XX曾经说过这样的话,就是"不管用什么方法、什么方式,都要保证重点工程施工,给工地送上电之类的话",我们认为这样的话是非常严厉的,具有明确的指向作用和导向作用,而这一点在杜群山的当庭供述当中好象没有描述得这么具体,这是不是公诉方所讲的一个矛盾地方,这一点到底是以讯问笔录为准还是以杜群山的当庭供述为准?讯问笔录中说付X和顾XX让他无论如何保证施工,枪打出头鸟、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我们认为这样的方式与我们前面所说的方式几乎是如出一辙,像这样一个比较严厉的用语,是不是在整天开会的过程中还有更确切、更完整的表达?是不是在该讯问笔录中能够表达出来,现在无法知道,但是有一个问题,即杜群山在刚才的庭审中曾经明确说过,顾XX曾经说"你不是认识一个叫崔连国的吗",这里边也就意味着崔连国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在杜群山的讯问笔录中没有体现这一内容。
刘勇进:我们发现在3月20日上午9:50,崔连国主动给杜群山打电话,时间长达289秒,紧接着不到几秒钟之后杜群山就给王月福打电话,是9:56,我们认为这与庭审中崔连国和王月福的供述是不一致的。
审:对于以上各方提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有无需要进行说明的?
公诉人:公诉人在宣读之前已经进行过说明,宣读被告人供述的方式是主要针对在当庭供述与原先供述一些关键情节上有矛盾、有出入的地方,以及对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一些情节会重复宣读或重新宣读。在宣读的过程中,公诉人也解释过,杜群山对于和崔连国到底提过几次杜家疃村的事情,杜群山的供述有多份,也有出入,我们认为杜群山唯一没有变化的、稳定的供述就是在与崔连国正式的会面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个环节上,杜群山没有变化过,他始终说"我主动打电话找的崔连国,并且到了崔连国的办公室",因此公诉人也是依据他这样的一个供述,刚才在宣读的时候已经做出了说明。至于杜群山的辩护人所提杜群山在第一次与王月福见面后没有指认工地的位置,杜群山无论是在庭前供述以及当庭供述,都已经对这一点做出了供认,庭前有两份笔录都证实路过苏州路的时候给王月福说了大体的位置,当然他自己讲自己没有到棚子跟前去看过,但是大体讲过位置,王月福也讲确实在附近指了指一个大概的方向,没有走进去,因此公诉人认为在这一点上也并无矛盾之处。至于刚才诉讼代理人所提出来的究竟公诉人是要采信庭前供述还是当庭供述,公诉人对此的解释是,无论是庭前供述还是当庭供述,都没有一个绝对的、唯一的标准必须采用庭前还是必须采用当庭,而要根据本案其他的证据,结合被告人的供述来综合进行分析、进行认定。鉴于杜群山的供述过程中有多处细节不一致,公诉人认为也是非常正常,毕竟事发之后有很多细节,人的记忆会产生一些误差,这样的出入公诉人认为是正常的,只要主要的犯罪事实方面能够确定、认定,那么认定的事实就应当认为是有证据予以支持。被告人供述当中的矛盾不需要由公诉人来解释,这属于依照证据规则来进行证据采信的过程,至于在被告人供述矛盾的情况下被告人的供述仍然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当然采用的形式是要根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采纳。杜群山当庭所称的其他一些细节,我们认为与本院指控的放火罪的行为,特别是构成要件没有直接的影响关系。
【11时5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八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七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八组证据:这一组证据包括7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作案的动机、预谋、准备工具及实施放火等过程。 被告人杜群山的供述和辩解 【3P64-100】、辨认笔录2份【3P101-104】。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事发之前崔连国打电话主动找过我,我在公安机关当时把这个事如实说了。
崔连国:杜群山说16日上午我给他打电话是不对的,我们在办公室的时候杜群山明确提出是要找一个姓李的老头,就是针对这个老头,而不是针对工地闹事。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从刚才公诉人出示的杜群山供述中,其中提到几个事实:1、街道办的主任吕XX、付X等因为村民阻挠用地的问题,而给杜群山施加的压力。2、关于杜群山和王月福在车上去到村头看挑头闹事人住的地方,并且供述中讲到了杜群山他并不清楚棚子的位置,在该供述中杜群山始终没有提到让王月福拿汽油烧棚子的事。3、杜群山供述中讲到"村书记江XX提出了要辞职,我也觉得干不下去了,我就到办事处书记办公室提出我也干不了,书记就不同意我辞职,而且天天把我叫去施加压力说无论如何要保证施工方开工,枪打出头鸟,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然后我就产生要找人吓唬吓唬他们解决这个事的想法"。从杜群山的供述中看到,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一直在给杜群山施加压力。4、杜群山和王月福见面谈到案发的问题,当时杜群山和王月福在苏州路厦门路口见面,王月福到了之后就上了杜群山的车,杜群山讲"工地南门他们搭了个棚,你在确保人的安全的情况下,年轻的你就拖出来打两巴掌踹两脚,老的就恐吓恐吓就行了,要是老的看门的话就把老的拖出来,把棚子破坏了就行,我还说千万别闹出人命",证明杜群山和王月福说处理棚子的时候只是说让王月福把棚子破坏,并没有说让王月福去拿汽油把棚子烧了。这一事实与王月福所述是不一样的,所以王月福的说话中隐瞒了一些事情真相,把责任往杜群山身上推。
我们在卷宗中看到杜群山的第一份讯问笔录是3月25日17:40,与抓获经过以及破案经过相呼应,可以看出当时这份笔录是杜群山刚刚归案,该笔录中就基本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之后杜群山关于案件的讯问笔录不下十份,时间跨度是从3月25日至4月30日,期间关于案件的主要情节的供述应该是一致的,其中有三点是基本上保持稳定:1、3月16日第一次与王月福见面。这一次他是带领王月福指认了村民李XX和李亚X的家,其中没有提到针对帐篷的任何做法,直到3月20日才提到了帐篷。2、笔录中还讲了一下为什么出现了变化,主要是因为压力要解决施工的问题。3、始终坚持自己没有对王月福提出过要用放火的手段,这一点是稳定的。至于主张有一些不一致的情节,我们认为是因为供述的重点以及记录人员的不同导致的。
崔连国辩护人:公诉人刚才出示的杜群山的笔录也有一定的误导之嫌,话只说了一半,比如说杜群山和崔连国什么时候见面,言下之意有一定的误导,但是我们看过完整的笔录可以看出他们并没有谈到这个话题。另外公诉机关对他们二人的关系进行了非常深入的调查,经过进一步侦查明确发现杜群山用了崔连国的车作为婚车,所以正常联系,我们认为这种调查结论已经清楚地显示这个问题,我认为如果话只说一半确实有误导的嫌疑。杜群山的证言明确表明他没有与崔连国提起放火的事。另外也谈到了他所受到的巨大压力。其第一次踩点的地点只涉及到了李XX和李亚X家。
王月福辩护人:杜群山的供述中并没有供述当时的真相,隐瞒了事实。最主要的一点是隐瞒了他提议用汽油点帐篷的事实,刚才杜群山的辩护人说3月16日没有提到用汽油烧帐篷,3月16日确实没有提到用汽油烧帐篷的事,但是3月20日下午因为管委会压力太大,杜群山明确告诉王月福,让王月福用烧汽油的方式破坏帐篷。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三人的供词予以认定。
其余均答:没有。
【11时5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七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六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七组证据:这一组证据包括14份证人证言,其中6名证人证实王月福等人案发前后的行踪情况,8名证人证实杜群山与崔连国的关系,以及对被告人供述的一些细节的印证情况 证人韩XX证言【8P124-127】、证人杜XX证言【8P130-131】、证人陈XX证言【8P119-122】、证人王XX证言【8P48-52】、辨认笔录3份【8P53-59】、证人刘XX证言【8P60-63】、证人马XX证言【8P65-67】、辨认笔录2份【8P69-73】。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杜X证言【7P37-38】、证人杜XX证言【7P40-41】、证人贾XX证言【8P133-134】、证人李XX证言【7P34-35、8P150-151】、证人崔XX证言【7P43-44】、证人杨XX证言【8P152-154】、证人刘XX证言【8P116-117】。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我当时在公安笔录中说,听我六婶说耿XX等人搭了帐篷看着,我记不清是听谁说的了,应该就是我在上班路上在街上碰到村民,听说的。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同意杜群山本人的辩解。
崔连国辩护人:公诉人提出杜群山和崔连国的亲属关系,不知道证明目的是什么?本份证据中完全印证了庭审中杜群山和崔连国叙述他们所谓亲属关系的情况,也就是说基本没有实质性的亲属关系。因为我们看到证据中杜群山妻子李XX说她没见过崔连国本人,也不知道杜群山和崔连国关系怎样,证人崔XX也说只有过年时才会见面,等到放火案后才知道崔连国和杜群山认识,这种情况下再强调亲属关系有误导嫌疑。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基本认同杜群山辩护人的意见。
其余均答:没有。
公诉人:公诉人出示这组证据只是对被告人供述中出现的一些细节进行印证。
【11时4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六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五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六组证据: 这一组证据包括9名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租车合同及打捞工具现场的勘验笔录,证实王月福、李青等人租赁作案用轿车、购买砍刀、口罩等作案工具、案发前后的行踪及部分作案工具被打捞上来的过程。 证人李XX证言【5P142-223】、辨认笔录6份【5P224-237】、证人刘XX证言【5P238-266】。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王X证言【6P59-61、63-65】、辨认笔录2份【6P66-73】、汽车借用合同2份【9P86-87、60】、手印鉴定书及照片【3P44-51】、证人李X证言【6P75-77】、辨认笔录【6P79-82】、证人王XX的证言【6P83-84】、证人于XX证言【6P86-88】、辨认笔录及照片【90-95】、证人刘XX证言【6P96-98】、证人万XX证言【6P101-104、108-109、111-113】、万XX指认编织袋照片【6P114-115】、辨认笔录2份【6P116-121】、证人宫XX证言【6P122-123】、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6P125-131】,多媒体出示现场图及照片。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1时3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五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四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五组证据:这一组证据有放火罪案发现场及贾家营社区附近监控录像,播放监控录像、视频截图、租赁轿车GPS数据。同时该组证据均以多媒体方式出示视频截图。 一、案发现场录像:1、兰家窑村南"朝阳路"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视听资料说明书【9P36-39】。2、大官庄村某饭店门口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9P40-41、45】、证人张X证言【9P42-43】。3、丰台办事处苏州路某售楼处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9P46-47、51】、证人高XX证言【9P48-49】。4、平度市胶平路某加油站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9P52-53、57】、证人邱XX证言【9P54-5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二、贾家营社区李X等人租住处录像。东阁办事处贾家营社区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9P88-89、93】、证人李XX证言【9P90-91】。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三、电子数据。王月福二次租赁轿车的GPS轨迹、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物证检查笔录及GPS轨迹截图【9P66-83】。包括:1、鲁B901XX黑色比亚迪F3轿车在3月20日13时至22日16时GPS轨迹。2、鲁B11SXX白色起亚轿车在3月16日16时50分至17日19时GPS轨迹。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1时3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证物图片。
【11时3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1P70-89】、毒物检验报告【2P3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3份、对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补充材料、2P19-22】、杜永军、李崇暖病历材料各一宗【补充材料】。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勇进:现在杜永军是轻伤二级,不是轻微伤,这也说明当时的鉴定结果是错误的,且李德连也申请了伤情鉴定。
其余均答:没有。
公诉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进行说明,诉讼代理人说杜永军现在的鉴定意见说明原来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是否是这个意见?
刘勇进:是。
公诉人:公诉人要说明的是,第一份的鉴定意见是根据被烧伤初期烧伤的面积占全身面积这样的一个鉴定标准依法做的,但是在3个月之后,要根据杜永军功能是否受损、功能是否存在障碍要进行功能障碍性鉴定,这一鉴定认定杜永军左手损伤达到了轻伤二级,因此公诉人认为这一份鉴定意见并不是对原先意见的一个否定,在此公诉人认为有必要需要解释一下这一鉴定意见。 刘勇进:没有意见,但是不认可公诉人这种说法。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2P25-28】、提取笔录【10P149-150】、物证检验报告及照片【2P33-34】、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2份【2P53-57、补充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2P58、补充材料】、平度市2014年3月21日0时-3时气象要素【11P79】。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勇进:对鉴定报告的估值不认可,估值偏低,而且对李德连其他财物没有不能鉴定的理由我们也不认可,我们认为即使无法评估,起码也应该进行作价,而不能置之不理。
其余均答:没有。
审:你所说的不能置之不理是什么意思?
刘勇进:我们认为李德连的部分物品根本没有放到案卷中,我们认为起码应该放到卷宗中证明他有这个物品损失。
公诉人:这两份价格鉴定书是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认定的结论是真实有效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也有法定依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物证:盛汽油的塑料瓶残片、砍刀、口罩、手套、帽子。(值庭法警出示相关物证)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1时2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四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三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四组证据:这一组证据包括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物证等15份证据,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被害人死亡原因、伤情程度、被烧毁财物价值及作案工具等情况 。
公诉人: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9P1-15】,进行多媒体出示现场照片。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关于平度市杜家疃"3.21"案件火灾现场分析及照片【10P152-153】。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1时2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500余万元由街道经管部门代管的依据【10P124-139、11P74】。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1时2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证明及开元御景工程项目相关材料【10P87-107】。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地方性法规、政策【10P114-121、11P80-106、80-89】。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有异议,开会的时候街道领导只是口头说过,政策文件我从未看到过。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公诉方宣读的这些政策性文件是针对本案是否确切适用,目前无法确定,因为在此之前无论是被害人还是杜群山等人,均未接触过,因此无法断定这些政策性文件是否与本案中1500万余元有关联性。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诉讼代理人并没有对这些政策性法规、文件提出异议,而且这些文件只是客观反映出在起诉书认定的起因的土地增殖收益金这个分配上,平度政府是有相关文件和政策对其予以规定的。
【11时1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三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二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三组证据:这一组证据主要是书证,包括从平度市国土资源局调取的杜家疃村土地征用批复的相关材料,从青岛某房地产公司调取关于开元御景工程项目的相关材料,从平度市政府、互联网下载的征地及补偿分配办法等法规、政策性文件,证实征地、开元御景工程的合法性及1500余万元款项的性质。
公诉人:杜家疃村土地征用批复两份。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公诉人出示征地批复要证明什么问题?
公诉人:公诉人出示征地批复证明杜家疃村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这样一个事实。
杨在明:没有异议。
【11时1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张XX证言【7P62-70】、证人刘X证言【7P71-74】、证人钱XX证言【7P76-78】、证人顾XX证言【7P86-88】、证人袁XX证言【7P81-83】、证人王XX证言【7P91-92】、关于张XX同志任我公司法人代表的情况说明【11P7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这些证言基本上能够证明从3月份开始,村民阻挠施工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且张XX的笔录中提到有几个可疑的短信,这些短信是针对阻挠施工的村民的,该短信中反映出的信息,2014年3月14日张XX儿子的电话发的短信内容是打听到的李XX家的情况等以及后来的短信中所发的不要声张等内容,反映出当时开发商的急迫心情与他们在证言中所讲到的慢慢等待协调解决是不一致的,有可能当时他们就已经具有了这种铤而走险的心理。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1时0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公诉人:证人纪XX证言【7P51-61】。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3月17日由吕XX打电话通知崔连国停止办这个事的情节我们有异议,看似刚才宣读的吕XX、付X、纪XX的证言是吻合的,但是这三个人都是在案发后很久才调取了他们的证言,其三人有时间也有动机进行这种攻守同盟。
崔连国辩护人:纪XX的证言是3月21日就做了笔录,该证言中明确表示开发商和承建商是谁,包括刚才翟XX的证言也明确证明开发商是谁,21日的时候公安机关已经明确地知道开发商和承建商是谁,为什么在3月25日公然发表破案新闻,说崔连国是承建商。
杜群山:该证言中说,付X跟纪XX说3月17日的以后闹事的越来越少了,他这个话说得正相反,实际上闹事是一天比一天厉害。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关于纪XX的证言我们基本认同杜群山辩护人所提的意见,纪XX、吕XX、付X对3月17日下午发生的事情看似非常吻合,但是由于调查他们的时间非常晚,所以完全可以给他们订立攻守同盟的时机,这是没有问题的。所以3月17日下午的电话记录也就非常重要,从付X办公室打出的电话到底是在下午的什么时间、打了多长时间,可以作为一个基本的印证。为了克服这个难题,让他三人出庭作证在本案中也就显得特别重要,希望合议庭高度关注。
其余均答:没有。
【11时0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翟XX证言【7P46-49】。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强调一下,这份证言证明了有两点,第一点是说3月15日就有人到工地闹事,二是当时作为开发商,他们已经遭受了比较大的经济损失。可想,他们在受到这种损失的情况下,应该是与政府有比较紧张的交涉。
崔连国辩护人:开发商的证人证言证明了崔连国不是本案的开发商。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对该证言本身无异议。但是这份证言恰恰反映出开发商建挡施工是不合法的,这个问题片区以及镇上应该是清楚的,但是仍然给村委施加比较大的压力,我认为对于本案灾难性的后果确实有着比较大的推动力。
刘勇进:该证言能够证明事发前一周整个的情况对开发商是很紧急的,这也是我们认为为什么凤台街道的干部紧急做工作的直接原因。
其余均答:没有。
【10时5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顾XX(办事处武装部部长)证言【8P29-31】、证人崔XX(凤台党委1管区主任)证言【8P39-41】、证人戴XX(凤台办事处党政办工作)证言【8P43-4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有异议。事发之前我们开会的时候,顾无意中说"书记,你有个兄弟不挺厉害的吗,还劳改过,认识上社会上的人,杜群山你不是还认识崔连国吗",就让我找崔连国。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我们认为顾XX的证言有一部分是真实地反映了杜群山一直在说的管委领导给他们施加压力的情况。
崔连国辩护人:对于顾XX的证言有两个方面刚才公诉人没有宣读,其一是表明开发商另有其人,根本与崔连国毫无关系。顾XX的证言在本卷30页提到开发商是青岛某房地产公司,与崔连国毫无关系,也与本案起诉书指控的崔连国的公司毫无关系,另外顾XX的证言也提到了纪XX,是开发商的副总,也与崔连国毫无关系,应该说前期公安机关发布的消息说崔连国是承建商极大地误导了本案的舆论,直到今天网上公布的消息还说崔连国是项目开发商,这是不公平的。顾XX和吕XX的证言中都提到3月15日有小痞子到工地去,当然这些事情并没有造成犯罪事实的后果,因为小痞子被村民打跑了,但是我想综合本案说明的是,围绕这个工地有几项行动,而崔连国只做了一项,并且还终止了,结合辩论意见以后再说明。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我们基本认同杜群山的辩护人的意见,需要指出一点,刚才杜群山说顾XX曾经和他说过"你不是认识崔连国吗",按照杜群山的意思表达,关于寻找崔连国来解决问题的事情,顾XX是知情的,是不是可以引申出顾XX、吕XX、付X等是不是存在着共同的意志指向,所以顾XX的证言遗漏了很多的重要事实,我们认为让顾XX出庭就显得非常之必要。
刘勇进:首先顾XX的证词中描述的是他和杜群山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他们这属于直接的领导关系。证言中也提到3月19日下午开会的问题,另外还提到他们经常开会的地点,有时候是在村委会。
其余均答:没有。
【10时2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窦XX(凤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证言【8P24-27】。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有异议,证言中说村委研究分这个钱,我作为村长,我当时同意把钱分下去,但是受到上级领导的批评,上级领导说这笔钱坚决不让分,我们村两委没有决定权。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该证言中说到的工作进展情况与其他的证言和证据是不吻合的。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崇暖:没有。
杨在明:1、关于分钱的权利,窦XX的证词与杜群山确实是矛盾的,所以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希望窦XX能够出庭作证。2、窦XX明确说明没有给村委施加压力,这一点应该是不符合事实的,也与其他的证言都是基本相矛盾的。就这一事实我们也认为窦XX有出庭作证的必要。
其余均答:没有。
【10时2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付X(原凤台办事处党委书记)证言【8P1-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有异议。刚才付X说过,我们村委的围挡工程,我们村两委我和书记只是配合上级工作,围挡全部是由办事处决定,与村委没有关系。证言中说是村两委围挡,实际上与村两委没有关系,我和书记只是曾经配合工作,具体工程款等其他事我们都不清楚,是党委与施工方结算,与村两委没有任何利益和关系。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对于付X的证言,我们认为是部分真实,部分不真实。他有一部分把当时的形势说得轻描淡写,有一些避重就轻。从这里可以看到,3月5日村民开始阻挠施工,3月13日断电,付X讲是3月15日之后情况朝好的方向发展,这一点是不客观的,而且与其他证人的证言也不吻合。刚才公诉人宣读的吕XX的证言就讲到,3月15日之后矛盾升级,而江胜军的证言证明工作是越来越难做了,所以在这一点上付X的陈述我们认为是不客观的。而且付X这份证言证明了对村民的主要工作实际上是压到了村委,这一点我们认为是真实的。
崔连国辩护人:付X关于工作向好的方向好转是有矛盾的,江胜军的笔录142页说"越做工作,不同意的村民越多",其证言与付X的证言相矛盾。
其余均答:无异议。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我们基本认可杜群山、崔连国两位辩护人的意见,付X的证言避重就轻,轻描淡写,而且与其他的证人相矛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与杜群山的说法相一致的一点,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钱权,按照付X的说法是建议权,杜群山的说法是决定权,到底是建议权还是决定权,这里面与吕XX的证言结合起来看的话,我们认为还是需要查证清楚。因为这笔钱的建议权和决定权,对于处理这件事的动力是不一样的。2、3月17日吕XX让崔连国去解决问题,付X知道后制止了,这一点事实到底是否存在,现在的问题是,他同时也说明了当时在现场的有开发商的纪XX,所以开发商老纪的出庭也显得比较重要,这也是我们让付X出庭作证的一个主要原因。
审:法庭刚才已经告诉你了,法庭还未进行到申请证人出庭的阶段,法庭质证阶段仅就公诉人出示的证言进行质证。
杨在明:我们只是表达希望他出庭作证的意见。3、3月19日下午的会议,在付X的证言中说是"是否有村委的人参加我记不清了",3月19日这一天与事发是非常临近的,这一天会议的内容是什么,到底有没有村委的人参加,村委的人是否包含了杜群山,这一事实在他的证言中也是有所表现但是没有完整体现出,这也是需要付X出庭作证的一个主要理由。4、付X他们给杜群山去做工作的频率和强度,以及做工作的主要内容,这些事情没有在证词中完整地予以体现。5、在他的证词中,这项工程付X已经向上级政府汇报了,上级政府也已经引起了重视,付X和上级政府之间,上级政府对他有没有进行施加,他所说的"督促",督促的程度、督促的内容是什么,这一点也决定着付X的工作压力有多大,从而导致他向下级施加压力有多大,这一点也是应该要清楚表露的,这也是付X证词一个比较大的缺陷。
刘勇进:我们认为通过付X的证词能够显示出关于解决施工的问题,是凤台街道的工作,付X用了"义务"这样一个词。其次我们认为3月19日的会议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笔录中没有显示会议的地点,无独有偶的恰恰是在杜家疃村3月19日也开了党委会议,我们不清楚这个党委会议与付X所指的党委会议是不是同一个会议,也就是说询问的事实是不清楚的。通过这一点我们还是强调付X出庭的必要性。关于付X说村里来没来干部记不清了,我们认为这就是付X避重就轻的一个表现,而且这一句话是非常重要的。
李德连:3月19日党委在我们村晚上开的会,3月19日晚上村干部在我们村里开会,内容不知道是什么,21日就发生了本案的事。3月17日有30多个人到我们村里闹事,把我们村里人都赶走了。
审:被害人李德连,刚才你的诉讼代理人说3月19日会议的地点很重要,诉讼代理人是否有这个表述?
