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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聚众活动需告知风险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陈志伟 2017-12-27 16:35:24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12月27日讯(记者 陈志伟)今天,青岛新闻网从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获悉,《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为六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条例》立足青岛实际,坚持关口前移,坚持重心下沉,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青岛特色,在风险管控、基层响应、社会参与、科学处置等各领域都有很多创新点和亮点。

人员聚集活动应进行风险告知和安全疏散提示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各类人员聚集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活动场所进行风险识别和安全检查,并对参加人员进行陌生环境风险告知和安全疏散提示。

举办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制定落实安全工作方案,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防范设施。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的主要出入口、电梯口、疏散门、安全出口、避难层(间)等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标识,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详细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配置报警装置、防毒防爆装置、消防器材、应急救援设备、紧急逃生工具、医护救治器材等,并定期检测、维护、更新。

跨海大桥、交通隧道等重要交通枢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设施和标识,按照规定配置用于管理、控制车辆通行的设备,保持监控系统与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构的通讯畅通。

相关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应急演练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疏散、逃生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的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以现场处置、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演练。

构建共同参与、共建共享的应急管理体系

在政府层面,《条例》第五条、第八条要求政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在基层社会层面,《条例》第七条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确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在单位和公民个人层面,《条例》第二十六、三十二条要求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过110、119、120等紧急求助电话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受到突发事件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预警信息采取防范避险措施,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强调风险隐患管控

《条例》在第九条要求各级政府、所有单位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和风险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十条要求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对易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予以调处化解。把风险评估提升到整个突发事件应对预防与准备环节的前端,真正实现“预防为主”。

提高基层响应能力

《条例》第十七条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员会以及各有关单位组建应急救援队伍作了具体规定。第三章、第四章对基层单位在监测预警、信息上报、预警响应、处置救援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确保在面对突发事件尤其是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基层单位能够第一时间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效率,在应急准备、指挥调度、协调联动、救援处置、新闻发布、综合保障等方面避免“打乱仗”,实现科学迅速响应。

强化社会公众参与,确保最大限度降低伤亡损失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公共交通工具驾乘人员、导游,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人员等应当参加应对突发事件的初级救护培训和消防安全培训。上述人员通常身处突发事件第一现场,通过接受正规培训,关键时刻能够科学组织人员自救互救、疏散逃生,正确配合政府救援,大大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此次立法首次将该培训明确列入法定义务,此举有利于迅速提高上述重点人员在突发事件现场的第一响应能力。

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

《条例》提出,鼓励发展和引进突发事件应对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鼓励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依托社会力量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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