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崂山区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审结了一起网购交易过程中的“快递纠纷”。
崂山区的孙女士近两年来时而从事网购交易,作为卖家从网上出售自己的货物,并通过青岛某速运有限公司投递其货物。2013年9月10日,她委托该公司投递一电脑包至深圳一买家,由该公司一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收取货物并予以签收,当时孙女士没有对该运单进行保价。次日该邮件到达深圳后,收件方当场验货,发现发货不对,当场表示拒收,该邮件又退回青岛。孙女士对此予以拒收,称其邮寄的包为名牌新电脑包、而退回的包为别的牌子旧包。就此赔偿纠纷,孙女士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孙女士提交了电子发票以及寄运单复印件等证据,以证明此包是其从意大利购买的名牌包,其卖给深圳买家的价格为4400元。但被告快递公司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托寄物就是原告所称的名牌新电脑包。被告认为按照邮寄契约条款的约定,只能按照运费的7倍进行赔偿,即154元(22元×7),但在该案件中被告愿意赔偿原告1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原被告之间以往存在过多次业务往来,而且被告为原告所托寄的货物有过丢件,原告对所托寄物也有过保价,但本案中原告并未进行保价,其应该能够预见到所托寄物存在毁损以及灭失的风险。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托寄的包为一名牌新电脑包,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方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因原告未进行保价,按照速运单据背面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赔偿标准约定,被告除返还运费22元外,可只赔偿原告154元,但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1000元,被告该行为系对自己的权利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青岛某速运公司赔偿原告孙某1000元。(戴谦 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