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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养犬需缴服务费 7类情形可扣押犬只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5-08-26 05:51:38 字号:A- A+

  早报讯 昨天,市公安局副局长赵中国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关于《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目前仅市内三区养犬数量已经超过10万只,《条例(草案)》中提出,存在7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目前,上海、成都、武汉、广州、济南等城市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审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每年养犬投诉2000起

  市政府于1995年制定出台了《青岛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 2005年修订为《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但原有的政府规章已经难以满足管理与服务的要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市内三区养犬数量已经超过10万只。特别是由于近几年旧城改造加快,因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而出现大量遗弃犬只,流浪犬数量急剧增多,城市管理问题和社会矛盾加剧。仅三区公安机关每年就收到因养犬扰民、伤害等投诉达2000余起。

  我市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信息登记制度和养犬收费制度。疫苗费用市财政每年安排财政支出约80万元。如果再需建立信息平台,采购委托登记机构,继续提供免费疫苗,建立收留所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等,需要更多财政开支。因此,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定点单位办理信息登记和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服务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公安机关是主管部门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提出,居民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条件。同时,还明确规定单位养犬只能为工厂、仓储需要饲养护卫犬,除此之外的单位禁止养犬。《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居民不得养烈性犬。

  由于2005年的政府规章没有就每户的限养数量作出限制规定,规定限养一只的措施市民反映比较强烈,要求充分考虑既有多样的情形。为了做好政府规章与法规的衔接过渡和市民的合理诉求,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二款明确了在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办理免疫登记的,不受前款数量限制的规定。

  《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五条设定了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保障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畜牧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计生、财政、价格、新闻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的管理体制。同时提出,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基层执法单位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日常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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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类情形可扣押犬只

  《条例(草案)》中提到,存在7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

  ■未办理犬只信息登记的;

  ■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养犬的;

  ■超出限定种类和数量养犬的;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携犬进入禁止进入区域的;

  ■未束牵引带携犬外出的;

  ■不清理犬只粪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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