刘勇进:有这个表述。
审:李德连,你刚才说会议是在哪开的?
李德连:在我们村里。
审:你这个回答是否是对你诉讼代理人刚才提出的问题的回答?
李德连:这我不知道,反正就是3月19日在我们村里开会,我当时到大队有事,这一点我记得很清楚。但是会议的内容我不知道。
审:你说的意见法庭已经听清楚了。法庭现在问你,刚才你的诉讼代理人说,3月19日这一天开会的地点。
李德连:我指明了。
刘勇进:反对,李德连刚才已经回答了,我是不清楚3月19日是在哪开会的。
审:提醒各位诉讼参与人,对证据进行质证仅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如果要对相关事实进行阐述可在辩论阶段发表。
【10时1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公诉人:证人吕XX(原凤台街道办事处主任)证言【8P7-15、18-22】。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有异议,公诉人讲过钱由村两委开会或党员会经过研究可以把钱分配下去,开会的时候没有付X和吕XX的签字,我们没有分配权。
崔连国:有异议,她跟我说的有区别,吕XX找我的时候明确说是有一个姓李的老头挑事,我也不认识姓李的老头,她就让我去找杜群山,要修理他一下。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1、吕XX的证言证明关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杜群山个人本来是主张要分的,这一点与管委会有认识上的差距。2、吕XX的两份证言中都没有提到她要求崔连国与杜群山联系这一情节,这一点是与崔连国的供述是有冲突的。我们认为证人吕XX在本案中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她的证言内容请法庭综合考虑。3、有关吕XX这两份证词,辩护人注意到他找崔连国,让崔连国找杜群山去解决村民阻挠占地的问题上,她把一些事情真相掩盖了,为了推卸她的责任,所以吕XX的证词中有部分是不应予以采信的。
崔连国辩护人:吕XX的证言能够推翻起诉书中所指控的部分事发原因,指控崔连国与杜群山共谋,由崔连国找人对村民进行恐吓,但吕XX的证言分明证明吕XX主动找到了崔连国,根据庭审的事实,我们可以发现,吕XX找崔连国后,第二天早上又找崔连国,吕XX也承认他是主动找崔连国的,所以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中这一点是错误的。同时吕XX的证言能够表明事发于吕XX,我说的事发不是指放火,而是指3月17日的行动,这一行动是由于吕XX找崔连国,吕XX也承认3月17日告诉崔连国停止行动之后,两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因此无论吕XX还是崔连国,他们所参与的全部行动一切都由3月16日开始,到17日全部结束。吕XX没有责任,崔连国也应该没有责任,因为他们所共同参与的17日的活动由于停止没有产生任何犯罪事实,因此崔连国是无罪的。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崇暖:没有。
杨在明:对吕XX的整体证言我们认为部分是真实的,部分有较大的可疑,可疑之处:1、我们认同崔连国辩护人的一部分观点,吕XX确实曾经主动找崔连国要主动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中间是否存在着因为付X的干预,中途搁断的问题,我们是有很大的疑问的。吕XX认为因为付X不让他做了,所以他打电话给崔连国说这个事情不用干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还是有非常大的疑问的,因为这里面就涉及到3月17日的下午,按照吕XX的说法是在付X的办公室给崔连国打了一个电话,当时的在场人有付X和开发商老纪,现在的问题是打的这个电话中,我们没有看到从付强办公室打的电话记录。2、本案中缺乏一个最重要的证人,也就是开发商的老纪,这些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确实存在着吕XX受付X的意思给崔连国打电话不要再做这个事,这是存在疑问的。3、杜群山所的说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与吕XX所说的是相矛盾的,需要吕XX出庭作证予以澄清,分配权的大小决定着对村委施加的压力到底有多大。4、吕XX的笔录中,他接受问话的时间是2014年4月2日,当时在回答当中他有这样一句话"问:现在知道是谁放了火了吗?吕XX答:当时不知道,现在知道是杜群山和崔连国安排放的火",也就是说截止到4月2日,吕XX怎么会知道是杜群山和崔连国放的火呢?她凭什么做出这样一个判断?这里面我们是有很大的疑问的。5、吕XX在找崔连国具体地交代相关摆平阻挠施工的问题的时候,他的具体的内容,所要表达的完整的意思到底是怎样的,仍然是不清楚的。正像刚才所说的话,他对崔连国有没有说过什么枪打出头鸟这些比较意思非常明显的话,来做了一个非常进一步的指引,确定这一点在本案当中也是至关重要的。上述几点,我们认为吕XX作为本案的重要证人,与本案有重要利害关系,所以让她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以及与杜群山、崔连国进行对质还是非常必要的。
刘勇进:1、通过吕XX的笔录能够看出,在这一段时间凤台街道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解决杜家疃村所谓的阻挠工地的事件,也是紧紧围绕着这一事件,凤台街道的几个领导在展开工作。2、通过这个笔录可以看出,与崔连国昨天表达是不符的,崔连国说是除吕XX外不认识其他的人,但是当吕XX说完的时候,她自己说"你们开会了",然后紧接着就是"付X、老纪"等等,说明其他凤台街道的领导包括开发商,对崔连国授意来帮助杜群山处理这个事情是非常非常清楚的。
审:各方有无答辩?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对这一证据的质证是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质证,但是各方并未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而是针对证言本身所证明的内容,结合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进行了一个分析和发表的一些见解。公诉人认为究竟吕XX的证据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什么影响,是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故应该放到答辩阶段,公诉人将一并予以答辩。刚才诉讼代理人提到"崔连国问吕XX你们开会来",公诉人宣读的是说吕XX回答"嗯",再没有说别的,与诉讼代理人所说的证言是不一致的。
崔连国辩护人:同意公诉人的意见,希望诉讼代理人能够全面看清笔录的原话,而不应该断章取义,他只说了一个"嗯",并不是说吕XX在与崔连国说其他的事情。
【9时5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公诉人:证人江胜军证言【6P132-137、140-143】。
审判员: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无异议。
审判员: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崇暖:无异议。
杨在明:有异议。1、江胜军的证言中有一点是比较模糊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和实际的控制权到底应该是党委说了算还是村委说了算,还是由其他的机构说了算,这一点笔录中应该表达的不是很清楚。2、江胜军的证词中说认为与开发商的关系他不太清楚,镇上不让他知道,这里面是不是涉及到镇与开发商的关系,而这一利益关系正是镇上不让村委插手的一个原因,这一点也是本案当中需要查出的一个事实,它也决定着镇上给村委施加的压力有多大。因为镇上和开发商的利益关系越大,就意味着镇上给村委施加的压力越大,促使本案发生的程度也就会越大,所以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这两个问题也是我们让江胜军出庭作证的一个主要理由。
刘勇进:关于江胜军我们在第一次庭前会议的时候已经以书面形式请求江胜军出庭作证,截至到上星期法官给我们答复依然是在合议中,不知道现在是一种什么情况。
李德连:为什么死者的代表没有来?
审判员:李德连,现在是法庭质证阶段,你需要表达的是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现在既然李德连已经提出,法庭也回应一下,开庭前我们已经通知了被害人耿付林的亲属及诉讼代理人,他们均表示不参加本案庭审。
李德连:他们有什么理由?
审判员:他们不参加庭审是他们自愿的。
刘勇进:我们书面提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还没有予以答复。
审判员: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已经听清楚并记录在案,现在这个阶段不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阶段。
审判员: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无异议。
【9时5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9时4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因设备传输出现故障,休庭5分钟。
【9时4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举证质证
审判员: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耿建军(被害人耿付林之子)证言【6P42-44】证人耿付春(被害人耿付林弟弟)证言【6P46-53、55-56】
审判员: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审判员: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审判员:各被害人及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勇进:对内容有异议,并不是李荣茂组织。
李德连:并不是李荣茂组织的,是我们自发的。
荆爱美:没有。
公诉人:证人林尚升证言【6P145-148、150-151】 证人王霞证言【6P153-155】 证人李作明证言【7P9-11】 证人李作军证言【7P13-14】 证人李亚林(李荣茂之子)证言【7P19-21、23-24】 证人刘瑞秋(被害人杜永军妻子)证言【7P26-27】 证人李崇光证言【7P29-30】
审判员: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判员: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判员: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公诉人:证人杜建林证言【7P1-2】 证人杜卫强证言【7P4-5、7-8】 证人杜建兵证言【7P16-17】 证人李大兵证言【7P32-33】拒绝签字。
审判员: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判员:各被害人及代理人有无异议?
刘勇进: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于案件起因,根据证据显示,村民是违法征收土地不满。
【9时4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举证质证
审判员: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害人杜永军的4份陈述【6P9-12、14-25】 被害人李德连的2份陈述【6P27-33】 被害人李崇暖的陈述【6P35-41】
审判员:被告人杜群山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杜群山: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崔连国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崔连国: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王月福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王月福: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李青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青: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刘长伟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刘长伟: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李显光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显光: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柴培涛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柴培涛: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杜群山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杜群山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崔连国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崔连国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王月福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王月福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李青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青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刘长伟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刘长伟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李显光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显光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柴培涛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柴培涛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崇暖:没有。
审判员: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杨在明:没有。
审判员:被害人李德连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金长胜:没有。
【9时3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举证质证
公诉人: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3P15-17】证人费永伦证言【6P2-4、6-8】
审判员:被告人杜群山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杜群山: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崔连国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崔连国: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王月福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王月福:有异议,侦查机关问的,我原话说的是崔连国只是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我没有说崔连国指使的。
审判员:被告人李青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青: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刘长伟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刘长伟: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李显光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显光: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柴培涛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柴培涛: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杜群山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杜群山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崔连国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崔连国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王月福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王月福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李青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青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
被告人刘长伟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刘长伟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李显光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显光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柴培涛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柴培涛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李崇暖:没有。
审判员: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均答:无。
审判员:被害人李德连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均答:无。
【9时0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9时0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举证、质证】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的放火罪向法庭举证。
【9时0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员:荆爱美代理人有什么意见?
荆爱美代理人:昨天来开庭有三次进行盘查,阻挠我们进行开庭,今天又有两次盘查,这两天盘查,侵犯了我的人身自由权,该事件与中院是分不开的,我申请整个青岛中院依法回避,由别的中院进行审理,如果否定我的申请,请给我理由。
审判员:你的理由与杜永军的代理人提出的理由是一样的,法庭已经和你说清楚了,你提出法院回避的理由也和你说清楚了。
金长胜:你只是说明我和杜永军的回避理由是一样的,你没有回答驳回本代理人回避申请的理由,中院可以明确说明驳回我的回避理由。公安机关不需要法庭之外进行维护秩序。
审判员:所有在座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听清楚了,这不属于回避的理由,现在庭审继续,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8时5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合议庭经合议驳回其回避申请。
【8时5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诉讼代理人刘勇进也提出回避申请。
【8时5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员:今天李崇暖的代理人无法到庭,但其是被害人的代理人,不影响今天刑事开庭的正常进行。
【8时4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合议庭经研究认为杨在明提出回避申请的理由与昨天提出的一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
【8时3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诉讼代理人杨在明再次提出回避申请,举证质证程序被中断。
【8时3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由丛日新法官主持放火罪部分的质证。
【8时3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到庭!
【18时2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3.21”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涉嫌犯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涉嫌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青岛中院将于明日8:30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继续开庭审理。谢谢关注。
【18时2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注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8时2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被害人李德连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对质性发问?对哪些被告人需要进行对质性发问?
李德连:当时在我们村打砸的时候是30多人,不止本案被告这几个人。
刘勇进:对杜群山、王月福发问。杜群山,你有无给王月福说过把事干好了有工程活干?
杜群山:我当时不是这么说的,我是说事情干好了之后,在咱这个地方他们施工,看能不能揽点活干,但是我没说得很确切,因为施工方我一个人都不认识,就是想着等拆迁的事摆平之后,能不能从领导那要点费用来答谢人家。
刘勇进:你有无讲过具体领导的名字?
杜群山:没讲过。
刘勇进:3月20日下午你有无跟王月福说"今晚必须把事给办了"?
杜群山:没有,我只是说事情越快越好,他作案的具体时间我不知道。
刘勇进:王月福,之前你是否说过,杜群山告诉你"今晚必须把事情给办了"?
王月福:是。
杜群山:我当时跟他说的是越快越好,他作案的时间以及具体用什么办法我不知道,我当时不要说出现人命,就连把村民打伤了我心里都过意不去。而且半夜1、2点钟人正是睡觉最熟的时候,如果我要放火的话,我自己一个人骑车就能去把事办了,没必要费这个周章。
审判长:被害人荆爱美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对质性发问?对哪些被告人需要进行对质性发问?
均答:无。
审判长: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对质性发问?对哪些被告人需要进行对质性发问?
杜群山辩护人:杜群山、王月福,你们第一次见面时有无提到过破坏帐篷?
杜群山:第一次见面时就是吓唬吓唬李荣茂他们闹事的,工地搭帐篷的地方我一次都没去过,当时跟王月福说,王月福问我帐篷搭在路北路南,我说我不知道,帐篷的位置就是路口进去二三百米。我们第一次见面时没有提到破坏帐篷。
王月福:第一次跟杜群山见面以后,在村里转完以后,杜群山带我走到工地往外走的出口那,我问他帐篷在什么地方,他说进去以后在路北面,当时没说放火,放火的事是3月20日下午说的。
杜群山辩护人:有没有明确讲到要破坏帐篷?
王月福:第一次没说。
王月福辩护人:王月福,是谁第一次提出用汽油烧帐篷的?
王月福:杜群山。
王月福辩护人:崔连国,3月20日下午的时候,王月福有没有跟你说过杜群山提议烧帐篷?
崔连国:提过。
王月福辩护人:杜群山,你解释一下。
杜群山:提议用火烧帐篷的事我没说过,我当时明确跟王月福说的第一句话就是千万别闹出人命,我也明确跟王月福说过,里面有个高个子的,腿脚不方便,中过风,千万别碰他。
审判长:今天的法庭庭审到此结束,明天8:30准时开庭,8:00请各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到庭。
杨在明:今天晚上我8:00的飞机飞往杭州转到金华去开庭,明天的庭我不能参加,因为法庭给我们的传票就是今天一天的时间,希望审判长能够做出一个适当的考虑。
审判长:法庭通知的是庭审开始时间,没有说明什么时间结束。今天的庭审是整个庭审的继续,明天也是整个庭审的继续,所以法庭通知明天继续开庭,开庭时间刚才已经说明了。将被告人带出法庭,休庭。(敲法槌)
【18时1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进行对质性发问。
审判长: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对质性发问?对哪些被告人进行对质性发问?
均答:无。
审判长: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对质性发问?对哪些被告人进行对质性发问?
杨在明:需要对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发问。杜群山,当时是你找的崔连国还是崔连国主动找的你?
杜群山:崔连国先给我打的电话,然后我又去找的他。
杨在明:你们谈村民闹事的事情是你找的他,还是他找的你?
杜群山:我找的崔连国。
杨在明:崔连国,是这样吗?庭审中你回答我的问题时,你说是听了吕XX的话以后,你打电话给杜群山的?
崔连国:那两天杜群山正需要拉媳妇,车坏了,就找我借,我记得是吕XX走了以后,因为他找得比较急,所以我就给杜群山打了电话。
杨在明:你坚持是你与吕XX谈话后,你先找的杜群山?
崔连国:是,因为吕XX找得比较急。以前杜群山也给我打过电话,想过来找我,但是我没有时间,那时说的是借车的事。
杨在明:崔连国,你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的时候说,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针对李老头的事情来摆平他,也就是说你和杜群山谈话的内容仅限于这个问题,是不是仅限于这个内容?
杜群山:我和崔连国刚才说的是一样,之前他先给我打过电话,3月16日还是17日我又给他打电话去了他办公室。
杨在明:你们商谈的内容仅仅局限于要摆平李姓老头?还有无其他?
杜群山:我当时提供了几个闹事的,我应该也说过李姓老头,指的是李荣茂。
杨在明:杜群山,你是否认识吕XX?
杜群山:认识。
杨在明:你们关系怎么样?
杜群山:就是上下级的关系。
杨在明:崔连国找你商谈的时候,有没有说过吕XX和他谈过,让他去找你这样的内容?
杜群山:崔连国给我打电话的时候就说村里有闹事的,领导不满意,没指名。
杨在明:崔连国,当初你守着杜群山给王月福直接打的电话,有没有这样的事实?
崔连国:我记得是。
杨在明:杜群山,你是否认可?
