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专家回应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常回家看看”条款争议——— 用人单位有责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探亲休假制度也是“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应有之意。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常回家看看”条款的法律和道德界限、实践中可操作性、落实探亲假等问题持续关注,记者联系到全程参与这部法律修改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对社会关切,甚至是一些争议作出了回应。
用法律来调整社会伦理是不得已的做法
问: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是属道德范畴的内容,不宜用法律规范,您怎么看?
答:立法起草过程中,不少人就认为子女常回家看看是道德范畴的事情,不应该用法律来调整。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无论家庭道德、社会道德还是伦理道德的作用力都出现下降,用法律来调整社会伦理是不得已的做法。这样规定是希望用法律来支持道德,让法律和道德并肩发挥作用,不存在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强行介入。
另外,我国有很多法律涉及道德方面,例如很多地方在尝试见义勇为立法、慈善立法、志愿服务立法等。也有不少国家的法律都有类似精神赡养的条款。所以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不可能决然分开,会出现法律和道德同时发挥作用的情况。
怎么处罚“不常回家看看”要视具体情况
问:江苏无锡的法院1日依据“常回家看看”条款进行了首例判决,引发社会对该条款可执行性的讨论,今后会否引发这类诉讼的“井喷”?
答:无锡一个区级法院在该法生效之日作出首个精神赡养判决具有一定的意义。首先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对“常回家看看”的“常”怎么理解是据当地情况和社会常理作出判决的;其次这个案例会促使每个赡养人认真对待条款以及背后所反映出来厚重的道德诉求。但实际上通过司法方式实施该条款不是立法的本意,现实生活中父母状告子女的情况也不多。
社会上对“不常回家看看怎么处罚”的疑问,实际上是把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可制裁性两个概念混淆了。可操作性包含的内容除了可诉性、可制裁性外,还包括评判是非、行政问责、调处家庭纠纷等重要原则。社会立法中很多条款不具有可诉性、可制裁性,而侧重于鼓励、倡导、保障。如果能督促政府和社会履行应有的责任,能促使家庭更好地履行义务,就体现了社会法条款的可操作性。
回不了家可以打电话、发短信、写信问候
问:有人认为因工作繁忙、探亲假难休等客观原因,很难做到“常回家看看”,法律这样规定是否欠考虑?
答:“常回家看看”属于倡导性条款。实际上,经常问候是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主要形式。有条件能常回家看看当然好,条款是将“看看”与“问候”并列,中间用了“或者”。是说即使回不了家,打电话、发短信、写信问候也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问题是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连“经常问候老年人”都做不到。
另外,家庭的精神赡养是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最好途径,但并不是说政府与社会在“常回家看看”方面没有责任。这部法中提到用人单位有责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探亲休假制度也是“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应有之意。有人主张调整、延长公休假,增扩休假主体,保障探亲假的真正落实等是可行的。对政府而言,建立和完善国家支持家庭养老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规划亲情住宅,是对“常回家看看”条款更具实效性的做法。(记者 霍小光 崔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