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每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对当年年度申报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原备案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下一纳税年度,纳税人无需再次备案,但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自下一纳税年度起按照25%法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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