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一批不适应市场规则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海关全部21项行政审批事项中,取消“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等4项行政审批。
(2)下放一批审批手续繁琐的管理事项。精简审批层级和环节,将现由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审批的事项,尽量下放到业务现场直接办理。首批下放“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减征、免征审批”、“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等8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事项占海关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的57%。
(3)转移一批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管理事项。大力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在强化责任和监督的前提下,将那些由海关直接管理意义不大的事项,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向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有序转移。现已决定将“报关员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移交给相关社会组织。进一步探索将“商品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管理事项转出,引导市场、社会组织和政府一起提供差别化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