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度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下同)受理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申请费收费标准予以资助,专利费用减缓的,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5000元。
(2)年度内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量超过100件的单位,实行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4)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专利,每件资助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获奖专利按最高奖项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5)对于用于专利运用、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等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按市知识产权局下达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要求执行。
(6)每年用于专利创造资助的资金,一般不低于年度专利专项资金的70%。
(7)对有效发明专利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满5年的发明专利,给予1600元资助;满10年的发明专利,给予6000元资助;满15年的发明专利,给予13000元资助。
(8)对我市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给予配套资助,资助范围包括: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阶段和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起三年内发生的官方规定费用、专利检索费用和代理服务费。资助额度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情况和财政部资助情况确定。
(9)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10件的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蓝色经济产业范围内当年专利申请超过50件的企业,且发明专利申请量所占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每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第(2)条所述的资助不重复资助)。
以上政策为市级专利资助政策,其申请与审批可咨询青岛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咨询热线12330。各区、市(包括高新区、开发区)专利资助政策,可咨询当地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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