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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规范共享单车 未满12岁禁骑 要实名注册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7-11-16 21:45:58 字号:A- A+

原标题:未满12岁禁骑共享单车

我市拟出新规:运营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要实名注册使用

早报讯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承租人租用共享单车须满12岁并且要实名注册使用;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昨日,市交通运输委发布《青岛市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企业 

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险 

《指导意见》对企业的主体责任进行明确。企业要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主动接受工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监督管理。应自有或租用固定场地,以满足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等需求,保障企业规范性运营管理。应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事故民事赔偿机制。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应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和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各类投诉。应建立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管理机构、服务人员和维保团队。 

企业应在我市开展租赁服务前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架构及运营模式、承租人押金管理、承租人信息管理、车辆维保管理、停放秩序管理、骑行安全管理、承租人及市民投诉管理等相关制度文本;企业在我市银行机构开立资金专用账户情况,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等等材料,及时将相关数据接入我市监管平台。 

企业需兼并、重组或终止运营服务时,应制定方案对押金退还和车辆回收等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并提前30日进行社会公告。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企业,工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退出运营,并纳入企业征信管理系统,探索建立企业黑名单制。 

监管 

有条件区域建设自行车道 

在行业监督管理上,对车辆投放、停放以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探索研究建立规模调控机制,市区车辆投放实施总量控制并保持动态平衡,研究建立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企业应在政府总量控制范围内投放车辆,并每月定期向以上部门如实提报企业本地投放车辆数量、注册承租人数量、维保人员数量等信息。 

在车辆骑行停放监管方面,企业应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根据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求,按照一定人车比配备运营维护专业人员,切实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对多次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承租人,企业要将其列入系统信息并限制使用。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企业,要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鼓励企业推进电子围栏等智能停车设施建设。 

在具备条件区域,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应推进自行车道建设,完善道路标志标线,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城市管理部门应研究制定停放区设置技术规范,并在交通枢纽、商业办公、教育卫生、居住区等符合条件区域,结合地块开发建设推进自行车停放区设置。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将自行车道、停放区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纳入区、市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计划并予以实施。 

风控 

押金须开专户存放不得挪用 

《指导意见》中对风险防控管控格外重视,特别是用户资金安全监管方面。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在我市选择单一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并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和金融部门监管。企业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企业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企业应每月定期向交通运输和金融部门提报由商业银行机构出具的押金、预付金存量及支取明细。 

企业应对承租人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主动接受通信管理和网络等部门监管。企业所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满足安全骑行要求,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企业应建立车辆管理维保制度,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定期检测车辆,及时退出并回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 

承租 

承租人须年满12岁实名使用 

在承租人责任问题上,《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承租人须年满12周岁并实名注册和使用。骑行前应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并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应遵守道路交通和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做到安全骑行、规范停放、文明用车。对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人与经营企业就租赁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与经营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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