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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城市拟试点刑案速裁 须被告人“自愿认罪”

来源:新京报 作者:关庆丰 | 责任编辑:莫非 2014-06-24 08:05:30 -- 字号:TT

    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18个城市,拟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法官当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昨日上午,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盗窃、危险驾驶案拟速裁

    受最高检委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草案说明时说,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试点案件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可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在简化庭审程序方面,周强说,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拟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法官当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还增加不公开审理情形。周强说,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保护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试行两年如可行将建议修法

    18个试点城市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和西安。

    周强说,上述地区案件基数大、类型多,有利于检验试点效果。试行期限为从决定生效之日起试行两年。

    周强介绍,最高法、最高检将会同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适宜调整事实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 焦点

    1 试点速裁是否因取消劳教?

    最高法:主要因轻微刑案大量增加,取消劳教前,许多地方已尝试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主要是因为轻微刑事案件大量增加,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并非是因为取消劳教制度。

    “虽然二者在时间上有一定巧合,但实际上,在取消劳教之前,许多地方就已经进行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尝试,如北京、深圳、南宁等地,几年前就开始进行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改革。”这名负责人说。

    上述负责人解释,劳动教养取消后,过去被劳动教养的一部分违法行为可能进入司法程序处理,适用速裁程序,但前提是这些行为依法构成了犯罪,而且被告人自愿认罪,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2 取消法庭调查对被告人不利?

    最高法: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认罪案件法院一般从宽处罚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称,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案件,是有前提的,也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签写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如果不是同时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适用速裁程序,而要按照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该负责人说,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目的是查清事实、证据,查明被告人对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而被告人自愿认罪,对法律适用包括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等于是自动放弃了辩护权,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就没有设立的必要。

    “虽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而且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院一般要对其从宽处罚,这对被告人实际上是有利的。因此,取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不会影响被告人的权利。”该负责人说。

    3 不公开审理违背司法公开?

    最高法:被告人申请不公开审理须有正当事由,且须法院院长批准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公开审判是宪法原则,我国三大诉讼法都作了规定。目前,司法机关倡导和实行司法公开,增加司法透明度,但是公开审判也有例外。

    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不能公开审理。除此而外,本次草案增加了一个不公开审理的事由,即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事由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该负责人介绍,对于被告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必须有正当事由,决定草案对此设立了严格的程序条件,而且必须经过法院院长批准,不会被滥用。国外也有先例,许多国家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实际上就是不公开审理。

    ■ 解读

    速裁可更好地实现“轻罪轻刑”

    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选择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方面,被告人可以选择速裁程序,也可以选择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根据速裁程序,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可以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改变过去普遍使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的做法。

    上述负责人介绍,过去,由于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普遍实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被告人关押时间较长,有的案件量刑时经常是“关多长判多长”,不仅不能及时惩治犯罪,而且也难以做到量刑公正。

    在量刑上,司法机关对选择适用速裁程序、自愿认罪的被告人,由于他们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因此对这些被告人原则上要从宽处罚。

    现在由于实行速裁程序,被告人即使被羁押,也可以很快得到审判,且司法机关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还要从宽处理,因此可以更好地实现“轻罪轻刑”,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 延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首次授权“两高”试点

    新京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草案若通过,授权“两高”进行速裁程序试点,将开创在司法领域进行“试验性立法”的先河。

    过去,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授权国务院进行一些突破法律的改革试点,比如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部分法律法规的方案,但是授权“两高”将是第一次。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这表明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在立法机关授权的范围内进行。通过全国人大授权的方式,既推进了司法改革,又使司法改革具有了合法性。(首席记者 关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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