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地下车位不可买卖
青岛新闻网10月20日讯(记者任俊峰)10月20日,青岛市物价局副巡视员于红军做客“网络在线问政”,就青岛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与广大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有网友询问,自己所在的小区目前还未成立业主大会,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擅自把公用道路划出停车位并收取费用合法吗?于红军回复说,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在未征求业主大会或绝大多数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在小区业主共有的公用道路上设置停车位。
小区地上公共停车位收费有标准么?于红军介绍说,按照现行政策,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配套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小型车露天停车不得超过30元/月,室内停车不得超过50元/月;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小区地下停车场能进行买卖吗?于红军表示,若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属于建设开发单位所有,产权所有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产权进行买卖;若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则不允许对其产权进行买卖。具体可以向国土部门进行咨询其权属关系。
有网友反映说,自己家附近有个占路的停车场。公示牌上写着二类停车场,包月室外每月100元,室内每月150元,可当自己想包月停车时,收费员开口要200元每月,不执行公示价。于红军说,根据现行的价格政策规定,实行计月收费方式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包月的,二类停车场包月收费标准为100元。若停车场经营者超标准收取停车费,请市民保存好相关证据,拨打12358电话与市物价局联系,以便物价局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视情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