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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迎小年年味渐浓 建议市民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1-23 05:25:35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1月23日讯  今年入冬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大范围雾霾天气频发,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也对人体健康产生了一定危害。一时间,网上坊间关于雾霾的话题被大量热炒,公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临近春节,民间传统燃放烟花爆竹在增添节日喜庆气氛的同时,势必会加重空气污染。日前,记者采访获悉,烟花爆竹对环境、人体均会造成较大伤害,因此建议市民务必减少燃放。

    烟花爆竹的化学成分很复杂,主要是硝酸钾、木炭和硫磺。按其作用,烟花爆竹的成分可分为氧化剂(硝酸钾、氯酸钾等)、可燃物(硫磺、木炭粉、红磷、镁粉等)、火焰染色剂,如钡盐(火焰呈绿色)、钠盐(火焰呈黄色)、银盐(火焰呈红色)等。烟花爆竹里的火药被引燃后,这些物质便发生一系列复杂的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热,从而引起爆炸,发出声响,同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和颗粒物,主要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碳粒、金属氧化物等烟尘颗粒。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有毒气体,其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的大200-300倍,人一旦吸入一氧化碳,就会阻碍血红蛋白向机体组织运载氧的功能,造成组织缺氧,从而使人产生头痛、头昏、心悸、恶心、呕吐、四肢乏力、意识模糊等中毒症状,严重的会致人死亡;二氧化硫是一种酸性气体,主要是对眼结膜和上呼吸道粘膜产生强烈刺激作用,吸入高浓度二氧化硫,可引起支气管炎、肺炎,严重时可发生肺水肿及呼吸中枢麻痹;氮氧化物难溶于水,故对上呼吸道的刺激作用较小,但易于侵入呼吸道深部细支气管和肺泡,引发肺水肿等,此外,氮氧化物还可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产生危害作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颗粒物主要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特别是细颗粒物(PM2.5),因为直径小,可直接深入到细支气管和肺泡,直接影响肺的功能。

    从我市以往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看,每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燃放,均导致空气中污染物浓度大幅度上升,对市区空气质量产生较大影响。2011年和2012年除夕夜烟花爆竹集中燃放期间,市区环境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分别上升3.4倍和2.1倍,二氧化硫上升1.5倍和1.4倍,而且伴随当时不利的气象扩散条件,污染物在环境空气中持续的时间较长。2013年我市实行了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增加了颗粒物(PM2.5)监测指标。2013年春节期间,在除夕夜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的几个小时里,市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上升了2倍,达到了重度污染级别。除空气污染之外,燃放烟花爆竹还产生了噪声污染,不利于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鉴于这种情况,建议市民一是尽量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量,并做到不燃放高声响、高污染的烟花爆竹;二是尽量避免在夜间12点至早晨8点之间燃放烟花爆竹,以减轻对群众生活,特别是老人、儿童、病人健康的影响;三是可以采取电子鞭炮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爆竹替代品,即增加节日的气氛,又减少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青岛新闻网记者)

    相关新闻:    法律法规对燃放烟花爆竹有哪些规定?

    1、什么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在禁止燃放地点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哪些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一)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二)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四)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五)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八)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3、如何集中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提倡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本居住区的居民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到空旷地带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和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不燃放或者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4、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依法申请、规范燃放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依法许可;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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