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青岛新闻 > > 正文青岛天气 青岛挂号 违章查询 

饭店三成利润来自酒水 1980元白酒进店卖4400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9-06 13:30:05 字号:TT

饭店三成利润来自酒水

  8月29日,市人大审议了《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草案第十条规定明确了饭店不得在餐饮费外收取服务费、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开瓶费等费用,一旦违反将面临5000元以下罚款。草案出台后,酒店改掉这些“陋习”了吗?连续两天时间,记者在我市多家五星级酒店、中高档餐饮企业进行调查,发现收取餐具使用费的情况相当普遍,而餐位费在各大中高级酒店中屡见不鲜,星级酒店加收10%到20%服务费的情况也仍然存在。

  自带酒水须交开瓶费

  前天中午,记者先后来到两家星级酒店的中餐厅,服务员均告诉记者,酒店规定如果自带酒水,需要交纳数量不等的开瓶费,开瓶费从100元到200元不等,根据酒品的价格决定。同时,酒店还要加收10%的服务费。随后,记者又来到一家星级酒店的自助餐厅,餐厅告示牌上明确写着每名用餐客人加收10%的服务费。在位于山东路上的一家酒店,记者在一楼的服务台了解到,酒店原则上是不允许自带酒水的,如果顾客一定要自带酒水,需单独计算服务费,这其实就相当于开瓶费。

  在云霄路和闽江路上,大多数酒店直接打出了谢绝自带酒水的标示。如果顾客要带酒水,酒店服务员会要求缴纳20元到50元不等的开瓶费。“从酒店开业就不允许,这是我们酒店自己的规定。”一名服务员称,“酒店为顾客提供杯子、倒酒等服务,所以这个开瓶费是一个具有综合服务的服务费。”旁边一位领班说:“如果你们非要带的话,我们每瓶要收20元的开瓶费。”在南京路一家大饭店,两名服务员直接告诉记者:“开瓶费按照全单的5%收取。”

  10家饭店9家收服务费

  记者随后又调查了10家中高档饭店,其中有9家收取服务费。位于宁夏路的一家酒店,服务员介绍就餐可以在大厅或者包间消费,不过都要在餐后支付10%的服务费,包间没有最低消费;在奥帆基地内的一家酒店规定,大厅和包间同样也要收取10%的服务费,除此之外无需再支付其他费用;在台湾路附近的一家大酒店的中餐厅,消费者可以选择在A楼或者B楼,餐厅工作人员称,A座环境较好,服务费为15%,而B座环境一般,服务费为总餐费的10%。

  和服务费相比,房间费相对 “低调”一些,不少饭店称在包间和大厅都是一样的费用,或者同样收取服务费,或者一分不收,但也有的商家将房间费变成了服务费。

  餐位费成普遍现象

  在中高档饭店中,另一个草案中提到的乱收费现象——餐位费的收取情况是非常普遍。在记者走访的过程中,除了路边小店之外,稍微有点档次的饭店几乎都在收取餐位费。记者在云霄路和闽江路,在大厅吧台处的桌子上,“谢绝自带酒水”的警示牌非常醒目。记者询问服务员是否收取餐位费,服务员告诉记者,每人按照3元收取,包括一次性消毒餐具和餐巾,如果再加餐巾纸还需要另外计费。

  在延吉路上,多家酒店也同样收取餐位费,每人收费标准为5元。记者询问服务员得知,这5元钱包括消毒餐具和一包内含牙签、湿巾、餐巾纸的包装袋,如果客人额外加餐巾纸,还需要按照每盒10元的价格再另外计费。

  餐具使用费扎堆出现

  在一些中低档的饭店或是路边摊,服务费和餐位费基本绝迹,但按照1元一套或是2元一套计价收费的消毒餐具却是扎堆出现。在辽源路上,记者走访多家烧烤店,发现这里的餐具均为塑料包装后的消毒餐具,服务员在客人点餐后,直接端上桌,消费者结账时,统一计费。

    “这些消毒餐具都是我们花钱买来的,当然要由消费者付费。不然我们会赔钱,而且还要雇人刷盘子刷碗,成本会再次增加。”一家烧烤店的服务员告诉记者,并不是他们一家饭店在这样做,基本上大多数同类的餐厅都在这样做。

    三成利润来自酒水 饭店酒水利润占了三成

    在采访当中,市消保委的工作人员曾表示,酒水利润很高,这也是很多酒店、饭店不允许自带的主要原因。以高档白酒为例,专卖店建议零售价为1980元,而同样的酒在五星级酒店的酒单上却标着3280元,而在一家超五星级的酒店酒单上竟然高达4400元。

    据一位资深的餐饮从业者透露,在餐饮行业里,酒水的利润一般都至少会占到总利润的30% ,而这个比例在星级酒店会更高。“酒店的利润有三成来源于酒水,以崂山区一家酒店为例,超市销售的250毫升的精装小瓶啤酒售价为9元,在这家星级酒店售价达到了28元,利润接近两倍。”

    饭店禁收开瓶费服务费

    岛城目前有很多饭店规定在用餐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或开瓶费,这一直是价格投诉的热点。

    根据《草案》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费外收取服务费、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开瓶费等费用,应消费者要求提供特需服务的除外。

    “违反这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饭店的服务费、房间费等费用应该包含在餐饮费中,如果额外收取,相当于变相涨价。

    房间费空调费等都不能收

    《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 (草案)》提出,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货签对位。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分别标示。

    另外,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条例(草案)》提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格或者政府定价的;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分享到:
-

-

相关阅读青岛新闻

我要评论 提取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青岛新闻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