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偷拍的三名嫌疑人是该县的督察室、法院干部和派出所所长。毋庸置疑,三名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84条,应当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人们必然会对另一个问题感兴趣,那就是这三名嫌疑人究竟在县委书记办公室偷拍到了什么?因为,此案的败露,是“被告人李熠将相关视频通过MP4播放给胡佳武,同时向胡佳武提出了解决三被告人政治待遇的要求”后,胡佳武向怀化市安全局报的案。也就是说,三名嫌疑人已经偷拍到了可以用来要挟县委书记的内容。
被告人刘阳的辩护律师翟勇曾与经办检察官联系阅卷事宜,“但经办检察官称该案涉及国家机密,需领导批准才能阅卷。”拿“国家机密”要挟国家干部,其后果作为国家干部的三名嫌疑人不会不知道。也就是说,很懂得什么是“国家机密”的三名嫌疑人,应该不会把足以引火烧身的“国家机密”用作要挟的筹码因为,这仅仅是为了获取私利的非法手段,而不是有涉国家利益的颠覆活动。
其实,目前的状况也是可以想象到的。以偷拍来要挟对方,都是想通过获取一些见不得人的证据,迫使对方就范。而一旦实施要挟,就或多或少抓到了对方的“软肋”。那么,这种违法行为,都可能存在“拔出萝卜带出泥”的后果。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也许是三名嫌疑人栽赃陷害,也许视频中真的包括了“国家机密”。那么,当事司法机关是否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手段,给公众一个合情合理的交代?这也是还涉事官员清白的必要方式。(姚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