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上市企业在收到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后,市政府对企业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费用预拨100万元。
(2)拟上市企业上市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正式受理,市政府接到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函后,对企业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费用按总额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对企业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