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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列11种欺诈行为 强收餐位费罚5000

来源:青岛晚报-- 2013-07-21 14:29:52 字号:TT

  7月19日,青岛市物价局发布《青岛价格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是岛城首部价格管理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业不得额外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费用。此外,商场促销活动中使用最低价、出厂价、特价、极价等字眼,则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市民可于7月24日前对《条例》相关建议反馈至市物价局。

  明令禁止 餐饮费外不得收取餐位费

  服务费、房间费等餐饮业额外收费长期为消费者所头疼。对此,《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费外收取服务费、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开瓶费等费用,应消费者要求提供特需服务的除外。对于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分别标示。鼓励经营者利用电子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公示商品和服务价格。

  价格欺诈 买一赠一需标注赠品名称

  价格欺诈是人们在消费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各种特价、跳楼价云山雾罩。“买一赠一”很诱人,实际却成了买一箱送一瓶。记者了解到,此次《条例》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明确界定,根据市民的投诉明确界定了11种行为属于价格欺诈。明确打击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行为。例如“买一赠一”必须明确标注赠品的名称。

  价格调控 建专项资金应对物价上涨

  此次条例还明确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价格调控专项资金。价格调控专项资金在五大范围内使用: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实施的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补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因政府价格管制产生政策性亏损的补贴;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粮食、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使用范围。

  严厉处罚 违反规定最高罚款10万元

  违反价格管理条例的行为,将被处于最高10万元的处罚。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优惠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成本监审、价格(成本)调查、价格监测、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提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未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以及不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登记证、公布价格举报电话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并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界定的11种价格欺诈行为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新闻提醒

  7月24日前可反馈至物价局

  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同时在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物价局网站上,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24日(星期三)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或者青岛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联系电话:85911498,85911400;传真电话:85911410;邮箱:qdfzbfgyc@Yahoo.cn或者qdwjj@qingdao.gov.cn。(记者 李沛 实习生 王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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