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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遭遇执行难 职工探亲假多有名无实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7-03 06:15:25 字号:TT

 

  “常回家看看”去年12月份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且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法律明确要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该法实施当天,江苏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公开宣判了入法后的首个案例,判令当事子女必须每两月回家一次看望老人,否则可能被强制执行并处以拘留。“虽然有法可依,但执行起来却并不尽如人意。”这是昨天记者采访我市多名法官得到的说法。

  判决完了

  去年我市一家基层法院曾判决过一个案例,60多岁的老父亲状告在韩国工作的儿子,要求儿子除了赡养自己,还要每年至少回来一次。“我们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的母亲已经去世,家中只剩下老父亲一人,而前些年父子俩曾有很深的矛盾,这也是导致儿子出国的原因之一。”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最后的判决是儿子每年给父亲一定赡养费用,并且每年至少回国一次探望父亲。

  “但判决生效后,儿子的赡养费都是按期打到父亲的账户里了,但回家探望却成了空文。”法官告诉记者,这名父亲曾和他聊过天,他们父子俩的矛盾比较深,虽然父亲已经原谅儿子,但儿子却并不买账,虽然每年都会回国,但至今一次也没回过家。

  后期执行

  “目前还没有单一起诉要求孩子回家的案例,多数赡养纠纷是关于赡养费的。”市南区法院民一庭李法官告诉记者,从法院审判的角度,遇上类似的案例,判决起来是有法可依了,但该法律并没有关于如何执行的细则,可能在后期执行上会遇到麻烦。

  “按照目前看,多数不赡养老人的案例中,子女本身就和老人有矛盾,如果再强制执行,更会加深他们之间的矛盾。”李法官分析,从目前看,强制执行无非是通过罚款或拘留等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这在家庭问题中不仅起不到缓和矛盾的作用,反而会更加深他们之间的矛盾,与我国传统的观念相悖。

  “常回家看看”案例不像一般的纠纷,如债务纠纷等通过强制执行能一次解决问题,即使一次强迫让被执行人就范,回家看望一次老人,但保证不了长期坚持的问题,老人也不可能长年到法院申请执行。

  回家看看

  对“常回家看看”,我市负责审理家庭纠纷类案件多年的市北区法院赵洁法官也有不同看法,“常回家看看”应该是心中有,而不是法律强制的。应该是子女主动回家看看父母,而不是被动回家。

  “其实通过我接触到的很多案例,多数父母并不是一定要孩子回家,而是希望与子女进行言语以及心灵上的沟通和交流。”赵洁说,她目前也没有审理过父母纯粹要求孩子回家而告到法院的,多数是向孩子要抚养费,顺便申请让孩子定期回家探望,多数父母要求的只是孩子的孝心。

  时间金钱成回家“路障”

  “常回家看看”说起来轻松,但对家在外地的人来说,却很难做到。“没有时间回家,单位不放假。”记者采访中,多数人这样告诉记者。他们建议,法律在规定“常回家看看”的同时,最好是规定在什么时间段 “常回家看看”,同时法律还需规定,单位应该为员工“常回家看看”提供足够时间,否则“常回家看看”将变成一纸空文。

  而少数人则是因为经济问题。有些外出务工者离家千里之远,为了省钱,他们一年甚至几年才能回一次家。对于这部分群体来说,“常回家看看”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还有少数人认为,交通也是回家的障碍,在平时可能不是问题,但是每年春运或者长假期间,国内交通运输就很紧张,很多人被迫放弃了回家打算。

  “我们单位的确有探亲假一说,但工作6年了,还从未享受过。”在岛城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孙先生说,他家在外地,按照规定应该有探亲假,但每次跟部门领导提出休探亲假的时候,部门的领导都会说:“按照规定是可以休探亲假,但实际情况是整个单位都没有休的。”

  记者了解到,上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国务院先后公布过“探亲假”的规定,以保障职工探望远居异地的亲属。目前执行的探亲假相关规定沿用的是1981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中,将探亲假明确分为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三类,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用人单位拒绝给职工放这个假,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解决。但是,该规定将享受探亲假的人群限定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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