杜群山:在我眼前没打,我去的时候崔连国打了一个电话,但是是在办公室门外打的,什么内容我不知道,守着我的时候我没有印象。
杨在明:王月福,崔连国给你打电话的时候,确切表达的意思是什么?
王月福:就是给了我杜群山的电话号码,让我有时间联系他,也没说什么事。
杨在明:崔连国,确实是如此吗?没有告诉他具体的内容?
崔连国:我就说杜主任找他有个事。
杨在明:王月福,你和杜群山见面的时候,交谈的确切内容到底是什么?
王月福:第一次见面是在厦门路,是下午,简单的一说,说有村民闹事,让我晚上等他参加完婚礼打电话找他。晚上我又给他打电话,我们在贸易城见的面,他上了我的车,我开车他带路,带我在村里认了一个姓李的老头,说在一个小区开大门,让我修理这个老头,或者修理他儿也行,就是他带的头。
杨在明:你具体要做的事的内容是杜群山告诉你的?
王月福:是。
杜群山:是。
杨在明:王月福在找你的时候他没有明确的目的?他找你的时候他表达的意思是什么?
杜群山:就是村民闹事,他帮我吓唬吓唬村民。
杨在明:你这样的说法与刚才王月福的说法是矛盾的。崔连国给王月福只是一个电话,并没有说具体事情的内容,王月福就按照崔连国的简单的电话指使找到了杜群山,现在的问题是,按照王月福的这样一个逻辑的话,他是不知道需要做什么的,他只有见到杜群山才能知道确切的事情或者是目的,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杜群山认为是他来了以后王月福见到杜群山时已经把需要做什么的意思给杜群山表达了,因此说你们之间的陈述是相互矛盾的,这一定王月福和杜群山说过你们是否认可?
王月福:我在见杜群山之前什么事都不知道,下午我们在厦门路第一次见面,是1点多2点左右,上他车以后就简单的跟我说有村民闹事,他下午没时间,让我8:30左右给他打电话,晚上8:30以后我才知道具体什么事,然后他带着我,我开着租来的白色起亚去看姓李的老头和他儿子,让我认了认车以及姓李的老头儿子家,看到他家亮着灯,大门锁着,安的监控,出去以后又去了工地。我见杜群山之前我什么事都不知道。
杨在明:发问到此。
【18时0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对质性发问。
审判长:各被告人坐下。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对质性发问?对哪些被告人需要进行对质性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你们二人在崔连国办公室谈及杜家疃村村民的事,当天是谁主动联系的谁?去谈的内容是什么?
杜群山:那天是我给崔连国打过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办公室,我跟他说我要过去。
公诉人:你跟崔连国说了什么?
杜群山:先说了侄子用车,过去感谢他,然后说有村民闹事,找崔连国帮忙找人帮我吓唬吓唬闹事的。
公诉人:你提的这个要求是针对某个具体村民还是你所说的几个闹事的村民?
杜群山:我跟崔连国说几个闹事的。
公诉人:崔连国,你回答这个问题。
崔连国:说的内容就是一个姓李的老头,针对这个姓李的。我记得是我给杜群山打的电话。
公诉人:杜群山跟你说的是针对什么人?
崔连国:就是一个姓李的老头。
公诉人:就是针对这一个人?
崔连国:是。
公诉人:你今天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与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都不一样,你以哪次为准?
崔连国:我在公安也是说找姓李的老头。
公诉人:公诉人已经明确告诉你了,你今天的供述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一致,你以哪次为准?
崔连国:以当庭的回答为准。
公诉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第一次叫停的时候,是杜群山和崔连国分别跟王月福在电话里怎么说的?
杜群山:我给王月福打电话说那个事情不办了,就说这么一句话,王月福说知道了。
崔连国:我跟他说领导不用咱办这个事了,你以后也不用管了,停止,他说"我知道了,杜主任给我打电话了"。
王月福:杜群山先给我打的电话,之后崔连国又给我打的电话。崔连国给我打电话就说不干了,基本上跟他说的是一样的,崔连国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我在车上,也没有再问他。杜群山给我打电话时我还没开始开车往回走。
公诉人:王月福,当时你当庭讲了,你跟后面四个被告人说这件事的时候,你说你是单独跟李青说的?
王月福:是。
公诉人:你跟他说了什么内容?
王月福:我跟杜群山见面以后,去租车的时候,我说"今天晚上必须把这个事办了,把人弄出来,把帐篷点了"。
公诉人:李青,王月福说得对不对?
李青:对。
公诉人:你刚才说的是王月福说这个事的时候,除了刘长伟你们三个人都在场,第二你说只是说把棚子点了,吓唬吓唬村民,没有说把人清出来。
李青:我刚才没说。
公诉人:他说没说过这个话?
李青:说过。
公诉人:他是当着你们三个人说的,还是跟你说的?
李青:第一次是跟我说的,后面一次是跟我们三个人说的。
公诉人:跟你们三个人说的时候是怎么说的?
李青:跟对我自己说的时候是一样的。
公诉人:刘长伟,当时去参加这件事的时候,是谁跟你说的?
刘长伟:李青。他说今晚把帐篷点着,如果有人出来把人放倒行了。
公诉人:李青,为什么你从王月福听的跟告诉刘长伟的不一样?
李青:我说的是如果有人反抗的话别伤着自己。
公诉人:但是你传达的事情不一样。李显光,当时王月福跟你们说的时候是怎么说的?
李显光:就说去点帐篷,没说别的。
公诉人:王月福,当时为什么要用点火这种方式?
王月福:3月20日下午杜群山明确提出。
公诉人:是杜群山的决定?
王月福:是。
公诉人:杜群山,是这样吗?
杜群山:我没说过。
公诉人:发问到此。
【17时5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传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到庭。
【17时5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审判长: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均答:无。
审判长: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均答:无。
审判长:被害人李德连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均答:无。
审判长:被害人荆爱美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均答:无。
审判长:柴培涛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其他辩护人有无发问?
柴培涛辩护人:你到工地时,拿了多少汽油?
柴培涛:半瓶。
柴培涛辩护人:是什么样的瓶子?
柴培涛:类似农夫山泉的瓶子,半瓶。
柴培涛辩护人:李青等人到帐篷去的时候你在干什么?
柴培涛:我在车上,没有下车。
柴培涛辩护人:你们到达工地的时候,是否知道帐篷里有人?
柴培涛:不知道。
柴培涛辩护人:关于寻衅滋事,几起寻衅滋事你参与过多少次,是谁叫你去的?
柴培涛:王月福。
杜群山辩护人:第一次王月福和你提到杜家疃村这个事是什么时间?
柴培涛:3月份吧,具体什么时间我也忘了。
杜群山辩护人:他在哪个场合跟你说的?
柴培涛:好象在吃饭的时候,我记不清了。
杜群山辩护人:你去过几次现场?
柴培涛:两次。
杜群山辩护人:第一次是什么时间?
柴培涛:应该是我和王月福一起出去一趟,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
杜群山辩护人: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柴培涛:是。
杜群山辩护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你是开车?
柴培涛:是。
杜群山辩护人:其他人下去以后,你有无听到他们的声音?有无喊叫?
柴培涛:在走的时候我好象按过车喇叭,当时在车上,车也发动着,下面好象有声音。
杜群山辩护人:能不能确定这个事情?
柴培涛:确定不了。
刘长伟辩护人:柴培涛,3月17日你们的行动为什么没有叫刘长伟参与?
柴培涛:当时还没说要去吧。
刘长伟辩护人:你和李显光、李青他们走得比较近,刘长伟和你们关系一样密切吗?
柴培涛:挺要好的。
刘长伟辩护人:20日你为什么又联系了刘长伟?
柴培涛:当时我刚起来,王月福让我给他打电话。
刘长伟辩护人:一开始刘长伟是否拒绝了?
柴培涛:好象那天他朋友过生日,说要晚一点回来。
【17时5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柴培涛。
审判长:被告人柴培涛坐下。被告人柴培涛,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就起诉书的指控向法庭陈述,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可以就有异议的事实重点进行陈述,你讲吧。
柴培涛:没有异议。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柴培涛。
公诉人:被告人柴培涛,今天依法对你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公诉人所提出的问题,明白吗?
柴培涛:明白。
公诉人:你是怎么参与到放火罪当中来的?
柴培涛:我以前在白果园那边上班。
公诉人:去放火是你自己决定的,还是别人让你去的?
柴培涛:别人让去的。
公诉人:谁?
柴培涛:王月福。
公诉人:怎么跟你说的?
柴培涛:我忘了怎么说了。
公诉人:当时谁在场?
柴培涛:李青、李显光,还有我。
公诉人:他当时说了什么?
柴培涛:当时他到我那边去的时候,我在睡觉。
公诉人:你这是说的第一次还是第二次?
柴培涛:就是案发当天。
公诉人:案发当天之前有无跟你说过这件事?
柴培涛:说过。当时没说要放火,说要吓唬一下。
公诉人:吓唬谁?
柴培涛:没指定说谁,就是那边的人。
公诉人:20日当天你在睡觉,所以没听清?
柴培涛:是。
公诉人:刘长伟是谁叫他参加这件事的?
柴培涛:我。
公诉人:你怎么跟他说的?
柴培涛:说要办事。
公诉人:这就是全部?
柴培涛:是。
公诉人:他能理解这个意思吗?
柴培涛:他来了以后具体好象跟他说了一下。
公诉人:他来了以后谁跟他说的?
柴培涛:好象是李青。
公诉人:怎么说的?
柴培涛:忘了。
公诉人:最早确定用火这个办法是什么时候?
柴培涛:应该是20日当天晚上。
公诉人:你知道是谁决定这件事的吗?
柴培涛:不知道。
公诉人:现在就寻衅滋事罪问你两个问题,你是怎么参与到寻衅滋事中的?
柴培涛:王月福让我去的。
公诉人:王月福在白果园干什么工作?
柴培涛:清理建筑垃圾,拆迁。
公诉人:讯问完毕。
【17时4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将被告人李显光带出法庭候审,传被告人柴培涛到庭。
【17时4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 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审判长: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均答:无。
审判长: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均答:无。
审判长:被害人李德连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均答:无。
审判长:被害人荆爱美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金长胜:荆爱美的房屋是不是你们拆除的?
李显光:我参与的。
金长胜:是谁安排的?
李显光:我不知道,我是跟着李青一起。
金长胜:谁让你去拆她的房屋的?
李显光:就是一起,一起拉着去的,我不知道是谁指使的。
金长胜:荆爱美的汽车是不是你们砸的?
李显光:是。
金长胜:是否是照片上的汽车?2014年2月26日一次,3月1日一次。
李显光:我参与了一次。
金长胜:是哪天的?
李显光:想不起来了。
金长胜:你们几个人参与了?
李显光:四个。
金长胜:砸完车之后是否打人了?
李显光:没有。
审判长:李显光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其他辩护人有无发问?
李显光辩护人:无。
杜群山辩护人:李显光,3月20日之前,你们本来准备17日采取行动,17日你们购买了刀具?
李显光:是。
杜群山辩护人:17日上午你们做什么了?
李显光:去蓼兰了。
杜群山辩护人:17日之前你是否到过现场?
李显光:去过。
杜群山辩护人:怎么去的?
李显光:王月福开车拉着,好象是开的起亚车,当时有王月福、柴培涛、我。
杜群山辩护人:21日案发的第二天上午,你和本案被告人王月福是否见过面?
李显光:案发之后见过一次面。
杜群山辩护人:是什么时间?
李显光:上午10点多,想不起来了。
【17时4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李显光。
审判长:被告人李显光坐下。被告人李显光,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就起诉书的指控向法庭陈述,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可以就有异议的事实重点进行陈述,你讲吧。
李显光:没有异议。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李显光。
公诉人:被告人李显光,今天依法对你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公诉人所提出的问题,明白吗?
李显光:明白。
公诉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两起犯罪,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均无异议?
李显光:是。
公诉人:你怎么参与到放火罪当中的?
李显光:我和柴培涛住在一起,正好碰上这个事,王月福说了这个事以后我就一起去了。
公诉人:王月福去找谁?
李显光:李青和柴培涛。
公诉人:当时王月福在说这件事的时候,你们都在场?
李显光:是。
公诉人:他是怎么说的?
李显光:他就是说晚上去办个事,以前是17日还是多少日就要去办,后来又拖到20日。
公诉人:他20日的时候又去了?
李显光:是,他拿着一个东西去了,我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他说晚上就用这个就行了,让我们注意安全,手机别带了。
公诉人:有没有其他内容?
李显光:没有。
公诉人:刘长伟是谁让他参与这件事的?
李显光:柴培涛给他打的电话。
公诉人:是谁跟他说要去干什么?
李显光:应该是柴培涛跟他说的吧,我没听见。
公诉人:现在就寻衅滋事罪问你两个问题,你为什么会参与到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中?
李显光:我在李青那住,晚上没事就跟他们一起出去玩。
公诉人:是你主动要做的,还是别人让你做的?
李显光:去的时候是他们把礼花弹给我的,我们就一起干了。
公诉人:谁给你的?
李显光:李青、柴培涛。
公诉人:讯问完毕。
【17时4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将被告人刘长伟带出法庭候审,传被告人李显光到庭。
【17时3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审判长:刘长伟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其他辩护人有无发问?
刘长伟辩护人:你是否有户口?
刘长伟:没有。
刘长伟辩护人:起诉书上你的身份是怎么确定的?1987年5月14日生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刘长伟:我父亲跟我说的。
刘长伟辩护人:你也是这么跟审判机关说的?
刘长伟:是。
刘长伟辩护人:你为什么没有户口?
刘长伟:超生。
刘长伟辩护人:你是什么文化程度?
刘长伟:初中毕业。
刘长伟辩护人:你从事什么职业?
刘长伟:家具厂上班。
刘长伟辩护人:柴培涛叫你的时候,你是怎么说的?
刘长伟:我说好。
刘长伟辩护人:柴培涛一开始叫你的时候你是怎么说的?
刘长伟:纵火案的时候,我说我朋友过生日,我不去了,他就把电话挂了。
刘长伟辩护人:王月福叫你你为什么答应了?
刘长伟:他是我哥,我不去不好。
刘长伟辩护人:是谁给你的汽油和火机?
刘长伟:柴培涛。
刘长伟辩护人:是直接给你的,还是他往后放你接着的?
刘长伟:直接给我的。
刘长伟辩护人:你刚才说拿着刀是怕帐篷里有人?
刘长伟:是。
刘长伟辩护人:是准备烧死他们不让他们出来?
刘长伟:不是。
刘长伟辩护人:那为什么要拿刀?
刘长伟:自卫,防止他们出来打我们。
杜群山辩护人:刘长伟,你们在贸易城买刀,是哪一天去的?
刘长伟:我没去。
杜群山辩护人:你第一次去工地是哪一天?
刘长伟:放火那天。
杜群山辩护人:之前没去过工地?
刘长伟:没有。
审判长:各方有无补充发问?
金长胜:刘长伟,关于荆爱美的汽车,是不是你砸的?
刘长伟:没有我。
刘勇进:刘长伟,王月福叫你去的时候,你有没有问王月福为什么要这么做?
刘长伟:没有。
【17时3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补充发问。
审判长: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均答:无。
审判长: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均答:无。
审判长:被害人李德连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均答:无。
审判长:被害人荆爱美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
荆爱美:是谁打电话给你?
刘长伟:第一次是柴培涛。
荆爱美:他们是谁付钱给你?
刘长伟:就第一次给了我一百块钱,之后没给我。
荆爱美:你有没有是非标准?柴培涛或王月福叫你干什么,你都不问?
刘长伟:他一开始没跟我说,我去了以后才知道的,朋友叫我去,不去不好。
荆爱美:你们这是正确行为吗?
刘长伟:不是。
荆爱美:为什么这么干?
刘长伟:没有为什么。
李显光辩护人:对荆爱美的发问有异议。
审判长:被害人荆爱美,针对你被损坏财物,房屋和车辆的问题,有无发问。
荆爱美:他是什么动机去干这个事?
刘长伟:为了朋友。
金长胜: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听王月福的安排做这个事情的?
刘长伟:去年夏天。
金长胜:你是每月领工资?
刘长伟:不是。
金长胜:他怎么付你钱的?
刘长伟:就第一次给了我一百块钱。
金长胜:从去年夏天到案发,他总共给了你一百块钱?
刘长伟:他还借给过我钱,借了1500元,我平时上班。
金长胜:你平时是义务帮忙?
刘长伟:是。
金长胜:荆爱美家的房屋是不是你拆的?
刘长伟:是。
金长胜:谁安排你去拆的?
刘长伟:王月福。
金长胜:你当时认为这是犯法吗?
刘长伟:当时没想过。
【17时2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将被告人李青带出法庭候审,传被告人刘长伟到庭。
【17时2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各方有无补充发问?
荆爱美:李青,你在白果园,白天你们干什么?
李青:白天拉垃圾。
荆爱美:为什么每天晚上都出来寻衅滋事?你们612、621的车是租的还是谁的?
李青:我不知道。
荆爱美:你们住在西边的楼上,我们这几家监控的天天监控,你们三两天一次,是不是就这么做?
李青:没有。我在公安调查的供述中都有,到了几次公安已经调查清楚了。
荆爱美:崔喜家连续十几次被放了礼花弹?
李青:那我不知道。
审判长:被害人荆爱美,针对你自己的情况进行发问。
荆爱美:你们去拆我的房子的时候,是不是带着车,你们四个人戴着口罩、帽子,从西边车上转出去的,我的房子门虽然不是个正规门,但是也不是敞着门,否则我家早被捡垃圾的人搬走了。
李青:我不知道,我是去了现场,但是晚上去的看不见。
【17时2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图为被告人李青。
【17时2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补充发问。
审判长:李青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其他辩护人有无发问?
李青辩护人:你参与放火的事件是谁指使你去的?
李青:王月福。
李青辩护人:之前你有无到过案发现场?
李青:去过。
李青辩护人:去过几次?
李青:一次。
李青辩护人:跟谁一起去的?
李青:王月福、我、李显光。
李青辩护人:你们乘坐的车辆是谁的?
李青:王月福租的。
李青辩护人:租车的费用是谁出的?
李青:王月福。
李青辩护人:你刚才回答公诉人时说王月福在案发当天把放火的想法告诉了你,是告诉了你一个人还是大家都告诉了?
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都知道,当时大家都在一起说的。
李青辩护人:王月福给了你多少汽油?
李青:一饮料瓶。
李青辩护人:王月福去送汽油的时候还有谁在现场?
李青:李显光、柴培涛。
李青辩护人:他去送汽油的时候,你们之间有无对话?
李青:没说什么,就是晚上让我们小心点。
李青辩护人:汽油送过去之后放在哪里?
李青:柴培涛接的。
李青辩护人:你们去平度贸易城买的作案工具,都是谁去买的?
李青:我。
李青辩护人:费用是谁提供的?
李青:王月福。
李青辩护人:给了你多少钱?
李青:1000元。
李青辩护人:在放火现场,你在干什么?
李青:我当时在帐篷门口那往里看有没有人。
李青辩护人:手里拿没拿作案工具?
李青:手里拿着刀。
李青辩护人:你是否看见里面有没有人?
李青:没看见有人。
李青辩护人:谁往帐篷上倒的汽油?
李青:没看见。
李青辩护人:谁点的火?
李青:我不知道。
李青辩护人:案发之后第二天,你们与王月福有没有见过面?
李青:见过。
李青辩护人:当时是否知道已经被烧死人了?
李青:当时不知道,见面以后王月福告诉我的。
李青辩护人:他当时有什么反应?
李青:他不信,认为是他们在造谣,我说回去看看吧,确定真的烧死人了,然后他安排我们处理了作案工具。
李青辩护人:在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中,指控你参与的四起都属实?
李青:是。
李青辩护人:都是谁安排你去的?
李青:王月福。
李青辩护人:有无获得相应报酬?
李青:没有。
杜群山辩护人:李青,刚才你辩护人讯问你时,你说第一次去现场是王月福开车拉着你,还有李显光和柴培涛,当时开的是什么车?
李青:起亚赛拉图。
杜群山辩护人:王月福个人有没有车?
