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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拆迁补助统一标准每月每平方米30元

来源:青岛晚报-- 2013-06-15 12:05:52 字号:TT

  近日,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知,明确了房屋征收的主体、规范并强化监督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同时统一了市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

  公摊面积规定被细化

  条例对有关公摊面积的规定作了细化、区分。其中,在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23%计算。县级市的公摊面积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城中村中有不少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房小地大”的情况非常多见。根据条例,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面积的,征收评估时应当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

  征收程序方面,旧城区改建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合法时,需召开听证会。

  过渡补助费统一标准

  实施办法对我市市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做了统一规定。

  根据规定,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发放办法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房屋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超出协议约定期限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并支付上述费用。

  征收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停业补偿金分类计发

  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可领取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如果被征收的房屋是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用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实际经营面积和规定的分类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根据房屋分类补偿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0元或90元。

  此外,国务院发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条例》实施前,区、市政府已经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公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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