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李某某需要隐私,公众需要司法公正
李某某等5人轮奸案自案发以来,已有4个多月之久。在这段时间里,社会各部门对李某某案给予强烈关注,李某某的诸多隐私被相继披露。实际上,对于一个未成年人而言,这种情况是不正常的。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无论是媒体还是网友,甚至北京警方,他们的做法,实际对李某某隐私造成伤害。而老艺术家李双江与梦鸽对该案的冷漠态度,也对李某某案以及李某某本人无益。这些在李某某及李某某案周围的人,是否也应该做出反思?
有分析称,由于李某某本人的特殊性,舆论对李某某案如此关注,只是希望,该案件在舆论的监督之下,能够得到公正对待。
7月10日早上,李某某涉嫌轮奸一案的新律师在博客发表声明,公开该案进展,并指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以真实姓名向社会披露该案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声明还称,媒体等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该律师还表示,将对李某某进行无罪辩护。
媒体报道是否构成侵权
对未成年李某某隐私的报道,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
声明中说,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媒体“几乎是第一时间也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报道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悖。
记者梳理李某某所涉轮奸案的报道发现,最早曝出这一消息的是自称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网友,当时案发已有三日之久,网友同时曝出李某某的真实姓名,还附以李双江之子的网页链接。
后来媒体向北京警方询问此事,警方予以证实,也没有对李某某的真实姓名表示否认。李双江之子李某某的信息开始在网络上疯狂传播。
警方是否侵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认为,李某某的名字是不是首先由北京警方公布出来的很难说。
“如果是在网络上先公布出来,公众都知晓了,警方认可了这个说法,这个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何兵说,“隐私已经公开了,媒体再作报道,就不构成侵权。”
今年3月19日,李某某案前辩护律师薛振源曾发布声明,针对一些不实报道,要求媒体和网民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尊重和保护李某某的合法权益,但媒体对李某某案情的关注仍没有放松,李某某个人的成长经历等信息也相继披露出来。
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说,媒体披露李某某的真实姓名,并且炒作其个人隐私,“从法律上来说,肯定是违背了法律规定的。”
“老艺术家”是否监护失责
李双江纵容未成年的儿子驾车,是监护的失职
李某某案发四个多月以来,舆论关注的另一个焦点就是李某某的父母李双江和梦鸽的表现。今年6月,媒体报道,李某某案受害人称,李双江与梦鸽至今尚未道歉。此举与2011年其子李某某打人一案中的表现判若两人。据媒体报道,李某某打人后的第二天,李双江即向受害人道歉,并表示,一定好好管教儿子。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律师声明中特别提到,媒体等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各省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
“这应该是李某某家长的一个委托要求,这是他们的愿望,”袁裕来说,“但这种认为是老艺术家,应该被保护的说法很幼稚,这是很不健康的心态。”
这种“不健康的”心态,让有些网友开始思考李双江对其子成长的监护责任,具体到此案,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从法律角度分析,李双江老艺术家一直纵容未成年的儿子驾车,进未成年人不能进的场所,已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履行监护人的责任,也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安部门信息披露是否滞后
缺少权威信息,舆论加剧窥探李某某隐私
李某某案中,北京警方的表现多次搅动关注此案的舆论漩涡。今年3月,李某某案发之始,舆论普遍关注李某某是否为未成年人身份,北京警方反应相对滞后,直到3个多月后,警方才回应李某某确为未成年人。
相对滞后的反应,让舆论对李某某案愈发好奇。今年6月29日,有网友质疑警方为何只披露李某某案情信息,而对其他4人只字不提。直到7月4日,北京警方面对如潮的网络质疑,才告知另一名成年同伙的身份。警方的另一“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说法,经媒体6月28日报道后疯狂传播,6月29日,尽管北京警方向媒体否认了这一说法,但舆论对此案的猜测并未停止。
7月3日,媒体报道称,李某某案“案情复杂,检察院已将其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让公众生疑:此前公开的案情实际上一点也不复杂,何以突然复杂起来?目前北京警方尚未对此作出回应。此前,7月2日,有律师计算李某某批捕的时间发现其已超过羁押时限。案情为何延宕日久,目前警方也尚未作出明确回复。
有分析称,越是人们关注而又不公开的东西都容易激发人的好奇心。警方相对滞后的反应,无形中让舆论加剧对李某某隐私的窥探,造成对李某某本人的二次伤害。
[对话]公众披露他的信息只是期待案件能够公正对待
潇湘晨报:有人认为,李某某是李双江的儿子,后者是名人,占有很大的社会资源,披露李某某的真实情况,不算侵权。
袁裕来(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这肯定是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能因为他父亲是将军、是名人、是掌握社会资源的人就去披露,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别的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李某某也应该有这个权利。只是结合现在的司法环境,有些事情舆论不介入的话,很难得到公正的处理。所以一些人包括媒体在内,希望案件在舆论的监督之下,得到公正对待,披露了他的信息,我认为这种动机应该说是好的。
潇湘晨报:李某某的新律师说,要对他做无罪辩护,这种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袁裕来:从一个层面来说,如果说材料上显示他是有罪的,这个律师按照当事人要求来做无罪辩护,就是违背律师职业伦理的。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就是李某某的态度,如果他不认罪,只会加重刑罚,在量刑的时候只会加重罪行。
潇湘晨报:有人担心,对此案的审判,舆论的关注可能会影响到司法。
袁裕来:这是一个权衡的问题。要说舆论审判在我们国家没有,这也说不过去,有的地方还是有的。但是从总体上来说,舆论干扰司法独立,这种情况还是极少的。更多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是因为舆论监督起了作用。舆论监督和法院审判是两回事情。在一些官二代富二代、一些权力财富对司法公正干扰很大的情况下,有人过分渲染舆论审判这个概念,我觉得很怪。
潇湘晨报:律师声明说,媒体等应该爱护保护给人民带来欢笑的老艺术家们。
袁裕来:一直到现在,当事人及其家属都没有向受害人及其家属道歉的,从来就没有过。我认为,相比对老艺术家们的爱护,媒体更应尽到监督的责任。 记者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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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也有责任?
声明中称,案发前,李某等未成年人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律师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该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未成年人售酒,应承担责任。
7月10日晚8时许,记者进入事发酒吧探访,地下一层的入口处印有“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标语。酒吧负责人称,一直严禁未成年人进入,“但只能采取目测的方式,李某及同伴,每个人都长得人高马大,谁能想到他们是未成年人。”对于李某的律师所说的酒吧人员陪酒劝酒等,酒吧负责人称,“有一名酒吧推销员,本来就和李某等人相识,当晚在包间内陪他们喝酒,不存在劝酒。”
事实上,“未成年人禁酒令”出台多年,判售酒场所担责并不多。
据办理过类似案件的法官称,对于李某案中商家是否存在责任,从目前披露的信息还不好判断,这其中需要考量到一些未成年人从体貌特征上很难判断年龄、商家是否明知或者存在放任的故意。
据《新京报》
责任编辑: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