李青:有车,是个白色雪弗兰。
杜群山辩护人:这一次与你们去买刀回来相隔几天?
李青:忘了。大约四五天吧。
王月福辩护人:当时王月福让你具体实施这一行为的时候,他是怎么说的?
李青:就是让去了以后把帐篷点了,不让村民在这住了,把他们吓走。
王月福辩护人:这就是全部?
李青:是。
王月福辩护人:你当天实施放火时,帐篷里有没有人?
李青:我上去看,没看到人。
【17时1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补充发问。
审判长: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均答:无。
审判长: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均答:无。
审判长:被害人李德连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均答:无。
审判长:被害人荆爱美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发展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金长胜:荆爱美家的房屋是不是你们强拆的?
李青:是。
金长胜:你们有多少人参与?
李青:四个。
金长胜:是谁安排你们去的?
李青:王月福。
金长胜:他们家的玻璃是不是你们砸的?
李青:我不知道。
金长胜:他们家的车窗玻璃是不是你们砸的?
李青:是。
金长胜:有几个人参与了?
李青:三个。李显光、柴培涛、我。
金长胜:谁安排你们去的?
李青:王月福。
金长胜:用什么砸的车窗玻璃?
李青:砖头。
金长胜:有没有动手打人?
李青:动手了,但是没有打人。
金长胜:荆爱美的儿子耳朵受伤,你知道是谁动手打的吗?
李青:我不知道。
金长胜:荆爱美家的大门被偷是不是你们做的?
李青:不知道。
金长胜:她家的物品丢失是不是你们做的?
李青:不知道。
【17时1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李青。
审判长:将被告人王月福带出法庭候审。被告人李青坐下。被告人李青,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就起诉书的指控向法庭陈述,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可以就有异议的事实重点进行陈述,你讲吧。
李青:没有异议。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李青。
公诉人:被告人李青,今天依法对你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公诉人所提出的问题,明白吗?
李青:明白。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你两个罪名,放火罪和寻衅滋事罪,你对这两个罪名均没有异议?
李青:没有。
公诉人:首先就放火罪讯问你,你为什么要参与这个事情?
李青:王月福找我帮忙。
公诉人:他是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具体跟你怎么说的?
李青:具体地点我忘了,时间也忘了,大致是在3月份。
公诉人:你具体实施放火行为之前,王月福什么时候跟你说要去放火的?
李青:记不清了。
公诉人:他是怎么跟你说的?
李青:原话就是去了以后把帐篷给烧了,吓唬吓唬他们。
公诉人:你确定说的是当时王月福说的原话?
李青:是。
公诉人:是原话的全部?
李青:是。
公诉人:就是说把帐篷烧了吓唬吓唬他们?
李青:是。
公诉人:你们去的时候为什么去拿刀?
李青:防止村民出来以后打我们。
公诉人:刘长伟是谁让他参与进来的?
李青:我不知道。
公诉人:刘长伟参与这件事,具体要去干什么,是谁告诉他的?
李青:好象是柴培涛。
公诉人:在什么地方?
李青:不知道。
公诉人:你刚才说柴培涛跟他说的,依据何在?
李青:我问过柴培涛,他说跟刘长伟说了。
公诉人:但是说的具体内容你不清楚?
李青:不清楚。
公诉人:你自己有无跟刘长伟详细说当晚要去干什么?
李青:说过。
公诉人:你当时怎么跟他说的?
李青:就说晚上去了把帐篷烧了。
公诉人:你现在说的是你当时说的全部而且是原话吗?
李青:是。
公诉人:烧帐篷这个事为什么要用火?
李青:我不知道,他们提出来的。
公诉人:谁提出的?
李青:王月福。
公诉人:最早提出用火是什么时候?
李青:当天。
公诉人:你们之前有一次准备去,后来又放弃了?
李青:是。
公诉人:在你们当时要去的时候是准备拿刀去?
李青:是。
公诉人:为什么第一次要准备拿刀去的情况下,第二次提出要用火?
李青:我不知道。
公诉人:案发之后王月福给了你5000元钱,这是什么钱?
李青:借我的钱。
公诉人:他这是还你钱?
李青:是。
公诉人:你刚才也针对公诉人一些问题表示想不清楚了,是否以你在之前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为准?
李青:是。认可以前供述的内容。
公诉人:讯问完毕。
【17时1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将被告人王月福带出法庭候审,传被告人李青到庭。
图为被告人王月福
【17时1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审判长: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还有无问题要问?
荆爱美:王月福,到现在为止,你认为寻衅滋事这块到底是对是错?
王月福:我认罪。
荆爱美:如果没有杜家疃村这块事你能认罪吗?
审判长:被害人荆爱美,你刚才的假设不成立。还有无问题要发问?
荆爱美:起诉书上我们的是房子,是一个200平方的房子被强拆,但是起诉书上只给我们认了院墙,这是不对的。今天我们要尊重事实,事实胜于雄辩。我的房子被砸、车被砸,这是铁的事实,今天再不接受教训,那就是没有天理没有良心。
审判员:被害人,现在是法庭发问阶段,你如果有相关意见,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讲。各方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不要带着情绪,否则会影响本案的审理,今天就是对本案各被告人放火罪和寻衅滋事罪进行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应围绕各被告人定罪、量刑,围绕法庭程序发表意见。从今天上午到现在,相关诉讼参与人在案件的起因上多次反复涉及征地以及相关人员是否参与案件的问题,以及今天提到各被告人还涉及其他犯罪事实,法庭充分理解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但是法庭要再次强调,今天开庭审理的是刑事案件,案件的起因不是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仅是反映案件起因,是法庭酌定考虑的一个情节。在案件的起因上,在质证阶段公诉人也会出示大量证据,期间各诉讼参与人也会进行质证,涉及政府征地拆迁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属于向行政机关反映或者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的问题,不是通过刑事诉讼能够解决的问题。不是希望通过刑事审判这个平台来达到其他目的。其他人员是否涉及犯罪以及今天各被告人是否涉及其他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他人员涉及犯罪或各被告人涉及其他犯罪,司法机关会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在这一问题上如果诉讼参与人不清楚,法庭再次释明。在下面的庭审中,在这一问题上希望不要过多占用庭审时间,影响本案指控犯罪事实的审理。希望各方充分注意。
金长胜:请允许我再用简单的话语陈述一下其他的理由。
审判长:你如果围绕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方面可以陈述。
金长胜:我会尽量用简洁的语言。首先,我们对于公诉机关认定几位被告人犯有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是持有不同意见的,我们认为被告人应该是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
审判长:荆爱美的诉讼代理人,你的这一问题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意见,现在是法庭发问阶段。
金长胜:我准备在辩论阶段来说这个问题,但是因为在讯问阶段我们需要对本案全部事实进行讯问,既然审判长不让我进行完整的讯问,因此现在没有办法,把我只能我本来想在法庭辩论说的观点现在进行阐述。
审判长:在法庭辩论阶段你可以继续讲。
金长胜:好的。
【17时0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各方补充发问。
审判长:各方还有无补充发问?
李德连:关于帐篷,这么一小瓶的汽油,20多平方的小房能不能全点燃过来?
王月福:我确实是给了他们一瓶汽油,至于怎么回事我也不知道,所以第二天新闻上出现了死人之后我们都不相信,我们觉得不可能那么一点汽油能烧死人。
刘勇进:你刚才说崔连国让你把这个事干好之后有工程干?
崔连国辩护人:反对,刚才没有这么说。
刘勇进:这是在公诉人发问的时候王月福这么回答的。
公诉人:王月福回答的是杜群山亲口对他说的,崔连国没有说过这个话。
刘勇进:不好意思。你刚才说把事干好以后有工程干,你怎么确定杜群山能给你提供这个工程?
审判长:你能否确定?
刘勇进:我援引的是被告人对公诉人提问的回答。
审判长:法庭提醒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言时应注意听。
刘勇进:好的。
王月福:你可以重新问一遍吗?
刘勇进:就是把事干好有工程干,你为什么确定他能给你工程?
王月福:这是杜群山跟我说的,我觉得他一个村主任,也没有必要骗我。
刘勇进:你理解的这个工程是什么?
王月福:就是干点工程活。
刘勇进:发问到此。
金长胜:你们用的礼花弹是什么样的?
李显光辩护人:反对,荆爱美所涉及的案件中没有涉及到礼花弹,诉讼代理人的问题超出了其代理范围。
荆爱美:我们的代理人代理的六家被害人。
审判长:反对有效,被害人荆爱美,你的代理人是代理了你自己的房屋、车辆包括人身损害的问题。
金长胜:你们砸过荆爱美家的玻璃,砸过车窗玻璃,推倒了荆爱美家的房屋,是不是?
王月福:具体的事我不知道,我是安排他们去过。
金长胜:怎么安排的?跟他们怎么说的?
王月福:我没到过现场。
金长胜:你是怎么安排他们的?
王月福:安排他们干什么?
金长胜:荆爱美的汽车是不是被你们砸的?
王月福:我不知道,我没到过现场。
荆爱美:那天晚上你们就在羊肉馆那吃饭。
王月福:我没到过现场。
金长胜:荆爱美家的玻璃是不是你们砸的?
王月福:我不知道。
金长胜:荆爱美家的房屋是不是你们强拆的?
王月福:这个我安排过。
金长胜:荆爱美家的房屋大门是不是被你们偷拆的?
王月福:不是。
金长胜:荆爱美家房屋大门第二次被偷拆是不是你们拆的?
王月福:不是。
金长胜:荆爱美家的立式空调、电风扇被偷是不是你们做的?
王月福:不是,不知道。
金长胜:荆爱美家失窃的电视和古董是不是你们偷的?
王月福:不是。
王月福辩护人:反对,超出了起诉书指控的范围。
审判长:异议成立,起诉书并未指控该部分内容,请就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发问。
金长胜:这部分是起诉书遗漏的,本案涉及寻衅滋事,寻衅滋事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发生,诉讼代理人有权对案件事实进行发问,而不是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发问。希望审判长能够许可我的发问,因为本案诉讼代理人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发问,而不是对一个起诉书进行发问。
审判长:今天审理的就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各被告人。
金长胜: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遗漏的地方,我要求继续发问。
审判长:目前起诉书没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在本庭审理范围之内。
金长胜:应该就本案整个事实进行审问。
审判长:法庭再次提醒你,第一次提醒你听从法庭指挥,服从法庭决定。
金长胜:对于这个我持保留意见。
【16时5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崔连国辩护人:你刚才也提到了崔连国阻止你放火,你明确回答一下,他的态度是非常坚决的还是有点暧昧的?
王月福:坚决的。
崔连国辩护人:崔连国是否承诺给你一定的利益?
王月福: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3月20日你到过崔连国办公室,你们俩刚才说的公诉人也问过了,你当初为什么没有听崔连国的话?
王月福:我和杜群山认识以后说停也是杜群山说停的,说干也是杜群山说干的,所以杜群山怎么说我就怎么干。
崔连国辩护人:你在杜群山那有什么利益考虑吗?
王月福:当时杜群山说帮着把这个事办好了,办好以后到时候可以给我要点活干。
李青辩护人:李青参与到放火案件中,是你指使的吗?
王月福:是。
李青辩护人:你和李青一起到案发现场去过几次?
王月福:一次。
李青辩护人:是什么时候去的?
王月福:跟杜群山见面以后,8:30以后,我带着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去过一次。
李青辩护人:3月17日?
王月福:记不清了。
李青辩护人:你们在贸易城买作案工具,当时你有没有一起去?
王月福:一起去了。
李青辩护人:付的费用是谁付的?
王月福:我,付了300余元。
李青辩护人:是否包括在之后你给李青的租车费用中?
王月福:不包括。
李青辩护人:案发后你和李青他们都见过面?
王月福:是。
李青辩护人:见面的时候你已经知道帐篷里烧死人了?
王月福:是。
李青辩护人:你当时对他们怎么说的?
王月福:没说什么,当时上午10点多快到中午的时候,网上新闻就出来了,我问李青怎么把人烧死了,李青说不可能,没事,他们也不相信。
李青辩护人:发问到此。
刘长伟辩护人:第一次组织实施吓唬看守工地的村民时,为什么没有叫刘长伟参与?
王月福:我也不知道。
刘长伟辩护人:3月20日你是否联系了刘长伟?
王月福:我没联系。
刘长伟辩护人:你是否知道柴培涛是否联系过?
王月福:柴培涛联系过他。
刘长伟辩护人:柴培涛是否第一次给他打电话时,他说给朋友过生日,所以没有去,后来柴培涛又给他打了一次电话,但是这次电话是你接的?
王月福:不是。
柴培涛辩护人:你到柴培涛的住处的时候,你一共带了多少汽油?
王月福:矿泉水瓶不到一瓶。
柴培涛辩护人:是大瓶还是小瓶?
王月福:比农夫山泉的瓶子稍微小点,没有看多少毫升。
柴培涛辩护人:农夫山泉是550毫升,你带的汽油能有多少毫升?
王月福:不知道。
【16时5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王月福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其他辩护人有无发问?
王月福辩护人:王月福,杜群山提议你准备几瓶汽油?
王月福:两瓶。
王月福辩护人:你实际准备了几瓶?
王月福:一瓶。
王月福辩护人:你怎么跟李青安排的?
王月福:我跟李青见面后,我跟他说晚上必须把这个事办了,把人先清出来,不听话的打两巴掌踹两脚,然后把帐篷倒上汽油点着,让他们没有地方住。
王月福辩护人:当时事情出了以后,你给了李青5000元金钱,这是什么钱?
王月福:这是我2013年冬天欠他的钱。
王月福辩护人:这5000元与本案有没有关系?
王月福:没有。
王月福辩护人:3月20日下午你把杜群山让你放火的事情已经告诉了崔连国?
王月福:是,我现在也很后悔为什么当时不听崔连国的劝告。
王月福辩护人:出现现在这个局面,烧死了人,是你当时预期的吗?
王月福:不是,当时就想把帐篷烧了,让他们没有地方住。
杜群山辩护人:王月福,你和杜群山在本案之前认识吗?
王月福:不认识。
杜群山辩护人:你和本案其他几名被告人原来是否认识?被告人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与你是什么关系?
王月福:朋友。
杜群山辩护人:你们平时接触多吗?
王月福:还行吧。
杜群山辩护人:本案你到工地去过几次?
王月福:两次。
杜群山辩护人:都是什么时间?
王月福:总共去了三次,当天晚上杜群山带我去了一次,第二天早上我去过一次,然后没有了。
杜群山辩护人:这是几次?
王月福:跟杜群山认识的时候是在厦门路上,就靠近工地,杜群山就指了指那个地方,晚上又去了一次。
杜群山辩护人:第二天早上又去了一次?
王月福:是。
杜群山辩护人:这三次你都是开着车?
王月福:是。
杜群山辩护人:开的什么车?
王月福:租来的白色起亚。
杜群山辩护人:这三次都是开的起亚车?
王月福:是。
杜群山辩护人:你自己有没有车?
王月福:有,白色雪弗兰。
杜群山辩护人:你有没有开你自己的车去过工地?
王月福:没有。
杜群山辩护人:你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起诉书指控你出资购买了手套、帽子等物?
王月福:这个钱是我跟李青见面后给了他1000元让他租车。
杜群山辩护人:这1000元包括租车和买东西?
王月福:不是,我是让他租车的。
杜群山辩护人:这个钱是你自己出的?
王月福:是。
杜群山辩护人:整个过程中,杜群山有无向你支付过钱?
王月福:没有。
杜群山辩护人:3月21日案发以后,你是不是和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等人见面?
王月福:见过面,在哪见的我记不清了。
杜群山辩护人:你们一起待了多长时间?
王月福:记不清了?
杜群山辩护人:案发后与崔连国是否见过面?
王月福:见面了。
杜群山辩护人:见了多长时间?
王月福:我们见面没说这个事,我平时没事的时候就到崔连国公司,去他办公室喝口水。
【16时5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金长胜:你认为你的逻辑成立吗?
王月福:怎么不成立?
李显光辩护人:代理人的发问超出了荆爱美的被害范围。
王月福辩护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法庭决定的,不是由代理人予以审判,代理人没有权利这样问。
审判长:代理人请你围绕荆爱美家里所涉及的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进行发问,可以直接问被告人问题,被告人回答你即可。
金长胜:我说明一下理由。从被告人接到这个项目之后就知道白果园村有几十户村民强烈反对拆迁,而且是不同意拆迁,而且荆爱美的房屋多次受到侵害,房门多次被偷,房内物品多次被偷,荆爱美也多次报案,因此对于荆爱美不同意房屋被拆,不同意离开那个地方,大家是众所周知的,不能因为房间里没有人就说她已经签了协议,这个逻辑是明显不成立的,所以作为诉讼代理人,有权利指出这个问题,让大家知道。
荆爱美:王月福,你在白果园承包工地拆迁,有没有合同?
王月福:没有合同。
荆爱美:就和崔XX口头协议?
王月福:是。
荆爱美:崔XX是否承认?
王月福:他怎么不承认?
荆爱美:你承包这个工程没有价格的规定吗?
王月福:我觉得没什么。
荆爱美:牵扯到我们的利益。
王月福:牵扯到你们的利益你可以找你们的村委,我给你破坏了,你打出价格来,该多少钱多少钱。
荆爱美:我们的门被拆了三次。
王月福:或许是你们自己拆的。
荆爱美:我们自己能去拆自己的家园吗?
金长胜:我认为被告人刚才这句话有点不太负责任,因为在诉讼代理人刚才讯问过以后,你已经说了,你认为荆爱美屋里没有人,所以他们签协议了,所以你们给拆了,那么你为什么刚才又说"也许是你们自己拆的",这是什么意思呢?到底哪句话是真的?
王月福:荆爱美家的门怎么没了,我也不知道,你们家的门你们自己都不知道,我怎么知道。
荆爱美:我们家的门被拆了之后我要照相,你不让我们照,我还跟你说过你们这是犯罪,你要给我们拆迁,我丈夫支持你,后来你就偷偷给我们拆了。2月26日我们把房子院墙圈起来,2月26日到3月1日白天没有人找我们,晚上就给我们砸车,3月1日晚上11点以前王月福领着人又吃饭又喝酒,围着院子转了三四圈,我儿子打了个盹你们就到我们车前了,一是拆房子,组织了挖掘机,这也是无所谓?把我儿子砸得耳朵听不见,我到现在心脏都不舒服,我丈夫见了谁就要跟谁打架,只强调纪律不强调正义能行吗?砸车四个人,白天没有人找我们,晚上四五个人开着面包车,换了好几辆车,车号我都报告给派出所了,但是一直破不了案。
审判长:王月福,砸车和推房子的行为是否是你组织的?
王月福:是我安排的,我认罪。
【16时4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审判长:被害人荆爱美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发问?
金长胜:有。你是做什么工作的?
王月福:我自己开了一个小额贷款的业务。
金长胜:从什么时候开始做的?
王月福:13年4月份。
金长胜:一直在做吗?
王月福:是。
金长胜:关于白果园村的拆迁过程中,你有没有负责的项目或工程?
王月福:没有。
金长胜:关于白果园村的拆迁项目,你有没有参与?
王月福:参与了,白果园拆迁就是我在负责。
金长胜:你是从哪承揽下来的?
王月福:村委,崔XX。
金长胜:他是什么身份?
王月福:书记。
金长胜:你们怎么认识的?
王月福:崔连国介绍认识的。
金长胜:你和崔连国是什么关系?
王月福:我们老家是一个镇的。
金长胜:是怎么认识的?
王月福:以前就认识。
金长胜:什么时间认识的?
王月福:06年左右。
金长胜:你在吴家疃村有没有项目?
王月福:没有。
金长胜:与崔连国有没有合作?
王月福:没有。
金长胜:有没有资金往来?
王月福:有。我跟他借过钱。
金长胜:借多少?
王月福:十多万吧。
金长胜:什么时间?
王月福:2013年。
金长胜:有无归还?
王月福:没有。
金长胜:他为什么要借你钱?
王月福:我刚从监狱回来,本身资金也紧张,干白果园工程的时候我自己没有那么多钱,所以找他借。
金长胜:你认为你跟他的关系达到了什么程度,他才肯借你十万元?
