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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沽河内禁止养殖捕鱼 联合管理禁止八类行为

来源:青岛早报-- 2013-12-15 06:11:46 字号:TT

    为合理保护大沽河河道环境,近日市水利局制定《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大沽河河道的范围、功能、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采河砂、设置排污口、在河道内游泳和擅自使用船舶等八大类行为被禁止。

    █防洪

    河道内障碍物谁设置谁清除

    《征求意见稿》提出,大沽河的主要功能是行洪排涝和为城镇居民生活及工农业生产提供水源。

    在防洪安全方面,大沽河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市、区(市)、镇(街道)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大沽河河道闸坝的开启、关闭,由市防汛指挥机构下达调度指令,相关单位必须执行。对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当大沽河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最高安全流量,或者大沽河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宣布进入大沽河紧急防汛期。在大沽河紧急防汛期,市和沿河区(市)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大沽河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交通管制。汛期内,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交通运输、旅游休闲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征求意见稿》要求,开发利用大沽河水资源,应当保证河道合理的径流量、水库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因自然原因造成大沽河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大沽河年取水量分配方案进行调整,并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发生重大旱情时,可以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予以临时限制。

    █范围

    产芝水库以下到入海口为止

    《征求意见稿》中所称大沽河河道,是指自产芝水库以下到入海口为止(含入海口滩涂),包括小沽河、洙河、五沽河、落药河、南胶莱河、流浩河、桃源河、云溪河支流河道与大沽河主流汇合口回延1000米。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两岸堤防及排水沟外侧5米至10米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两岸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大沽河入海口滩涂,是指自红岛经济区的山角处至入海口低潮线,有堤防的为堤防内,无堤防的以设计洪水位淹没线确定,但宽度不得少于2000米。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12月20日前反馈至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和传真:85911499,电子信箱:fzbwax@yahoo.com.cn)和青岛市水利局水政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85916135,电子信箱:yft819@163.com)。记者 于顺

    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八类行为

    1、开采河砂;2、设置排污口;3、损坏堤顶道路及其设施、林木绿地和信息自动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4、焚烧枯枝落叶、野炊;5、乱刻乱画、乱设摊点、乱扔垃圾、倾倒和排放废弃物;6、在河道内养殖、捕鱼、游泳、洗衣、擅自使用船舶;7、在堤顶道路上堆放杂物、晾晒粮食;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管理

    多部门联合管理禁止八类行为

    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八类行为,分别为:开采河砂;设置排污口;损坏堤顶道路及其设施、林木绿地和信息自动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焚烧枯枝落叶、野炊;乱刻乱画、乱设摊点、乱扔垃圾、倾倒和排放废弃物;在河道内养殖、捕鱼、游泳、洗衣、擅自使用船舶;在堤顶道路上堆放杂物、晾晒粮食;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此外,对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勘察等活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堤顶道路及其设施,在堤顶道路上堆放杂物、晾晒粮食、乱设摊点的,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损坏林木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损坏信息自动化设施的,除赔偿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除赔偿外由公路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焚烧枯枝落叶、野炊、乱刻乱画、乱扔垃圾、在堤顶道路以外的区域乱设摊点,以及在河道内养殖、捕鱼、游泳、洗衣、擅自使用船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大沽河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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