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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跳绳比赛职工晕倒 单位被判无过酌情担责

来源:青岛日报-- 2013-08-19 06:46:41 字号:TT

  近日,崂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工因参加单位跳绳比赛突然晕倒患病而引发的赔偿案。

  2012年3月5日中午,43岁的宋女士在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跳绳活动时当场晕倒,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出血压迫神经。宋女士后将单位诉至崂山区法院,诉称单位依法应赔偿她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

  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跳绳是众所周知的一般性体育活动,其运动方式和强度均为大众所熟悉,也不具有明显的危险性,作为跳绳比赛的组织者,被告无法预见到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其并没有运动风险的提示义务;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病历记载,原告跳绳后感到头痛、恶心、左边身体发麻并最终晕倒的原因是脑出血、高血压Ⅲ(极高危),即原告自身的身体状况是导致其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跳绳仅系诱因,而原告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能否适应跳绳的运动强度应当有一定的判断。所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损害后果并不存在过错。

  虽然被告对原告遭受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但毕竟原告是在单位进行跳绳训练时遭受的损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被告应当分担原告的部分损失,法院酌情确定以被告分担原告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为宜,因事发后被告已给付原告15000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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