王月福辩护人:反对,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反对有效,请代理人注意你的发问方式。
金长胜:在白果园村的行为,你认为是不是犯罪?
王月福:是。
金长胜:从什么时候开始认为是犯罪的?
王月福:这次被抓以后。
金长胜:被抓之前呢?
王月福:被抓之前我认为对人身也没造成什么伤亡,就是吓唬吓唬,我认为我这样就是不道德。
金长胜:你们是拿什么吓唬?
王月福:礼花弹。
金长胜:还有呢?
王月福:再没有别的了。
金长胜:除了礼花弹再没有其他的了?
王月福:没有了。
金长胜:有没有片刀?
王月福:没有。
金长胜:有没有砸玻璃的行为?
王月福:我不知道。
金长胜:有没有推人家房屋的行为?
王月福:有。
金长胜:强拆荆爱美房屋时,你是怎么安排的?
王月福:当时家里门什么的都没有了,我以为她们自己拆了,可能已经签好合同了,所以就安排人找推土机推了。
金长胜:门是怎么没有的?
王月福:不知道。
金长胜:是你以为已经签好合同了?
王月福:是。
金长胜:凭什么以为的?
王月福:因为门什么的都已经没有了,我以为是他们自己拆走了。
金长胜:你是接到谁的指使拆他们的房屋?
王月福:没有接到指使。
金长胜:你看到这家没有人就给拆了?
王月福:是。
【16时4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审判长:被害人李德连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刘勇进:有。王月福,你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吗?
王月福:有。
刘勇进:是什么?
王月福辩护人:反对,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反对有效,请诉讼代理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发问。
刘勇进:在你之前在白果园滋事的这么长时间里,有没有公安局找过你?
王月福:没有。
刘勇进:为什么?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你是谁的诉讼代理人?
刘勇进:我是李德连的诉讼代理人。我不是就白果园的事来问。
审判长:请注意你的发问方式,要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你所代理的被害人的具体身份和涉及的犯罪事实里的被害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发问。
刘勇进:好的。你到达放火现场是几点?
王月福:我没去现场。
刘勇进:你知道这个事情的时候,你都做了什么?
王月福:没做什么。
刘勇进:有无打过电话?
王月福:做这个事情以后我和他们见过一面,我说怎么死了一个人,他们说不可能,当时是接近中午的时候,网络上已经爆出了消息。
刘勇进:有无与崔连国联系过?
王月福:没有。
刘勇进:发问到此。
【16时3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补充发问
审判长: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均答:无。
审判长: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杨在明:有。除了你接触了崔连国和杜群山他们两个人以外,有没有接触过其他的领导?
王月福:这个问题我可以不回答吗?
审判长:必须回答。
王月福:我所要说的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在笔录里都有。
审判长:王月福,在讯问阶段,诉讼代理人问的问题你必须要回答。
王月福:没有接触。
杨在明:你是否认识凤台街道的书记?
王月福:不认识。
杨在明:你是否认识一个叫吕XX的人?
王月福:不认识。
杨在明:在解决关于村民闹事的问题上,为什么杜群山会找你?他主要是因为什么原因来找你?
王月福:我也不知道。
杨在明:他看中了你什么来找你?
王月福:不知道。
杨在明:崔连国打电话来找你解决这个问题,找你的原因是因为什么?
王月福:没有什么原因,当时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我觉得很正常,介绍跟村主任认识是很正常的一件事。
杨在明:也就是说刚才你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时,崔连国告诉你一个电话,然后你和杜群山见面以后,就听到了你要干的事情?
王月福:是见面以后才知道的。
杨在明:发问到此。
【16时3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图为被告人王月福。
【16时3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公诉人:你和崔连国的对话过程能不能再讲得具体一些?
王月福:当时我在办公室给崔连国说杜主任让我准备两瓶汽油,今天晚上必须把这个事办了,把帐篷点了,把人清出来,崔连国说放火是种罪,你们这是找死,这事坚决不能干。我说应该没事吧,杜主任让我把人清出来以后光烧帐篷。
公诉人:崔连国在你说完这些话之后,他有没有说什么?
王月福:没有,他就是阻止我。
公诉人:你直接回答问题,在你说了这些话之后,崔连国又有没有说其他的内容?
王月福:没有。
审判长:王月福,你刚才回答公诉人的问题,是否都是属实的?
王月福:是属实的。
审判长: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公诉人继续发问。
公诉人: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问题,你在白果园村承揽拆旧房的工程?
王月福:是。
公诉人:李青他们去滋扰村民,是谁安排他们去做的?
王月福:是我。
公诉人:你除了安排他们去做,你的具体安排是什么?
王月福:没什么,就是让他们砸个玻璃,堵个锁眼,扔个礼花弹。
公诉人:礼花弹是谁提供的?
王月福:我。
公诉人:有无具体安排他们针对哪一户村民,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怎样去做?
王月福:没有具体的。
公诉人:李青他们这些人怎么知道他们要去到哪一户进行滋扰?
王月福:本来当时白果园村拆得就剩那七八户了。
公诉人:他们怎么知道那七八户人家?
王月福:整个村就剩那七八户没拆了。
公诉人:你怎么安排他们去做的?有无具体安排?
王月福:没有。
公诉人:本案其他被告人,李青、李显光、刘长伟、柴培涛是否认识崔连国和杜群山?
王月福:不认识。
公诉人:关于起诉书所指控的放火罪是因为你的原因他们才去的?
王月福:是因为杜群山找我,然后我安排他们去的。
公诉人:你跟他们说这个事的时候,你是跟他们四个人都说过了,还是跟他们其中部分人说过?
王月福:跟李青说过。
公诉人:其他人都没有提过?
王月福:没有。
公诉人:你和李青是在什么地方说的?
王月福:就是跟杜群山见过面以后。
公诉人:在什么地方?
王月福:3月20日下午租车的时候说的。
公诉人:你们当时去了不止两个人,你是单独跟他说的这个事?
王月福:是。
公诉人:你的原话是什么?
王月福:我说今天晚上去工地,去把人清出来,然后浇上汽油把帐篷点了。
公诉人:你们之前去帐篷附近观察过?
王月福:我之前从那走过一次。
公诉人:你知道帐篷里是否有村民?
王月福:我不知道。
公诉人:你刚才讲你是只告诉了李青一个人,你在去他们的暂住处送汽油的时候,当时有没有再提起过当天晚上要动手的事?
王月福:没有。
公诉人:当时在场的都有谁?
王月福:李显光和柴培涛,我去送完汽油以后接着就下楼了。
公诉人:你送汽油到他们家的时候有没有提当天晚上要放火的事?
王月福:没有。
公诉人:发问暂时到此,讯问完毕。
【16时2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公诉人:杜群山第三次和你见面,是在3月20日,这一次你们两人之间的对话内容又是什么?
杨在明:反对,公诉人的发问预设了事实。
审判长:反对无效,公诉人继续发问。
公诉人:公诉人再此也说明,王月福对起诉书认定的所有事实没有持反对意见,因此公诉人的发问是结合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来进行的发问。
杨在明:反对,公诉方的这一解释,关于第二次、第三次的事并没有在起诉书中出现,另外提醒审判长,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意见,需要审判长说出具体理由。
审判长:审判长对于本案的庭审有决定权,审判长的决定诉讼参与人要一律执行,公诉人可以继续发问。
杨在明:审判长当然有对诉讼参与人的决定权,但是这种决定权是要有理由的,否则就不会使诉讼参与人心服口服。
审判长:刚才王月福已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称无异议,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没有任何问题,请公诉人继续讯问。
公诉人:王月福,你可以回答这个问题,3月20日下午见面谈话的内容。
王月福:3月20日下午杜群山给我打电话约我见面,见面后跟我说"今天晚上必须把这个事给办了,准备两瓶汽油,把村民从帐篷赶出来之后,有不听话的打两巴掌、踹两脚,然后把帐篷浇上汽油"。
公诉人:他要求你动手的时间是什么时间?
王月福:当天晚上必须办了。
公诉人:这是他明确提出来的?
王月福:是。
公诉人:他还有无说其他的内容?有无针对帐篷里的人员信息说一些其他的话?
王月福:没有。
公诉人:这一点你能否确认你记的是否准确的?
王月福:能确认。
公诉人:你当时是怎么回答的?
王月福:我说只要不伤人就行,他说不是让我们伤人,就是把人清出来以后把帐篷破坏了。
公诉人:杜群山说完那些话之后,你是怎么回应的?
王月福:我说行。
公诉人:还有没有说别的?
王月福:没有。
公诉人:你们两人的谈话还有无其他内容?
王月福:没有。
公诉人:你和杜群山分手以后,你到崔连国的公司还有什么谈话?
王月福:我到崔连国办公室,说杜群山让我今天晚上准备两瓶汽油把帐篷点了,把人清出来,崔连国极力反对,我说就是烧个帐篷,没事。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把这件事告诉他?
王月福:我觉得当时应该只是杜群山的电话号码是崔连国告诉我的,我觉得杜群山让我干的事已经超出了我的想象。
公诉人:你说的超出你的想象是什么意思?
王月福:放火烧帐篷。
公诉人:为什么是超出了你的想象?
王月福:当时我就想找人过去吓唬吓唬就行。
公诉人:你们原来是打算怎么样的方式去吓唬?
王月福:原先打算3月16日让他们拿着砍刀去吓唬吓唬就行了。
公诉人:你认为放火的方式超出了你的想象?
王月福:是。
【16时1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王月福。
审判长:被告人王月福坐下。被告人王月福,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就起诉书的指控向法庭陈述,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可以就有异议的事实重点进行陈述。
王月福:没有异议。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王月福。
公诉人:被告人王月福,今天依法对你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公诉人所提出的问题,明白吗?
王月福:明白。
公诉人:关于放火罪的问题,你为什么会去做这件事情?
王月福:杜群山让我去的,我跟杜群山见面以后。
公诉人:是谁让见你去杜群山的面?
王月福:当时崔连国把杜群山的电话号码给我了。
公诉人:崔连国给你这个联系电话时有没有说什么?
王月福:没说什么,让我联系杜主任。
公诉人:你拿到号码之前,你和杜主任是否认识?
王月福:不认识。
公诉人:是否知道你和他联系是要做什么?
王月福:不知道。
公诉人:崔连国没有跟你讲?
王月福:没有。
公诉人:你和杜主任见面后,都谈了什么内容?
王月福:第一次见面以后,说工地上有帐篷,有村民在那守着,让我带人去吓唬吓唬他们,把他们吓走。
公诉人:这是第一次见面谈话的内容?
王月福:是。 公诉人:你当时是怎么回答的?
王月福:我听着杜群山就是说吓唬吓唬,这个事也没什么大事,就答应了。
公诉人:为什么你会对一个从来不认识的人托你去办这样的事,你就答应下来?
王月福:当时杜群山说把这个事办好以后,以后有什么工程活能给点活干。
公诉人:这是你们第一次见面谈话的内容吗?
王月福:是。
公诉人:他明确跟你说了这样的话?
王月福:是。
公诉人:在你们第二次见面的时候,杜群山都带着你去了哪里?干了什么?
王月福:第二次见面是当天晚上8:30以后,他带着我在他村里转了一圈,有一个带头闹事的老头,在一个小区看大门,转了一圈以后又在村里转了一圈,又到了案发现场转了一圈。
公诉人:进到了工地的位置吗?
王月福:没有。
公诉人:在你和杜主任第二次见面之前,也就是下午到晚上这之间的时间,你有没有把杜主任找你要做的事情和被告人李青等人说过?
王月福:说过。
公诉人:在第二次见面之前就和李青他们说过了?
王月福:是。
公诉人:你和李青他们是怎么说的?
王月福:我说有点事情,晚上一块过去看看。
公诉人:你和杜群山在第二次见面分手之后,你是否又带着其他人去过那里?
王月福:去过,我带着李青、柴培涛、李显光,我领着他们三个到工地转了一圈。
公诉人:晚上还是白天?
王月福:晚上,白天没有去过。
公诉人:后来在3月17日,又被叫停了,你讲一下你是接到了谁的通知,又是怎么跟你讲的?
王月福:我是接到杜群山的通知。
公诉人:他怎么通知你的?
王月福:说这个事先停一停的。
公诉人:你见面还是电话?
王月福:电话。
公诉人:你有没有问为什么停?
王月福:没有。
公诉人:除了杜群山这样通知你,有没有其他人也同样通知你?
王月福:没有。
公诉人:崔连国有无给你打过这样的电话?
王月福:打过电话,但是没说这个事,他问我杜主任有没有给我打电话,我说打了。
公诉人:你对崔连国给你打的这个电话是怎么认识的?
王月福:我觉得可能是杜主任给他打电话了。
公诉人:你理解是什么意思?
王月福:没有什么意思。
公诉人:除此之外他有无说其他的话?
王月福:没有。
【16时1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将被告人崔连国带出法庭候审,传被告人王月福到庭。
图为被告人崔连国
【16时1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刘勇进:崔连国,你刚才说吕XX找你是因为你曾经拆迁比较顺利?
崔连国:我们村做工作做得比较好。
刘勇进:你们村是哪个村?
崔连国:吴家疃。
刘勇进:除了你们村,是否还去过别的村?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你所说的这几个村与本案无关,请注意你的发问方式。
刘勇进:为什么你在吴家疃村的拆迁比较顺利?
崔连国辩:反对,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成立,诉讼代理人,请注意你的发问方式。
【16时0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其他各方有无补充发问?
杨在明:有。在上次的发问中,你说过吕XX找你,你不知道他为什么来找你,你能确定吗?
崔连国:什么意思?
杨在明:3月16日吕XX曾经来找过你,给你打电话要找你解决问题,我问你她为什么要找你,你说你也不知道。
崔连国:她内心里怎么想的我不知道,他找我可能是因为我和杜群山认识。
杨在明:她找你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崔连国:就是找一个姓李的老头。
杨在明:她有没有和你谈到过具体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方式?
崔连国:没有,就是堵个锁眼,警告警告的意思。
杨在明:3月17日这一天,吕XX给你打过电话?
崔连国:打过。
杨在明:打过几次?
崔连国:下午打过两次。
杨在明:这两次表达的是同样的内容?
崔连国:第一次问"你们找人没有",第二次是接着过了时间不长就叫停了。
杨在明:第一次是问你是否准备好了?
崔连国:当时就是想给他堵堵锁眼。
杨在明:后来就告诉你停止不干了?
崔连国:是。
杨在明:中间间隔了多长时间?
崔连国:记不清了,但是时间不会太长。
杨在明:你能确认你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都是真实的吗?
崔连国:是。
杨在明:所有的讯问笔录都是真实的?
崔连国:是。
【15时5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公诉人:崔连国,你刚才在关于吕XX找你的谈话内容和你与杜群山之间的谈话内容,这一点说得不是太清楚,现在公诉人再次讯问一下。你和吕XX之间商谈的是要解决杜家疃村村民的事情,或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个人?
崔连国:就是找一个姓李的老头,我也不认识这个姓李的老头,到现在我也不知道那是谁。
公诉人:你和杜群山之间所商量的又是什么样的内容?
崔连国:也是给他堵堵锁眼。
公诉人:针对的是杜家疃村占地阻止施工的村民还是具体某一个人?
崔连国:我只知道一个姓李的老头,不知道别的。
公诉人:没有针对其他的村民?
崔连国:没有。
【15时5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补充发问。
审判长:崔连国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其他辩护人有无发问?
崔连国辩护人:你或者你所经营的公司在杜家疃村有无工程或项目?
崔连国: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杜群山或者其他什么人有无给你许诺将来给你什么好处?
崔连国: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你是否知道杜家疃村村民在工地上搭建了一个帐篷?
崔连国:不知道。
崔连国辩护人:什么时候知道的?
崔连国:出事以后知道的。
崔连国辩护人:3月20日那天王月福到你公司见过你,他对你说了什么?
崔连国:他说杜群山让他去破坏破坏帐篷,或者吓唬吓唬村民。
崔连国辩护人:你怎么回答的?
崔连国:我没等他说完我就骂他"你这是找死,放火是死罪,谁找也不能干"。
崔连国辩护人:你的公司有承建资质吗?
崔连国: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你第一次知道媒体报道你是杜家疃村项目的承建商是什么情形?
崔连国:3月25日晚上警察给我看的,在手机上给我看的。
崔连国辩护人:当时警察有无对你进行讯问?
崔连国: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你和杜群山在3月17日通话停止行动之后,还有没有过联系?
崔连国:没有。
杜群山辩护人:崔连国,吕XX找你与杜群山联系,说让你去找姓李的老头,你为什么去找王月福来做这个事?
崔连国:当时我感觉王月福跟他认识。
杜群山辩护人:王月福和杜群山认识?
崔连国:是。
杜群山辩护人:认识就能做这个事吗?
崔连国:当时也没考虑这么多,就是想简单应付一下。
杜群山辩护人:王月福就能够做这个事情吗?
崔连国:堵个锁眼很简单的一件事。
杜群山辩护人:你的理解是王月福个人去做这个事情,还是其他人去做?
崔连国:个人去做。
杜群山辩护人:王月福有几次在你办公室你和说过用汽油点帐篷这个情节?
崔连国:就一次。
杜群山辩护人:发问到此。
王月福辩护人:3月17日你们通知王月福停止行动,王月福有无问你具体原因?
崔连国:没有,我跟他说领导让停的。
王月福辩护人:王月福怎么回答的?
崔连国:他说他知道了。
王月福辩护人:3月20日下午王月福在你的办公室告诉过你是杜群山让他用汽油点帐篷的?
崔连国:他光说破坏一下。
王月福辩护人:他说用汽油破坏一下?
崔连国:是,说吓唬村民。
王月福辩护人:然后你对他进行了阻止?
崔连国:是。
【15时5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被害人李德连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刘勇进:有。崔连国,据你所知吕XX是否认识王月福?
崔连国:我不知道。
刘勇进:你和王月福是什么关系?
崔连国:同乡。
刘勇进:什么时候认识的?
崔连国:认识几年了。
刘勇进:只限于认识吗?你们之间有没有业务往来?
崔连国:没有。
刘勇进:你有无给过他钱?
崔连国:没有。
刘勇进:吕XX联系你之后,你和吕XX之外的其他街道领导有无见过面或电话联系过?
崔连国:没有。
刘勇进:为什么吕XX让你去找这个姓李的老头你就去找?
崔连国:就觉得领导找,再加上这个事就是个小事。
刘勇进:你和吕XX之间有无金钱关系?
崔连国:没有。
刘勇进:你安排王月福去做这个事情,是否给他钱?
崔连国:没有。
刘勇进:王月福没有问让他去做这个事情的报酬吗?
崔连国:没有。
刘勇进:据你所知杜群山有无给过王月福钱?
崔连国:不知道。
刘勇进:除了街道一级的领导之外,你在事发后和更上一层的领导有无见过面?
崔连国:没有。
刘勇进:发问到此。
【15时4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图为被告人崔连国。
犯罪嫌疑人
【15时4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补充发问。
审判长: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杨在明:有。崔连国,刚才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你说吕XX曾经两次找过你?
崔连国:是。
杨在明:找过你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
崔连国:3月15日晚上、3月16日上午。
杨在明:你找过杜群山几次?
崔连国:一次。
杨在明:杜群山找过你吗?
崔连国:没有。
杨在明:你找杜群山的时候是如何跟杜群山说的?
崔连国:他过来以后,跟吕XX说的一样,说有个姓李的老头挑头闹事。
杨在明:杜群山是否知道是吕XX让你去找他的吗?
崔连国:我没跟他提。
杨在明:什么时候吕XX让你叫停的?
崔连国:第二天上午。
杨在明:3月17日?
崔连国:是。
杨在明:是通过打电话还是见面?
崔连国:打电话。
杨在明:他当时怎么说的?
崔连国:说停了,不用找了,不用办这个事了。
杨在明:当时通话的具体时长大约多长?
崔连国:就几句话。
杨在明:对杜家疃的征地情况你是否了解?
崔连国:不了解。
杨在明:关于除了吕XX和你联系过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的领导找过你?
崔连国:没有。
杨在明:除了吕XX,你有没有找过其他的领导?
崔连国:没有。
杨在明:凤台街道的书记和主任你是否认识?
