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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贴"牛皮癣"或影响信贷 城市管理引入信用监管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8-01-27 07:28:20 字号:A- A+

副标题: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已于近日印发执行。在城市管理领域引入信用监管制度,我市走在了全省前列。该意见出台实施将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效率,在全社会营造“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诚信氛围。

城市管理引入信用监管

据悉,在市信用办的具体指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 《实施意见》,2017年12月4日,经青岛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18年1月10日,经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印发施行。

“对当事人失信认定、联合惩戒,坚持平等对待,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维护正义;失信认定标准、联合惩戒措施和处罚决定等向社会公开,当事人失信信息严格按照规定公示公开;对当事人进行告知、提醒,引导、督促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对于城市管理中屡罚不改、群众多次举报投诉的问题,实施联合惩戒。”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李顺福介绍,该意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城市管理领域的信用监管活动。

该意见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将城市管理中多发、疑难、久拖不决、难以根治、市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纳入社会信用共享体系,将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划分为2个等级(一般、严重),对失信程度的界定清晰准确,有利于执法实践。其中,一般失信行为分11类、28项,主要包括:对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违法占路经营、跨门经营或露天烧烤经营,私搭乱建、乱贴乱涂、毁绿种地,私设地桩地锁,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侵占物业公用部位,欠缴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运输撒漏,违法挖路占路等11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分10类、14项,主要包括: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破坏古树名木等10类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

同时,《实施意见》规定:失信行为对外公布前应当在失信认定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失信认定部门书面陈述、申辩,查证属实的,根据认定事实予以变更。公示期满后,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信用青岛”网站公布,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26个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

《青岛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共涉及26个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借助网上执法平台和金宏办公系统,制定相应的运行机制和流程,开展多部门的联动,实现对城市管理领域各类失信行为的常态化的监管。该意见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市信用办对联合惩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联合惩戒措施具有针对性

《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相关部门将按照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进一步警示处理,最高可以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投标、变更登记相关资质认证年审,并进一步纳入纳税和金融诚信管理。其中,针对社会法人的惩戒措施共16类、21项,针对自然人的惩戒措施共6类、6项。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各区(市)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发函、约谈等方式予以提醒。对信用提醒、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予以联合惩戒。

严重失信四类措施可惩戒

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尤顺玲介绍,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比如,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依法限制或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许可;在土地取得等环节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限制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措施。

第二类是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比如,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等措施。第三类是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比如,按照规定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资格;严重失信记录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其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等措施。第四类是其他惩戒措施等。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供纳税信用管理时作为审慎性参考;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对于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相关部门将按照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进一步警示处理,对于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惩戒。

一是对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1.列为城市管理领域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2.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3.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4.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

5.依法限制或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在土地取得等环节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7.限制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8.在“信用青岛”网站公示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信用青岛”网站公示;

9.在“守重”企业公示、省市著名商标创建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10.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其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1.供纳税信用管理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12.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13.按照规定限制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法人不良行为在记录期内办理准入、备案、承接新业务、资质延期、年检或升级、增项、扩项,有关人员办理变更、转注、延期等手续时,将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的参考内容;

15.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许可;

16.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二是对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1.按照规定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资格;

2.严重失信记录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

3.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4.限制公积金贷款使用;

5.按照规定限制申报相关职称、限制办理执业登记、年审等手续;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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