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9%(平度、莱西、即墨、胶州为8%),职工个人为2%(对于在青务工时间短、流动频繁,未参加青岛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为11%(平度、莱西、即墨、胶州为1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为2%,其余由雇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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