崔连国:吕XX就是主任。
杨在明:书记是谁你是否清楚?
崔连国:知道。
杨在明:事发之前,你有没有找过书记,或者他有没有找过你?
崔连国:没有。
杨在明:发问到此。
【15时4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均答:无。
【15时2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长:休庭10分钟,10分钟后继续庭审。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15时2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公诉人:你接着说。
崔连国:第二天吕XX打电话让我不要管这个事了,我听后马上就给王月福打电话,因为这个事不本身就不愿意帮他办了,再者开发商之间也都是对头,所以我马上就给王月福打电话说领导不要你们找了,停止,以后也不要管这个事了。
公诉人:王月福听到你的电话后有没有说什么?
崔连国:他说知道了,他说他已经知道这个事了,说杜主任已经告诉他了。
公诉人:王月福有没有问你为什么叫停了?
崔连国:没有。
公诉人:你有没有问吕XX为什么叫停?
崔连国:没有。
公诉人:后来王月福或者是杜群山有没有因为杜家疃村这边的事情再联系过你或者找过你?
崔连国:没有。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的3月19日下午,王月福到你公司和你见面这个事实有没有?
崔连国:有,那天王月福想跟我借2万元钱,提过要吓唬村民,我没等他说完,我就说他这是找死。
公诉人:王月福是主动来找你的,还是你找他来的?
崔连国:记不清了。
公诉人:王月福谈起这个事情的时候,他的话是怎么说的?
崔连国:他说杜主任让他吓唬吓唬村民,我没听他说完就非常恼火,就制止了他并骂了他,我说"你这是找死,放火是死罪,谁找也不能干"。
公诉人:你说了这些话以后,王月福是什么反映?
崔连国:我说了之后,我办公室进去了人,他就马上走了。
公诉人:王月福没有任何回应?
崔连国:没有。
公诉人:案发后你有无再和王月福联系?
崔连国:没有。
公诉人:有没有再和王月福见过面谈论过这个事?
崔连国:起火之后我只听说邻村开发商的地里起火烧死人了。
公诉人:你介绍王月福去联系杜群山的时候,有没有和王月福说怎么样去帮杜群山?
崔连国:当时跟王月福说的时候很简单,就说有个事。
公诉人:既然是王月福去联系杜群山,为什么吕XX让你停下的时候你没有直接通知杜群山,反而通知的是王月福?
崔连国:当时找王月福帮这个忙。
公诉人:为什么吕XX找你办这个事情你要答应并且去联系杜群山?
崔连国:因为吕XX在我们村里以前帮过我们,也是个领导,并且我当时觉得是个小事,就没在意。
公诉人:讯问完毕。
【15时2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被告人崔连国,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就起诉书的指控向法庭陈述,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可以就有异议的事实重点进行陈述。
崔连国:有异议。起诉书指控我和杜群山共谋,说的时候是一个姓李的老头闹事,没说工地,我也没有让王月福听杜群山的安排。关于暂停不动手的事,我当时明确告诉他们不干了,让他们以后也不要管这个事了。烧帐篷的事,我听王月福说了之后,我就严肃地跟他说了"你这是找死,放火的事坚决不能干"。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崔连国。
公诉人:被告人崔连国,今天依法对你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公诉人所提出的问题,明白吗?
崔连国:明白。
公诉人:你除了当庭陈述的几点异议之外,对起诉书认定的其他事实有无异议? 崔连国:其他没有什么异议。
公诉人:你向法庭简明扼要地说一下,你和杜群山是怎么联系的?又说了一些什么样内容的事情?
崔连国:3月15日晚上,吕XX找我,我说我在喝酒,3月16日早上她又给我打电话,我说我在办公室,她就说让我他一等,来找我,过了不长时间她就到了我办公室,跟我谈杜家疃一个姓李的老头闹事,杜群山要找人吓唬吓唬他,也就是堵个锁眼砸个玻璃。吕XX走后我就打电话让杜群山到我办公室。
公诉人:堵锁眼、砸玻璃是他明确说的,还是你理解的意思?
崔连国:没明确说,但是就是这个意思。
公诉人:你继续说。
崔连国:杜群山到我办公室以后,说的跟吕XX说的基本一样,就是说一个姓李的挑事,他不方便出面,让我给他找个人帮忙,我就打电话给王月福。
公诉人:你说在吕XX找过你之后,杜群山也到了你的办公室,是你联系的杜群山还是杜群山联系的你?
崔连国:我给杜群山打的电话。
公诉人:在这一天之前,你有没有因为这个事情联系过杜群山?杜群山有无联系过你?
崔连国:没有。
公诉人:3月16日是第一次?
崔连国:是。
公诉人:之后你们两人的对话,你详细说一下。
崔连国:我们说得很简单,他在村里干,有个姓李的老头闹事,他自己不方便出面,想找个人帮帮忙,我就给王月福打了电话,之后他们怎么联系的我就不知道了。
公诉人:你打电话给王月福的时候,杜群山是否在场?
崔连国:在场。
公诉人:有姓李的闹事、杜群山不方便出面那些话是谁说出来的?
崔连国:杜群山说的。
公诉人:后来又有一次叫停,这一次又是什么原因?
崔连国:我当时还跟杜群山说找人可以,但是千万不要做违法犯法的事,他说好,然后就走了。
公诉人:你让杜群山不要做违法犯法的事?
崔连国:是。
公诉人:你刚才说你也明白吕XX的意思就是堵锁眼、砸玻璃,你认为这些事是否违法?
崔连国:我认为是不道德的事情。
【15时2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将被告人杜群山带出法庭候审,传被告人崔连国到庭。
【15时0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要补充发问的?
崔连国辩护人:杜群山,3月17日你和崔连国电话沟通叫停之后,你们还有没有过联系?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关于破坏帐篷,你和崔连国之间有没有商量过、提及过?
杜群山:没有。
柴培涛辩护人:杜群山,征地手续是否已经办下来了?
杜群山:主要领导说什么手续都是合法的。
【14时5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崔连国辩护人:第一次叫停的时候,崔连国也跟你说要停止,你也打电话?
杜群山:第一次我给崔连国打电话要停止,崔连国说"你自己跟他说吧",我说"通话记录我删了",崔连国又告诉了我王月福的电话,我给王月福打了电话。
崔连国辩护人:这个停止是彻底停止还是改天再干?
杜群山:我当时带王月福去看李荣茂,当时王月福问我对人还是对房子,我就说先别弄了。
崔连国辩护人:3月17日叫停的?
杜群山:是17日还是18日我记不清了。
崔连国辩护人:短短的三天之后案发,这三天发生了什么产生了这么大的变化?
杜群山: 3月17日不让王月福干了之后,之后的几天村民还是一天天闹得越来越厉害,我当时压力也过大,所以就想到了王月福。
王月福辩护人:杜群山,3月17日你通知王月福停止的时候,王月福有无问你具体原因?
杜群山:没有。
王月福辩护人:他怎么回答的?
杜群山:我给他打电话说"这个事不办了",他说"好,哥,我知道了"。
王月福辩护人:你让王月福破坏帐篷的时候,有没有具体说明破坏的方式方法?
杜群山:3月20日下午我当时约他在厦门路见面,他上了我的车,我问他姓什么,他说姓王,我说这两天他们又闹得厉害,我说你千万别给我闹出人命来,他说你放心,他那个意思让我带他去看看,我说我不去了,你去了以后把老的从棚子里叫出来以后就骂几句,恐吓一下;我说还有一个个子挺高的,走路不方便的,千万别动着他,王月福说你放心。我说年轻的你就踹他们几脚,打几耳光,王月福又说你放心。我们就说了五六分钟的话,他要下车的时候,我又说实在不行的话把棚子搞破坏就行了,我说千万别闹出人命,他说你放心,然后就走了。
王月福辩护人:据你所知,你们的纠纷与房地产公司有没有关系?施工方应交的钱是否已经交了?
杜群山:没有关系。
【14时4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崔连国的辩护人补充发问。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
崔连国辩护人:你和崔连国是怎么认识的?
杜群山:要说认识的话就很多了,我刚下学的时候他骑摩托车去收过摩托车,我就对他有印象。
崔连国辩护人:平时你们有无往来?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你们一年能见几次?
杜群山:就从干了村主任后,有时候领导一起坐在一块,会拉拉关系,我们最多也就吃过两三次饭,不是很熟。
崔连国辩护人:崔连国本人或他的公司在你们村里有没有什么工程或项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你详细说一下3月16日上午你和崔连国见面的细节?
杜群山:具体多少号我不记得的,反正我就去过那一次。去了之后到了崔连国办公室,到那天在办公室上班,后来我给他打了个电话问他在哪,他说他在办公室,我就开车过去了。那时候我孩子结婚我刚用过他的车,主要是去答谢他,去了以后就说到我们村里闹得越来越厉害,让他介绍个人给我去吓唬吓唬他们,他说知道了,他去找找看。
崔连国辩护人:有没有商量细节?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你有没有说要给崔连国报酬或者对他有什么许诺?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你和王月福第一次见面的时间是什么时间?
杜群山:3月16日下午。
崔连国辩护人:你见到王月福之后有没有与崔连国联系或者见面?有没有告诉他你和王月福已经接触了?
杜群山:我和王月福接触之后,我和崔连国再没见面。
崔连国辩护人:有没有打电话说这个事?
杜群山:电话就是3月16日当天晚上,去我们村里指认了那几个闹事的,后来我不让他们干了,我就给崔连国打过电话,跟他说"那个事我不干了,村民也不是针对我个人,这个事也没有什么报酬没有什么好处,我觉得不需要干了",因为我当时不知道王月福的名字,我是事发之后才知道他叫王月福。
崔连国辩护人:3月20日你和王月福见面后,你有无告诉崔连国?
杜群山:3月20日我们见面的事崔连国不知道。
崔连国辩护人:崔连国是你们村的建设项目的开发商吗?
杜群山:不是。
崔连国辩护人:是否是承建商?
杜群山:不是。
崔连国辩护人:你和崔连国所谓的亲戚是你这边的亲戚还是你妻子那边的亲戚?
杜群山:是我嫂子家里的远亲,其实就是套近乎。
崔连国辩护人:有没有亲戚的走动?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有两次踩点,第一次踩点的时候,有没有跟王月福说要处理帐篷?因为第一次踩点到了李荣茂及其儿子家。
杜群山:没有提到。
【14时3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杜群山辩护人:你在这个案子之前有没有过违法犯罪行为?
杜群山:没有。
杜群山辩护人:这个案子你是如何到案的?
杜群山:我自己开车去的派出所。
杜群山辩护人:你在案发前是不是知道吕中科和崔连国他们两人以前就认识?
杜群山:不知道。
杜群山辩护人:你什么时间知道他们两个人认识的?
杜群山:看起诉书上,我被公安抓获后。
杜群山辩护人:崔连国一直没告诉你他和吕中科认识?
杜群山:是。
杜群山辩护人:案发前崔连国是否跟你讲过吕中科让他找你解决村民阻挠用地的问题。
公诉人:反对。
审判长:反对有效,辩护人注意发问方式。
杜群山辩护人:讯问完毕。
【14时3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杜群山辩护人:你和本案除了崔连国、王月福外的其他四被告人原来是否认识?
杜群山:不认识。
杜群山辩护人:你和本案的四名被害人平时关系怎么样?
杜群山:我在村里跟被害人没有一个有过节的,死者耿付林跟我妈是邻居,关系挺好的,四个被害人是我们村里的低保户,有时候发东西都是先给李崇暖,李崇暖从小小儿麻痹症,身体各方面不是很好,我们之间也没有任何过节。我和杜永军也没有过节。李德连我曾经在街上碰过他,我问他村里对我有没有意见,他说这个事是对事不对人,对你个人没有意见,所以我和他们之间都没有过节。
杜群山辩护人:你刚才讲3月17日通知王月福停止,不做这个事情了,为什么20日又和他联系了?
杜群山:当时主要村民一天天闹得厉害,支持我工作的一部分人也跟着闹,闹得越来越厉害,工作也没法干了,上级领导也非常不满意,到后期就住在村里。
杜群山辩护人:做工作的几户是什么情况?你又是怎么做的工作?
杜群山:做这个工作也非常难做,我们村两委5个人,一共是70余户,我们每个人包着10几户做工作,分了工。
【14时3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杜群山的辩护人补充发问。
审判长:杜群山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其他辩护人有无发问?
杜群山辩护人:崔连国他有能力给你处理这个问题吗?你为什么相信他有这个能力处理这个问题?
杜群山:因为他是吴家疃村的村主任,而且他村里拆迁非常顺,我觉得他在这些问题上可能能处理好。
杜群山辩护人:你和王月福一共见过几次面?
杜群山:3月16日下午他联系过我,婚宴之后我和他见过面,再就是3月20日和我见过面,见过三次。
杜群山辩护人:你确定3月16日是第一次见王月福?
杜群山:是,因为3月16日我参加过婚宴,所以我记得很清楚。
杜群山辩护人:你第一次见王月福,3月16日下午,你们谈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杜群山:村里有部分村民闹事,帮忙吓唬吓唬他们,别让他们闹事了。
杜群山辩护人:当时有无讲到过破坏帐篷的事?
杜群山:没有。
杜群山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讯问时我提了一个抗议,你明确一下,在当天晚上,你带领王月福认了一下李荣茂及其儿子的住处,你是否给他指认了工地的帐篷? 杜群山:村民闹事,都是在施工房大门的位置,我大体给他讲了讲,但是没到现场,就是到路口我给他指了指。
杜群山辩护人:3月20日你提出要王月福破坏帐篷,你理解的"破坏"是什么方式?
杜群山:主要是村民搭帐篷之后我一次没去过,我只是听说搭了个帐篷,我就觉得是搭了个小帐篷,用脚踹倒或者用什么东西推倒,就是搞破坏。
杜群山辩护人:在这个过程中,你们是否商量过具体怎么做?
杜群山:王月福实施的具体作案方式还有具体时间我不知道。我当时就跟他说"这个事情越快越好,就最近这几天"。
杜群山辩护人:王月福和你讲过这个事情有谁来具体操作吗?
杜群山:我们讨论完之后就再没说过。
杜群山辩护人:3月20日下午见面的时候,他有无讲过是他自己做还是由别人做?
杜群山:没讲过。
【14时2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刘勇进:你说你多次去找领导要征地补偿款,你说的"多次"大概是几次?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已经发问过或已经讲过的问题不要再重复。
刘勇进:刚才诉讼代理人提问的是施加压力的次数,没有提到赔偿款的次数。
审判长:提醒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问题应紧紧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
刘勇进:好的。杜群山,你刚才说你们每次都是听上级领导的,上级领导跟你们谈话的时候,他们的决策是来源于哪?
杜群山:我不清楚。
刘勇进:他们没有给你说清楚吗?
杜群山:这个是两委会都去开,不仅仅是我,也没有说每次开会都发个文件,我也没看到过文件,招拍挂是上级政府操作的,也不是村里操作的,我只是担任村主任协助工作,一项项的款项我去争取,别的事情我也不清楚。
刘勇进:你刚才说杜XX给你施加压力,他作为你的领导,他在哪些方面有权领导你?
杜群山: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上级政府、街道办领导,杜XX是我们片区几个村庄的主要领导,工作也都是他来下达任务,他具体负责什么我也不知道。
刘勇进:什么叫包村?
王月福诉讼代理人: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异议成立。诉讼代理人,你刚才问的问题的确与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关。
刘勇进:我没有问题了。
【14时2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被害人李德连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刘勇进:有。你刚才说崔连国联系的你?
杜群山:是。
刘勇进:他为什么要联系你?谁让他联系的你?
杜群山:我不清楚,在闹得厉害的时候,正月我上班的一天,是正月底的时候,崔连国给我来了个电话,说"你们村里最近又不大安顿",我说"是",因为当时我们村闹得挺厉害,我以为离得不远所以他也知道了,所以我也没问他,他说"你得想办法摆平 ",我说"哥,我有数了,我有什么事就找你"。
刘勇进:你确定他没有说是谁让他找的你?
杜群山:没有,他只说上面领导对我很不满意,让我想办法摆平。
【14时1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杨在明:但是按照你刚才的说法,征地的情况领导是清楚的,但是你自己是不清楚的?
杜群山:可以这么说。
杨在明:在当初事发之前,按照你刚才的说法,领导天天给你施加压力,就在阻挡施工的问题上,他们给你表达的意思是不是让你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去解决这个问题?
审判长:再次提醒,诉讼代理人注意你的发问方式。
杨在明:好的。在领导给你施加压力的时候,他们有没有明示或暗示过用什么方法解决关于阻挠施工的问题?
杜群山:没有明确说过。
杨在明:发问到此。
【14时1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杨在明:不让分的钱是什么钱?
杜群山:最后这个是土地增益款,就是土地一年一年越来越贵,村里95%以上的人都同意分,我一层层汇报,领导说这个钱坚决不让分,当时下来1500多万,领导的意思是说每年只准把利息分配下来,土地是留给杜家疃村的,不能把这块钱分了之后让你们这代人就享受的,后面的人吃不上饭,所以不让分。我也多次找领导协商,但是到最后这个钱也没争取下来,村民一天天闹得厉害,我也没法干了。
杨在明:你刚才说到这笔钱是百分之多少的村民同意分?
杜群山:至少95%。
杨在明:你是通过什么得出这个结论的?
杜群山:我在村里干了这么多年了,不管在哪碰到村民,大家都问这个事。当时其实所有的村民,包括本案的被害人都是支持我工作的,但是后来因为钱分不下去,一天天闹得厉害,所以当初支持我工作的人后来也不支持了。
杨在明:谁有权力来分这笔钱?
杜群山:我也不是很清楚,我也是跟村里的老村长、老书记沟通,征地的时候村民都闹得很厉害,我做工作的时候就说土地是国家的,你们谁也抗不过去,钱合适咱就可以征给他们,他们征咱的地,我给你们争取把钱拿回来。我当时把话说出去了,但是后来钱必须要经过街道主要领导的签字才能交给我,村两委没有权力把钱给村民。
杨在明: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谁有权分配这个钱?
杜群山:我当时干工作只知道下级服从上级,当时市里领导我也不认识,最大的就是到了镇长,有什么事都是跟管区书记汇完了之后再汇报给镇长。
【14时0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杨在明:关于征地的问题,这次征地是否合法你是否清楚?
杜群山:程序就是开会的时候领导们口头协议,具体文件我也没看过。它分几步,我们村里这块地老百姓的承包地改为建设用地,在我没干之前我了解的,可能在06、07年就已经变为建设用地,政府处理地了。从去年开始每次开会就说征地是一步步的,先征地上附着物款,每亩地1万元,把这个钱发下去90%多,剩下几户不同意的做做工作也都同意了,街道办也让村民签了协议,地上附着物款支取了之后,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了,就是在去年那段时间,施工方就过去占用这块地,我当时跟领导说"这个地你们不要看了,村民都要钱,你们就拍卖行了,如果村民同意的话你们占了行了",但是领导说地上有附着物不能拍卖,必须把附着物清了,我们就分片做工作把村民的地上附着物款都支取了,并做了围挡。第二个款项承包合同不到期,按照政府这边的文件,每年赔偿多少钱,承包30年还有17年不到期,把17年赔偿款也分下去,到了最后就剩下土地增益款项,这笔款项争取到了,但是没有分,我做工作做不下去了。
【14时0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杨在明:关于在阻挠施工的事情上,付X是怎么说的?
杜群山:从去年春天4、5月份开始征我们的地,就一直闹到3月21日事发,在这期间做群众工作也做了很多,我到最后出于压力,我也跟镇长说过我干不了了,我有辞职的想法,领导说我很年轻,应该继续干,总之领导们鼓励我继续干。
杨在明:有没有说过"不管用什么方法、什么方式,都要保证工程施工,无论如何要保证施工方开工"?
审判长:代理人,法庭提醒你注意发问方式。
杨在明:好的。除了我刚才所说的,关于阻挠施工的话,有没有对你说过如何解决的一些具体方法,让你怎么做的这样一些言谈?
杜群山:具体的没谈过,当时找我就是侧面说了一些话,说这是重点工程,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
杨在明:事发的前十天,有没有这样密集地找过你解决问题、施加压力的语言?
