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进行投诉:
(1)未按有关规定实现行政审批提速、增量的;
(2)擅自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审批前置条件和环节或者将预审、备案事项变相审批;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批的;
(4)不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 (6)依法应当将审批结果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告知的;
(7)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压缩审批时限的;
(8)对应当纳入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未纳入大厅办理或者授权不到位,影响审批事项办理的;
(9)在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以外受理来件、审查或者送达审批决定的;
(10)违反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联合办理会议会审议定意见的;
(12)其他不按照规定实施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