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非法拘禁罪
还是强制侮辱妇女罪?
张清的行为到底是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强制侮辱妇女罪,一时间引发较大争议。
办案法官分析说,张清于当晚潜入前妻住家,将前妻捆绑起来,至叫熟人前来解救,非法限制前妻的人身自由时间不足一个小时,其非法限制前妻人身自由的情节较轻。张清具有殴打、侮辱被害人的情节,此种情节为非法拘禁罪的从重情节,而非构罪情节。
从主观方面看,张清为报复前妻而实施捆绑、剪碎衣物、剪乱头发、阴毛、殴打的行为,虽不具有寻求性刺激或者挑逗他人产生性欲的目的,但有明确的侮辱前妻,让前妻在别人面前丢脸、难堪、没面子做人的主观目的,符合强制侮辱妇女罪的主观要件。
从社会危害性方面来看,前妻在家中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足一个小时,该行为虽具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亦会对其造成一定伤害,但对前妻最大的危害在于其身心健康,因被害而产生的羞辱感或心理创伤。该犯罪的情节及危害性远强于限制前妻人身自由的拘禁行为,且强制侮辱妇女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非法拘禁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法权利,从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也应认定为强制侮辱妇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