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一审法院五大依据判死刑
●韩磊本人系近视,且案发前确实曾经饮酒。案发前是韩磊给李明指路开车从饭店到歌厅,作案后乘李明的车离开现场时,给不认识其住处的李明指路,即韩磊在案发前后均处于言行正常意识清醒状态;
●韩磊返回其住处后并无异常,没有醉酒表现;
●韩磊在庭审中可清楚供述其案发前行为、案发时与李某争执经过、摔孩子(韩磊称是车内东西)的经过以及作案后逃跑的经过;
●从案发现场条件及尸检鉴定看,被害人孙某某身高99厘米,案发时其坐在婴儿车中无任何遮挡,虽案发时处于晚间,但通过监控可看出案发周边有大排档灯光及来往车辆车灯灯光,最主要的是婴儿车停在李明车前很近的地方,李明的车一直开着车灯,婴儿车与韩磊所称购物车从外形上的明显差别是众所周知的;
●韩磊案发时戴眼镜,作案时绕到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坐在车中的孙某某抓起后摔在地上。
■ 大兴摔童案(法院查明)
7月23日晚,韩磊与李明等人吃饭饮酒后,乘坐李明驾驶的车去歌厅唱歌。当天20时50分许,李明欲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公交站站台附近停车。当时,李某带着坐在婴儿车内的女儿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正在该公交车站候车。韩磊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下车与李某交涉、争执,并将李某打倒在地,绕至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后、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明目睹韩磊上述行为后,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