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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院长中糖衣炮弹 四次受贿一审获刑五年

来源:青岛晚报-- 2013-03-27 14:29:19 字号:TT

  迟某是即墨市人民医院原院长,从2007年开始,在医院的项目建设及购进医疗器械等方面,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建设单位、医疗器械公司等提供便利,以此收受各类好处费共计80万元。迟某是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受贿罪,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于2012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昨天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迟某因受贿罪一审获刑5年。

  为他人谋利收好处费

  根据法院查证的事实显示,迟某今年50岁,从1999年4月至2008年3月担任即墨市人民医院院长,在2008年3月至2012年2月担任即墨市卫生局局长,期间兼任即墨市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从2012年2月至6月,迟某还担任即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在2007年1月和2月份,迟某在担任即墨市人民医院院长职务期间,利用主持医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青岛一家实业有限公司向医院供应医疗器械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经理送给的10万元整;2008年1月,迟某又为该实业公司向医院供应医疗器械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公司经理送给他40万元;2009年11月,迟某在担任即墨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即墨市人民医院院长职务期间,第三次为实业公司提供便利,公司经理给迟某20万元,这些钱迟某全部自己使用。

  除此之外,在2007年下半年,迟某在担任即墨市人民医院院长职务期间,医院正在进行外科病房楼的工程,迟某为承揽该工程的一建筑公司提供便利,并收受建设公司经理给的10万元人民币。

  2012年6月8日,迟某在接受即墨市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谈话过程中,主动供述了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据了解,迟某在职期间共计受贿四次,涉及金额80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缴。

  法院一审后获刑五年

  据了解,2012年6月30日迟某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正式逮捕,11月19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正式立案。

  庭审期间迟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迟某的辩护人称,迟某具有自首情节,而且他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到案后积极全部退缴赃款。另外辩护人提出,迟某平时工作勤恳,受到多个部门表彰,为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因此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迟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迟某是初犯,但由于迟某多次受贿,对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不过迟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纪检部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而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赃款,辩护人提到的工作勤恳,受到多个部门表彰,情况也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迟某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退缴赃款80万元,全部上缴国库。(记者 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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