杜群山:事发之前管区一天天闹得厉害,领导们都不满意,那段时间都跟我说"你们要确保施工",这些话都讲过。
杨在明:这是谁说的话?
杜群山:街道管区书记,我们的片区书记,杜XX。
【14时0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杨在明:你受到这两位领导的压力比较大,你用了一个"天天给你施加压力"?
杜群山:不是天天,也是三天两头。
杨在明:这期间你认为频率大约有多少次?
杜群山:频率很频繁,白天到办公室,有时候叫到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开会,有时候到村委办公室,有时候晚上也给我打电话,反正是非常频繁。
杨在明:能够达到几十次或者一百次?
杜群山:起码几十次是有了,但是具体我记不清了,我事发之前大脑基本上是空白的,只想着做工作,天天做群众工作。
【14时0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杨在明:有。杜群山,我是杜永军的代理人,有几个问题向你发问。刚才公诉人提到事发之前你和崔连国见面的事情,你们到底见过几次?
杜群山:事发之前见面见过一次。
杨在明:你在3月25日回答青岛市公安局的讯问笔录,你认为是否是真实的?
杜群山:笔录我都看过,是真实的。
杨在明:你能确定在事发之前你与崔连国只见过一次?
杜群山:是。
杨在明:刚才回答公诉人问题时,你说领导在天天给你施加压力,你所说的领导是指的哪些领导?
杜群山:我的上级,街道办事处的领导。
杨在明:办事处的什么领导?
杜群山:书记、党委书记、我们村书记,当时都是每天催,压力都很大。
杨在明:办事处的书记是谁?
杜群山:付X、胡XX,主要是这两个。
【13时5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审判长: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均答:无。
【13时5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杜群山
公诉人:你刚才讲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有几处不理解的地方,第一处是你与崔连国共谋,你说你不理解。起诉书认定的是你们二人共谋要去恐吓杜家疃村的村民,就这个问题你讲一下,你和崔连国为什么要联系?两人见面到底说了什么事情?
杜群山:我去过崔连国办公室一次,之前他给我打过电话,说"你们村有闹事的,你想办法把这个事给摆平",之后我到过崔连国办公室。
公诉人:这是谁对你说的话?
杜群山:崔连国。
公诉人:是崔连国联系的你,还是你联系的崔连国?
杜群山:崔连国先联系的我。
公诉人:他主动联系你?
杜群山:是。他主动联系过我之后时间不长,我去过他办公室,我找到他说,"你看村里有一些闹事的,你看看能不能找人吓唬他们一下,吓唬吓唬他们别让他们闹事了",崔连国就说等他给我找找看,再没说别的。
公诉人:也就是说起诉书指控在办公室里的情节就是你刚才所的说,你又去找的崔连国?
杜群山:是。
公诉人:你和崔连国之间的对话能不能再详细说一说?
杜群山:我去了他办公室,我说"崔哥,我们村最近有一些挑头阻止施工的,你能不能介绍个人去吓唬吓唬他们,别让他们闹了",崔连国告诉我说"我给你找找看看",然后就再没讲别的了。
公诉人:崔连国说给你找找看看是什么意思?
杜群山:他就说给我看看能不能联系个人。
公诉人:后来又是怎么和王月福联系上的?
杜群山:我跟崔连国接触很短时间,说完话我就走了,是当天还是第二天我记不清了,那天我在市里,我接了个电话,他说"你是杜家疃吧?",我问他是谁,他说是崔哥让他找我。
公诉人:你是否知道他嘴里说的崔哥是谁?
杜群山:知道。
公诉人:你们见面后,你怎么跟王月福说的?
杜群山:20日下午,我约他在我们村前厦门路上见面,在上车以后很短时间,也就5、6分钟,我说他们在施工大门那搭了个帐篷,我说你找人去吓唬吓唬他们,别让他们闹事。我第一句话说的就是"你千万别给我闹出人命来",我说把里面的人叫出来恐吓两句,教训教训,前千万别打他们,年轻的可以打两巴掌踹两脚,千万别闹出人命,我说一句他就说"哥你放心",我觉得他对这种事应该很熟。我们谈了很短时间,就在我车上谈的话,他要下车的时候我跟他说了一句"实在不行把棚子搞破坏也行"。
公诉人:你们这个对话发生在你们第一次见面?
杜群山:3月20日下午。
公诉人:你们两人第一次对话内容?
杜群山:第一次是3月16日下午,当天晚上我有一个朋友过来,我要参加婚宴,我们见面之后我跟他说"等婚宴结束后我联系你吧",然后他说好就走了,晚上8点左右我给他打电话我们见了面,之后他问我什么事,我说村里有几个闹事的,你帮我吓唬吓唬他们,然后王月福开车拉着我到我们村一个居民楼那,我领着他过去看了看,说"就是李荣茂领着村民在那闹事,你帮我吓唬吓唬他们",然后又走到他儿子的房子,我说"这就是李荣茂他儿子的家",王月福说"哥,对人还是对房",我说"李荣茂年纪大了,吓唬吓唬他儿也可以"。之后我们就走了。第三天我给他打电话说"事你别办了",王月福说"好,我知道了"。
公诉人:你带王月福到村里指了李荣茂和他儿子的家以及工地的位置以后,为什么又打电话通知王月福先不干了?
杜群山:那个时间村里也很乱,我压力也很大,所以我想吓唬吓唬他。
杜群山诉讼代理人:刚才公诉人对杜群山的发问用到这种字眼,"刚才杜群山刚才供述带王月福去李荣茂的家、李荣茂儿子的家以及工地、棚子",实际上杜群山刚才的供述中没有提到工地,公诉人的发问有诱导性。
杜群山:当天我找他吓唬村民,当时大脑也挺乱,第二天第三天我也考虑到是自己村,我不让王月福动是我自己的意思,我回家考虑到再怎么说都是自己的老少爷们,他们也是对事不对人,也不是针对我杜群山,所以我就考虑不让王月福干了。
公诉人:你讲3月20日时你又去找王月福,为什么你在3月20日又再次联系王月福?
杜群山:从3月16日我找他之后,我告诉他这个事别办了,村民闹得越来越厉害,大部分村民先到办公室闹,制止不了,再加上街道领导天天给我施加压力,我当时一时糊涂,克制不住,我当时就想到了。我的电话通话记录里找到了王月福的电话,就又找到他让他给我吓唬吓唬人。
公诉人:你们之间的第二次对话就是你刚才说的3月20日的内容?
杜群山:是。
公诉人:你对王月福除了说对棚子以及对老的、少的以外,还有无说其他的事情?
杜群山:搭起棚子以后,村民去闹的时候,家里有车的都是开车去闹,我去制止的时候村民都骂我,之后我也没去过现场。有一天我碰到我婶子,我当时问"他们那边还有没有阻止施工的",知道耿付林等人在那搭了个帐篷。
公诉人:你这是什么时候知道的?
杜群山:事发之前,我们就是在街上见到,我在街上碰到村民的时候他们也告诉我了一些。我知道那有耿付林,我跟王月福说"里面有个个高的,中风过走路不方便,很吃力,千万别动他",王月福说"哥,我明白了。",就讲了这些话。
公诉人:你在讲完之后,在出事以后再有无与王月福联系过?
杜群山:3月20日下午到今天,我再没跟他通过话。
公诉人:崔连国将王月福介绍给你,你和崔连国之间再有无联系过?
杜群山:从事发之后我跟他们谁也没联系过。
公诉人:你与崔连国、王月福都没有再联系过?
杜群山:对。
公诉人:讯问完毕。
杜群山:审判长,我心慌得厉害,想喝杯水。
审判长:可以,请值庭法警给杜群山拿一杯水。
【13时3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被告人坐下。被告人杜群山,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就起诉书的指控向法庭陈述,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可以就有异议的事实重点进行陈述。
杜群山:有异议。1、起诉书指控我跟崔连国同谋,没有这个事。2、指控说王月福是听我的安排,我没有让王月福去放火。3、起诉书指控我用汽油点燃帐篷,这一点我没有说过,我也没有点过。
审判长:在下面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在讯问、发问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讯问、发问时须经审判长同意后才能进行。 2、请辩护人按起诉书被告人的排序依次发问。 3、要抓住要点,避免重复发问。 4、讯问、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采取诱导性讯问、发问等不当方式。不得有威胁、贬低、损害人格的内容。如有违反将予以制止。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杜群山。
公诉人:被告人杜群山,今天依法对你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公诉人所提出的问题,明白吗?
杜群山:明白。
【13时3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被告人杜群山留庭候审,将被告人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带出法庭候审。
【13时3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害人陈述。
审判长:下面进行陈述。被害人李崇暖,你对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若有异议,可以就有异议的事实重点进行陈述。
李崇暖:我说不出来。
审判长:鉴于李崇暖无法陈述,由被害人杜永军进行陈述。被害人杜永军,你对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若有异议,可以就有异议的事实重点进行陈述。
杜永军:就是把我的东西都烧了。
审判长:被害人李德连,你对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若有异议,可以就有异议的事实重点进行陈述。
李德连:要求根据法律程序,依法办理,公平办理,不能偏向。
审判长:被害人荆爱美,你对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若有异议,可以就有异议的事实重点进行陈述。
荆爱美:我感谢耿付林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暂时的安全,没有他我们的房子可能已经被拆一年多了,大约2月26日,晚上四五个人去给我砸了车,当时我和我儿子都在车里,我被吓得到现在也还有阴影,但是起诉书上没有这样的陈述。我们的房子是全部被拆了,但是鉴定结果只说了院墙,我们家当时根本就没有院墙,全是房子,我都有照片。我也是国家干部,我可以拿我的政治和经济作为保证,我说的都是事实。耿付林出事后也给我们带来了一点希望,被告人都被抓起来了,但是现在又说他们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实际上他们也不认识我,我们也无缘无仇。
【13时1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上午的庭审中,关于提出手机不让带入法庭的问题,因为手机具有拍照、录音的功能,属于录音、录像设备,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该理由不成立。诉讼代理人提出关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代理人在第一次庭前会议的时候已经提出要求相关证人出庭,对相关理由也做了说明,合议庭进行了合议,由我做出了答复,诉讼代理人所提的所有的回避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对你方所有回避申请予以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13时2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刘勇进:我要求就李荣茂的问题做一个说明。
审判长:各被告人坐下。诉讼代理人可以陈述。
刘勇进:我提的第二个回避理由,请求审判长做一个说明。
审判长:关于李荣茂的问题法庭已经予以回应,在此不再进行说明。
刘勇进:是李荣茂和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即审判长说明李荣茂的诉讼代理人资格和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问题。
审判长:李荣茂当时在电话中提出过相关问题,我给他答复过,对这个问题法庭也已经答复你了,对此同样作为回避的理由予以驳回,并且不得申请复议。现在继续法庭的审理。
【13时0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犯罪嫌疑人到庭
【12时0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由于庭审位置已满,法庭临时开辟视频媒体采访区,新京报、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等媒体记者参与旁听。
【12时0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下午1点继续开庭。
【12时0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各诉讼代理人,你们所有要求回避的理由,是否都已经陈述完毕?
杨在明:我已经陈述完毕。
刘勇进:陈述完毕。
金长胜:陈述完毕。
审判长:关于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关回避的问题,其中代理人曾经提过中级法院十八法庭,我们开庭前会议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庭前会议都是在十八法庭召开的,十八法庭的座位与今天法庭的座位容量是一致的,我们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法庭均是在第八法庭、第九法庭以及相关现在所在的审判楼的相关法庭,第八法庭是在该审判楼中所有法庭中最大的法庭,对此说明一下。因为代理人曾经在中院十八法庭参加庭前会议时已经告知、说明了十八法庭的座位容量问题。再说明一下关于李永茂的问题,合议庭经阅卷审查,有多名证人证明李永茂与本案有关联,合议庭认为李永茂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他不能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关于媒体采访的问题,目前就在座的席位20余家媒体已经在法庭上参加旁听,我们整个庭审通过全程微博直播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布,所以不存在你所质疑的问题。所以关于被害人代理人所提出的一系列的回避问题,合议庭经合议,仍然认为你所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你的回避申请予以驳回,并且不得复议。鉴于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关一系列问题,合议庭休庭,合议庭另外答复。将被告人带出法庭,休庭(敲法槌)。
【12时0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还有无补充?
金长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以后应该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在起诉书中可以看出,在寻衅滋事部分第三个事实,崔喜也是本案的被害人之一,但崔喜表示他没有接到法庭的开庭通知。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你是否接受了崔喜的委托?
金长胜:没有,我要向法院反映这一情况,因为这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崔喜打算委托我为诉讼代理人,但是因为在法院大门之外,法院人员不同意他入内,而且在法院大门的门口,我相信对于本案还有其他的被害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参加本案的诉讼,因此对于如此情况,属于违反程序法的规定。
审判长:荆爱美的诉讼代理人,你的所有回避理由都说完了吗?
金长胜:说完了。
审判长: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
杨在明:我要补充。正像我所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的第三部分,即关于媒体受限所导致的与本案利害关系的问题。
审判长:请诉讼代理人不要重复,媒体采访受限的问题你已经说过了。
杨在明:但我没有完整表达,所以我要进行补充。
审判长:现在审判长是问你新的理由。
杨在明:我没有新的理由,但是我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就第三部分,我要陈述完整,来表明关于媒体受限到底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以及存在利害关系的程度是否足够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
审判长:希望代理人能够简明扼要阐明你的理由。
杨在明:可以。首先我们说的就是第一个问题,今天的庭审容量有限,我们认为确实给青岛中院有一个把媒体拒之门外的最好借口。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在这里,我要重申一点,按照这个法律规定的精神,向发布信息的主体是特定的,就是新闻媒体,而这一点上我们的法院并没有做到。第三个问题,青岛中院选择性地对待媒体的采访,会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提醒审判长和合议庭的是,我们今天提出的回避申请和理由是郑重地向本院院长进行提出的,应该由他来进行决定。在本案当中我们提出的相关事实,有些是已经有通话录音这样的证据能够证实,有些是我们根据大量的线下来进行推断的,是需要待证的,是需要法院进行调查确认的,在这些事实进行确认以后,希望法庭进行利害关系的论证以及利害关系的程度,因此再此基础上要有充分的说理才能做出正确的、公正的回避决定。
【11时5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其他代理人就这个问题还有无补充意见?
刘勇进:李德连的代理人就申请回避吕燕审判长的问题发表如下理由。我们依据的仍然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二十四条第六项,我解释一下,在本案第一次庭前会议的时候,涉及到杜永军、李德连的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的时候,当时审判长是予以口头驳回,经过诉讼代理人刘勇进的再三坚持,下午提交了书面的申请,之后过了几个星期的时间。
审判长:你第一次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是为谁提出的?
刘勇进:杜永军。
审判长:是否为李德连也提出过?
刘勇进:刚才是口误,第一次我没有为李德连提出过。杜永军的伤情从轻微伤变成了二级轻伤,另外一个问题是,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本案的在卷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依然给予口头驳回,依然在诉讼代理人的坚持下,下午大概2:00-2:30之间,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十八法庭交给了审判长吕燕,但吕燕法官驳回了我的申请。
第二,我们在法庭门口的时候,没有说过其他的人不进我们不进,而是因为不明身份的人要查询我们的证件,我们要求他出示证件的情况下,把时间给耽误了。然后在进入法庭入口的时候,是因为他们要收我的手机,我跟他解释我手机中有与本案有关的1300页案卷,可不可以不收,大概过程也就持续了1分钟左右的时间,剩下的大量时间就滞留在第八法庭外面,滞留长达20分钟之久。补充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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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其他代理人就这个问题还有无补充意见?
刘勇进:李德连的代理人就申请回避吕燕审判长的问题发表如下理由。我们依据的仍然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二十四条第六项,我解释一下,在本案第一次庭前会议的时候,涉及到杜永军、李德连的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的时候,当时审判长是予以口头驳回,经过诉讼代理人刘勇进的再三坚持,下午提交了书面的申请,之后过了几个星期的时间。
审判长:你第一次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是为谁提出的?
刘勇进:杜永军。
审判长:是否为李德连也提出过?
刘勇进:刚才是口误,第一次我没有为李德连提出过。杜永军的伤情从轻微伤变成了二级轻伤,另外一个问题是,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本案的在卷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依然给予口头驳回,依然在诉讼代理人的坚持下,下午大概2:00-2:30之间,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十八法庭交给了审判长吕燕,但吕燕法官驳回了我的申请。
第二,我们在法庭门口的时候,没有说过其他的人不进我们不进,而是因为不明身份的人要查询我们的证件,我们要求他出示证件的情况下,把时间给耽误了。然后在进入法庭入口的时候,是因为他们要收我的手机,我跟他解释我手机中有与本案有关的1300页案卷,可不可以不收,大概过程也就持续了1分钟左右的时间,剩下的大量时间就滞留在第八法庭外面,滞留长达20分钟之久。补充完毕。
【11时5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其他代理人就这个问题还有无补充意见?
刘勇进:李德连的代理人就申请回避吕燕审判长的问题发表如下理由。我们依据的仍然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二十四条第六项,我解释一下,在本案第一次庭前会议的时候,涉及到杜永军、李德连的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的时候,当时审判长是予以口头驳回,经过诉讼代理人刘勇进的再三坚持,下午提交了书面的申请,之后过了几个星期的时间。
审判长:你第一次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是为谁提出的?
刘勇进:杜永军。
审判长:是否为李德连也提出过?
刘勇进:刚才是口误,第一次我没有为李德连提出过。杜永军的伤情从轻微伤变成了二级轻伤,另外一个问题是,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本案的在卷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依然给予口头驳回,依然在诉讼代理人的坚持下,下午大概2:00-2:30之间,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十八法庭交给了审判长吕燕,但吕燕法官驳回了我的申请。
第二,我们在法庭门口的时候,没有说过其他的人不进我们不进,而是因为不明身份的人要查询我们的证件,我们要求他出示证件的情况下,把时间给耽误了。然后在进入法庭入口的时候,是因为他们要收我的手机,我跟他解释我手机中有与本案有关的1300页案卷,可不可以不收,大概过程也就持续了1分钟左右的时间,剩下的大量时间就滞留在第八法庭外面,滞留长达20分钟之久。补充完毕。
【11时4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你再说一下关于旁听席位安排的问题你的法律依据?
杨在明:旁听席安排的法律依据是,首先说我们的法律依据与刚才所的说法律依据是一致的,也就是刑诉法二十八、二十九以及司法解释的二十三条的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
审判长:你具体说一下这个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杨在明:最高法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五款,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你解释一下,我们在座的哪些人包括近亲属与有本案利害关系?
杨在明:我们认为本案审判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表现是:第一,在还没有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就无端认定了李永茂是村民阻挠施工的组织者这一事实。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怎么能与本案没有关系呢?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种重大违法行为足以导致本案的公正审理,现在其实我非常清楚审判长这样问话的目的在于她认为本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要么是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关系才能称之为利害关系,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庸俗狭隘的教条式的刻板理解,是不符合本案当中的立法原意的。
杜群山辩护人:因为本案被告人杜群山身体不好,现在精神不太好。
审判长:鉴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陈述时间过长,全体被告人坐下。被告人杜群山,你是否能够坚持庭审?
杜群山:坐着能坚持。
审判长:好的。被告人杜群山,合议庭提醒你,如果你觉得身体不适,请向合议庭举手示意。
杜群山:好的。
全体被告人坐下。
【11时4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你再说一下关于旁听席位安排的问题你的法律依据?
杨在明:旁听席安排的法律依据是,首先说我们的法律依据与刚才所的说法律依据是一致的,也就是刑诉法二十八、二十九以及司法解释的二十三条的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
审判长:你具体说一下这个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杨在明:最高法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五款,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你解释一下,我们在座的哪些人包括近亲属与有本案利害关系?
杨在明:我们认为本案审判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表现是:第一,在还没有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就无端认定了李永茂是村民阻挠施工的组织者这一事实。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怎么能与本案没有关系呢?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种重大违法行为足以导致本案的公正审理,现在其实我非常清楚审判长这样问话的目的在于她认为本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要么是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关系才能称之为利害关系,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庸俗狭隘的教条式的刻板理解,是不符合本案当中的立法原意的。
杜群山辩护人:因为本案被告人杜群山身体不好,现在精神不太好。
审判长:鉴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陈述时间过长,全体被告人坐下。被告人杜群山,你是否能够坚持庭审?
