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今年3月15日实施 博客、微博等宣传推广应注明性质
早报讯 网购商品七日内无条件退货、从事网络交易应取得许可、博客和微博等宣传推广应注明性质……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重新定义了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明确提出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这一管理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都要遵守这个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并实施的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网购商品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新《办法》明确了消费者在网购中退货的情况,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5种情况的商品可以除外,分别是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购商品七天无条件退货在新《消法》中已经涉及,目前很多网商也开始执行这个规定。”我市工商部门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新《办法》更细化了退货的一些操作细节。
从事网络交易应取得许可
新《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解读,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博客微博等宣传推广应注明性质
新《办法》规定,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另外,新《办法》也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做出了一些新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