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机构在2011年11月30日以后,新招用青岛市城乡劳动者并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由市、区(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家庭服务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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