杜群山:坐着能坚持。
审判长:好的。被告人杜群山,合议庭提醒你,如果你觉得身体不适,请向合议庭举手示意。
杜群山:好的。
全体被告人坐下。
【11时4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你再说一下关于旁听席位安排的问题你的法律依据?
杨在明:旁听席安排的法律依据是,首先说我们的法律依据与刚才所的说法律依据是一致的,也就是刑诉法二十八、二十九以及司法解释的二十三条的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
审判长:你具体说一下这个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杨在明:最高法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五款,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你解释一下,我们在座的哪些人包括近亲属与有本案利害关系?
杨在明:我们认为本案审判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表现是:第一,在还没有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就无端认定了李永茂是村民阻挠施工的组织者这一事实。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怎么能与本案没有关系呢?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种重大违法行为足以导致本案的公正审理,现在其实我非常清楚审判长这样问话的目的在于她认为本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要么是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关系才能称之为利害关系,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庸俗狭隘的教条式的刻板理解,是不符合本案当中的立法原意的。
杜群山辩护人:因为本案被告人杜群山身体不好,现在精神不太好。
审判长:鉴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陈述时间过长,全体被告人坐下。被告人杜群山,你是否能够坚持庭审?
杜群山:坐着能坚持。
审判长:好的。被告人杜群山,合议庭提醒你,如果你觉得身体不适,请向合议庭举手示意。
杜群山:好的。
全体被告人坐下。
【11时4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代理人,刚才你叙述这些理由合议庭听的一是李永茂被取消担任诉讼代理人,二是旁听法庭的问题,三是新闻媒体的问题。希望不要长篇大论,今天审理刑事案件,以后还有机会讲,这个问题你已经讲明白了,法庭也可以马上答复。
杨在明:我需要摆出事实再说明我的理由,既要有事实,还有理由,还有法律依据,才能说明回避的问题。我们在陈述理由的时候,因为你们是被回避的对象,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们回避的事实和理由你们就丧失了对它评判的权力,这是我的观点,我们认为审判员尽量不能打断诉讼代理人对回避理由的陈述。
刘勇进:李德连的代理人对审判长的回避提出新的理由。 审判长:我国的回避是有因回避,希望代理人在陈述回避理由的时候遵守法律的规定,结合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向合议庭陈述。
审判长:我总结一下杨在明律师所提出的回避理由,杨在明律师在刚才提出的回避理由中提出三点:1、法庭取消李永茂诉讼代理人资格的问题,提出回避。2、质疑旁听法庭席位安排的回避。3、认为媒体受访权受限的回避。这是他提出的三点理由。
杨在明:好的,审判长总结的虽然不错,但就第三点回避理由没有允许我陈述完整的回避理由。因为我们所陈述的回避理由是向我们的院长来进行表达的,而不是向我们的合议庭的成员来表达的。因为合议庭的成员审判长是今天被回避的对象,再者,除非我们有违反法庭纪律以及表达非常之罗嗦以及一再重复的现象外,我们认为审判长和审判员无权就我们的陈述事实和理由进行无端的打断,这样有失审判长和作为一个法官的应有风范,这是我们所提的建议。所以我请求审判长允许我们就第三点做完整的陈述。
【11时3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杨在明:关于回避的问题,我们要行使我们的权利,我们郑重申请本案审判长进行回避。
审判长:说明一下理由。
杨在明:我们将具体地阐述关于审判长回避的具体事实与法律理由。1、关于取消李永茂的代理资格问题所导致的与本案的利害关系。在庭审之前,审判长曾经与李永茂进行过电话沟通和交谈,在此电话沟通中,审判长的答复就是取消李永茂的代理人资格,审判长给出的理由是取消李永茂的代理资格主要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进而得出的法律结论是李永茂不适宜担当杜永军的代理人。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利害关系呢?这也是李永茂在电话中一再追问的,但审判长并没有具体指明,比如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或者翻译人,从而说明他具有利害关系,如果不做这样具体的指明的话,就无法说明利害关系的真实存在。而审判长在电话里只是重复地说这是法律规定。
2、关于本案当中旁听权的限制所导致的利害关系。正像青岛中院回应北京青年报所提出的公民旁听权利受限的问题时所称,之所以将庭审安排在看守所内的法庭,而不是青岛中院本院的大法庭内,是因为自2014年的3月看守所内的法庭自启动以来,除了涉外案件的二审,四区所有刑事案件的一审均在看守所内的独栋法庭内进行审理,包括省高院的二审案件也不例外,从我们搜索到的情况和中院所谓的理由看青岛中院有时间、有能力、有条件去满足公民的这种需求,就像2014年6月5日的杀人案一样,满足这种需求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老百姓主动申请青岛中院在大法庭开庭不允许,于是老百姓去山东高院、高检表达行使旁听权的愿望,青岛中院显然是一幅公事公办的架式,就是既然涉外案件外所有案件都要在看守所内的法庭审理,所以本案也不应例外,我们不理解,也无法想象这样做的背后的真实动机。现在我们所听到的老百姓的真实议论是,青岛中院不愿意在大法庭开庭的真实原因在于,旁听人多了以后难以有效地控制庭审秩序,延长庭审时间,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遇到敏感问题会更加加大法官庭审的难度,甚至会造成相当的干扰,作为律师来讲,我们是绝对不会相信,因为青岛中院有足够的能力来驾驭庭审,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老百姓遵守法庭纪律的素养也并非有些人想象得那么低,平度法院的大法庭开庭时人数爆满,但秩序井然就是明证,但青岛中院为什么仍然这么做呢?这给了我们很大的困惑和无法排解的谜团,因为我们清楚地知道如果青岛中院这样做将会极大地损害它的司法公信力。
3、媒体采访权受限所导致的利害关系。1恩、本案的社会关注度较高,主要是指社会媒体的关注度,对本案庭审的热切关注促使很多媒体早早来到了青岛或平度,他们都想采访到有价值的新闻,但他们都遭遇到干扰,就是无法进入法庭进行采访。有几家媒体记者甚至给我来电话问我是否可以作为我的助理进入旁听,我很无奈。
【11时1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杨在明:刑事和民事如何分离的问题,我认为审判长、合议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那就是说刑民分离的前提条件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就这个法律规定,虽然审判长做出了这样的一个决定,但是否存在过分迟延的法律事实,审判长没有就此进行说明。
审判长:就你刚才提出的关于刑事和民事分案审理的问题,现在答复如下: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多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更换诉讼参与人等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本案迟延,故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分案审理。
【11时0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长告知
审判长:下面法庭宣布一下法庭纪律,所有诉讼参与人均需服从法庭指挥,如果不听法庭制止,法庭将依据法庭规则予以处理。1、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2、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法庭允许随意发言、提问,情节较轻的应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经报院长批准,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15日以下的拘留。对于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时4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告知
审判长:针对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有关问题,我们进行了了解,合议庭合议后对你们答复如下:1、刚才代理人说你们到大门口的时候是8:30分,经我们审查,8:51你们到达了大门口并要求带领无旁听证人员进入法庭,因为这件事被制止,你们认为没有旁听证的人员不能进入法庭,你们也不再进入法庭。2、到本院安检大门时已经是9:00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入法庭的人员不能携带录音、录像设施,因为这个原因你们也拒绝进入。因此,迟到原因在于你们。
【10时3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将被告人带上法庭!
【10时1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诉讼代理人杨在明、刘勇进解释迟到原因,并申请合议庭全体回避。法庭经合议决定休庭。
【9时5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 案微直播#公诉人宣读变更起诉决定书。
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犯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以青检公一刑诉 [ 2014 ] 66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你院审理过程中,有新证据证实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发生变化。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青检公一刑诉 [ 2014 ] 66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认定放火罪中的鉴定意见变更为:经法医鉴定,耿付林系被生前烧死;李崇暖被烧伤,其双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额部明显色素减退及左面部块状瘢痕均构成轻伤一级;杜永军被烧伤的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李德连烧伤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被烧毁的帐篷、电动车、太阳能光伏发电板等财物价值9770元。
本院意见放火罪部分变更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故意放火焚烧帐篷,危害不特定多数村民的生命、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烧毁价值977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青检公一刑诉 [ 2014] 66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9时5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 案微直播#被害人杜永军,诉讼代理人刘勇进、杨在明、金长胜经法院允许后进入法庭。
【9时4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 案微直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涉嫌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涉嫌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详见第二页)
【9时4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9时4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确认已经听清楚上述内容,并表示不申请回避。
【9时4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吕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丛日新、代理审判员贾世炜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喆、徐希胜担任法庭记录;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璟、代理检察员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磊,被害人李德连,被害人荆爱美;被告人杜群山及其辩护人北京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玉江、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艳芬,被告人崔连国及其辩护人北京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嘉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宾,被告人王月福及其辩护人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雷、被告人李青及其辩护人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伟、被告人刘长伟及其指定辩护人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欧建荣、被告人李显光及其指定辩护人山东道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成志、被告人柴培涛及其辩护人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军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告知:本案分案审理 今天仅审理本案的刑事部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0日 09: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78条的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犯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崇暖、杜永军、李德连、孙青春、孙振平、孙振安、荆爱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多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更换诉讼参与人等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为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本案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分案审理,今天仅审理本案的刑事部分,民事部分择期审理。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4条、第182条的规定,本院分别于2014年6月30日、7月24日召开两次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是否提供新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八个问题以及相关证据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于开庭五日前通知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新证据需要当庭提交交换了意见。
【到庭被害人身份查明】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0日 09:33
被害人李崇暖,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住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135号。因本案致轻伤二级。
被害人荆爱美,女,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城关办事处青岛路182号203户。因寻衅滋事构成轻微伤。
【9时3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法庭确认七被告人均于2014年6月16日、7月29日收到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变更起诉决定书。
【9时2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柴培涛(别名柴磊),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6年、2009年分别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1月被假释。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李显光(乳名路军),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8年、2013年分别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七个月,2013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刘长伟(又名刘万义),男,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平度市美家好木门厂员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暂住平度市美家好木门厂员工宿舍。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李青,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10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月被假释。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王月福,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1年、2009年分别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年, 2012年12月10日减刑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崔连国,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吴家疃村村委会主任、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杜群山,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法庭查明各被告人身份。
【9时2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为各被告人打开械具。
【9时2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宣布开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到庭!
【9时2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由法警带入法庭。
【审判长告知: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等人员需注意遵守法庭纪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0日 09:18
在开庭前,法庭提醒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注意遵守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或是为了行使诉权、或是为了履行职责,旁听人员则是出于对案件的关心、关注参与旁听,各位更关注案件的结果,所以,更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否则,庭审进行不下去,就无法得出裁判的结果。
旁听人员如果对庭审的某些环节有意见,可以在庭后口头向本院刑一庭反映,也可以写成书面材料递交本院。
【9时1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9时0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因被害人杜永军及其代理人杨在明,被害人李德连及其代理人杨在明、刘勇进要求带群众进入法庭,如不同意则拒绝进入法庭。故开庭审理稍后。
【法庭规则:被法院认为不宜旁听的人等人员不准旁听】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0日 09:12
(一)下列人员不准旁听:
1、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证人;
4、其他被法院认为不宜旁听的人。
(二)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6、旁听人员确实需要外出时,应举手向值庭法警示意,由法警引导,再行进入法庭时,必须重新接受安检。
(三)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5、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6、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旁听人员应将所携带的通讯工具全部关闭。
【9时0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今天参加旁听的媒体有: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中国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青岛日报、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青岛电视台、青岛广播电台等20余家媒体参加旁听。
【8时4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旁听人员陆续通过安检,进入法庭。
【8时2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3.21”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涉嫌犯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涉嫌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青岛中院将于今日9时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20余家媒体参加旁听
起诉书: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涉嫌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涉嫌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放火罪
2014年3月初,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部分村民因对土地增值收益款分配不满,在位于杜家疃村南、由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开元御景”项目施工工地南侧搭建帐篷,昼夜由多名村民轮流看守,以阻止施工。为了解决村民阻挠施工的问题,同年3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杜群山与崔连国共谋由崔连国找人对阻止工地施工的村民进行恐吓,崔连国遂安排被告人王月福与杜群山联系,让王月福听从杜群山的安排。3月16日下午,杜群山与王月福在杜家疃村南面的厦门路见面,杜群山让王月福帮忙吓唬杜家疃村阻挠施工的村民,并约定当晚带王月福查看现场。当日17时许,王月福到“顺利汽车租赁”行租赁一辆白色起亚赛拉图轿车(车牌号:鲁B11S96)。20时30分许,王月福驾驶该车至“平度市贸易城”附近与杜群山见面,杜群山带王月福至“开元御景”施工工地附近查看。王月福将恐吓杜家疃村村民一事告知被告人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商定持砍刀恐吓阻挠施工村民,并驾车载李青等三人至施工工地附近查看情况。3月17日下午,王月福驾车载李青等三人至“平度市贸易城”,购买4把砍刀、2根棒球棒,并与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商定于当晚对看守工地的村民实施持刀恐吓。后杜群山、崔连国先后打电话通知王月福暂不动手,王月福将此事通知柴培涛等人,并将租赁轿车归还租赁行。
3月20日下午,杜群山再次约王月福在苏州路与厦门路路口见面。杜群山提议用汽油点燃杜家疃村村民搭建的帐篷,以此恐吓村民离开,并让王月福当晚动手。后王月福打电话联系李青见面,将此事告知李青。当日15时许,王月福与李青找李鲁清一同去“顺利汽车租赁”行,王月福担保,以李鲁清的名义租赁一辆黑色比亚迪F3轿车(车牌号:鲁B901B7)。租车后,李青让李鲁清驾驶该车载其去“平度市贸易城”、“新凯信车饰行”,用王月福提供的钱购买了帽子、手套、口罩和遮挡车牌的布套,并至“开元御景”施工工地附近查看帐篷位置及沿途监控情况。后李青回到暂住处,将当晚用汽油烧帐篷一事告知同住的柴培涛、李显光。王月福与李青、李鲁清分手后,到贵和置业有限公司崔连国的办公室,将杜群山让其放火烧帐篷一事告知崔连国,崔连国未加阻止。后王月福将一盛有汽油的饮料瓶带至李青等人的暂住处,指使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当晚用该汽油烧帐篷,并让柴培涛联系了被告人刘长伟。当日19时许,柴培涛驾驶租赁轿车先去永安新村16号取出存放于此的4把砍刀,又将刘长伟接到其暂住处,商定于次日凌晨实施犯罪。
3月21日凌晨1时30分许,在李青的指引下,柴培涛驾驶租赁轿车,载李青、李显光、刘长伟携带汽油、砍刀等工具前往“开元御景”施工工地。途中,李青等人戴上帽子、口罩和手套,李青和柴培涛将前后车牌用布套遮挡,柴培涛用饮料瓶里的汽油把毛巾浸湿。1时50分许,李青等人到达施工工地南面的东西路上,柴培涛停车等候。在明知帐篷内有人值守的情况下,李青持砍刀站在帐篷口处,李显光持砍刀和盛汽油的饮料瓶,将汽油浇在帐篷外侧东南角处的沙发及帐篷上,刘长伟持砍刀和沾有汽油的毛巾,用打火机点燃毛巾引燃沙发进而引燃帐篷,李青、刘长伟、李显光见帐篷起火,遂上车逃离现场。帐篷内的被害人耿付林(男,1952年1月生)被烧死,被害人杜永军、李崇暖、李德连被烧伤,帐篷及其内外物品被烧毁。当日上午,王月福得知帐篷内有人被烧死、烧伤,让李青等人扔掉作案工具及作案时所穿衣物,并给李青现金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当日下午,柴培涛驾驶租赁轿车载李青、李显光将砍刀、帽子等作案工具、作案时所穿衣物及刘长伟作案时携带的手机抛入山东省昌邑市围子镇东黄埠庄村东引黄济青河桥北河内。
2014年3月24日,公安人员在李青等人暂住处将李青抓获,并将同住的柴培涛、李显光带至公安机关询问;同日,将王月福抓获。通过询问,柴培涛首先交待其与李青等人实施放火犯罪的事实。3月25日,公安人员先后将刘长伟、崔连国、杜群山抓获。
经法医鉴定,耿付林系被生前烧死;李崇暖烧伤构成轻伤二级;杜永军、李德连烧伤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被烧毁的帐篷、电动车、太阳能光伏发电板等财物价值9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盛汽油的塑料瓶残片、手机、轿车等物证及物证照片;2. 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汽车借用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费永伦、吕中科、傅强、江胜军、耿建军、耿付春、林尚升、王霞、杜建林、翟留锋、纪双尚、钱和平、王萍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崇暖、杜永军、李德连等的陈述;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检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7.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贾家营社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作案用租赁轿车的GPS轨迹等电子数据;8.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的供述与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间,在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白果园村旧村改造过程中,被告人王月福承揽该村拆除旧房、清运建筑垃圾及建场地围挡等工程。期间,王月福纠集并指使被告人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等人采用砸玻璃、投放礼花弹、毁坏财物、人身伤害等手段,多次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进行滋扰、威胁,并强行拆除村民住房,严重扰乱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9月10日晚,柴培涛、刘长伟至白果园村77号崔长松住处,投放礼花弹,炸碎其房顶2块采光瓦。后崔长松制作“和平年代,扔礼花弹”字样的横幅悬挂其房前,表示对投放礼花弹行为的不满,王月福遂带李青等人到崔长松家中进行威胁,并撕下横幅。9月13日晚,柴培涛、刘长伟又向崔长松家投放1枚礼花弹,炸碎1块采光瓦。经价格鉴定,3块采光瓦损失价值346元。
2、2013年9月17日22时许,柴培涛、刘长伟等人至白果园村66号李淑芳住处,将其安装在房顶的2个摄像探头摘除后交给王月福,王月福将其丢弃。
3、2013年10月21日23时许,柴培涛、刘长伟等人至白果园村120号崔喜住处,掐断电源线路,将崔喜安装在住房周围的3个摄像探头摘除后交给王月福,王月福将其丢弃。
4、2013年12月19日0时许,王月福指使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等人,在荆爱美未与村委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租用装载机强行将白果园村145号荆爱美的住房(产权所有人荆翠花)及院墙推倒。经价格鉴定,院墙损失价值4224元。
5、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3月15日间,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交叉结伙作案,先后多次向白果园村120号崔喜住处投放礼花弹。
6、2014年1月23日21时许,柴培涛、刘长伟至白果园村162号崔长青住处,持斧头将门、窗玻璃砸碎。经价格鉴定,玻璃损失价值291元。
7、2014年2月15日22时50分许,李青、柴培涛、刘长伟驾驶面包车,至白果园村118号崔岐住处投放礼花弹。
8、2014年2月24日1时许,柴培涛、刘长伟至白果园村47号崔嵩住处,用铁丝将其房门绑住,用砖头将其住房6块窗玻璃砸碎。经价格鉴定,6块玻璃损失价值188元。
9、2014年3月1日晚,荆爱美与其子孙青春将红色威志轿车(车牌号:鲁BW0D77)停放于白果园村145号其住房前,并留在车内守护住房。当日23时许,李青、柴培涛、李显光等人至该处,向轿车及荆爱美、孙青春投掷砖头,将轿车前保险杠、驾驶室玻璃及车门砸坏。经法医鉴定,孙青春损伤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鲁BW0D77轿车损失价值1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崔喜、崔歧、张兰英、李淑芳、毕先梅、崔振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崔长松、荆爱美、孙青春等人的陈述;4.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崔喜、崔歧、李淑芳提供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故意放火焚烧帐篷,危害村民的生命、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且烧毁价值951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随意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应当以放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月福、李显光、柴培涛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青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今天上午9点,“平度3.21纵火案”将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图为案件审理地点——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
【青岛新闻网首发报道】
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通报:“3.21”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涉嫌犯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涉嫌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我们将于8月20日9时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我们将通过中院新浪官方微博进行全程直播,敬请关注。
青岛新闻网将动态追踪,敬请关注。
今天上午9点,“平度3.21纵火案”将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图为案件审理地点——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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