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2月15日讯(记者 朱颖)今天下午,青岛新闻网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主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内容和国务院、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际和需求,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工作理念,以打造“洁序净美”环境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重心下移,标本兼治、严管重罚,协调创新、共治共享”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制化。本次《条例》制定主要有4个方面的特点。
小区内禁止设置地桩地锁 最高罚款千元
个别单位和人员为占据停车位而私自设置地桩地锁,妨碍市民群众通行,甚至影响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早夜市、露天烧烤扰民:最高处罚1万元
早夜市冒市、露天烧烤和浮商游贩是市民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其占路经营行为对路面的污染、对交通的影响、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影响较大,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多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上述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虽有成效,但未根治。对此,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引导早夜市、露天烧烤经营业户集中规范经营,减少扰民现象。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
违法小广告 最高罚款1万元
居民楼院、道路广场、桩杆亭体上的各种“小广告”严重影响着我市市容市貌,为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用于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方便市民群众发布公益性、服务类、求职求购类信息,加强对“小广告”的规范管理。
违法建设行为 行政处罚信息将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近年来,个别单位和人员为一己私利,占用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进行违章建设,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和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的期限内整改或者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或者拆除。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