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供热办了解到,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变化趋势预报,近期将有冷空气影响我市,市区气温较低。经研究,2012-2013年度采暖期延长至4月8日8时。这也是我市首次延长供热时间。
每天支出上千万元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往年我市都是在4月5日晚12点停止集中供热,停热后,岛城天气经常会出现“倒春寒”的情况。今年也不例外
昨天,记者咨询了一些供热单位了解到,市供热办已经下发了延迟供热时间的通知,要求供热单位在延时停热期间达标供热,一些二次转供单位也要按照规定标准来供热。一家供热单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供热一天的型煤等支出在上百万元,岛城市区有11家供热单位,照此推算,延长供热一天,岛城热企就要多支出上千万元。对此,一些供热单位表示,这次延时停热对企业来说是承担社会责任,让用热户合理度过“倒春寒”很有必要。
退费还是分三档
今年供热停热后,部分供热设施将实行满水保养,停热后,居民要注意家中设施,出现跑冒滴漏要及时联系供热企业。根据规定,用户不要私自改造、移动供热设施,如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市民要重点注意阀门、活接、跑风,管件的焊接点等容易锈蚀部位,改动暖气片或要装修房屋,一定要提前咨询供热公司,让专业人员来关闭阀门,用户千万不要擅自拆卸设施,以免造成水淹。
供热停止后,本采暖季室温不达标的市民即日起可联系所属的供热企业办理退费手续,办理时间截至6月30日。根据规定,退费标准有三档: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供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费50%;供热温度低于14℃全额退费。
供热单位将根据不达标的面积、天数来办理相应退款。居民要退费,须持测温记录以及供热证,到所在小区的供换热站办理。供热单位应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将在采暖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办理。用户需要变更用热人、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想停止用热或恢复用热,应在4月15日至10月10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记者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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