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实习记者娄凯)女子王女士和张先生同居期间怀孕,堕胎后又获知男友将和他人结婚,故将张先生诉至海淀法院索赔10万元。经审理,海淀法院判决王女士获赔1万元。
王女士诉称,她和张先生是男女朋友,两人交往后便一起同居。2011年1月,王女士怀孕,便想和张先生登记结婚,但张先生却千方百计劝说自己做了堕胎手术。
一个月后,张先生称自己要和别人结婚。王女士无奈,便诉至海淀法院,称张先生的行为对自己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极大损害,故向张先生索赔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万元。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王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张先生存在欺诈、强迫堕胎的情形。堕胎的选择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结婚的可能性、抚养能力等多种因素自行作出的决定,故双方当事人应当分担相应责任,因流产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双方予以分摊。
考虑到王女士因怀孕、流产给身心造成的痛苦,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系必然发生的损失,从公平原则出发,海淀法院最终判定,由张先生给付王女士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