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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男子承包耕地内擅自挖沙 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8-10-26 15:59 作者:陈志伟 朱本腾 尤志春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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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青岛新闻网10月26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朱本腾  尤志春)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包括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人诉称,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王某某在承包土地期间,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改变被承包土地用途,多次组织人员进行挖沙。后被告周某在明知王某某未取得挖沙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为王某某提供帮助,联系运输车辆、买家、沙子储存场地等,并派员帮忙计数、卖沙。经查实,王某某、周某采沙销售金额203930元,致使大量土地遭到破坏。

2016年12月14日,莱西市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莱西市某村东被破坏的土地为一般农用地,破坏面积为10594平方米(合15.8906亩)。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莱西市某村土地被非法破坏社会危害性的情况说明》,认定王某某、周某的违法行为共破坏耕地10594平方米(合15.8906亩);其违法行为破坏了原土地现状,毁坏了地表土壤层,使其丧失了原种植条件。后周某对部分被破坏的土地进行了回填,但大部分土地至今仍然处于被破坏状态。

公益诉讼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被告周某对其破坏的15.8906亩耕地进行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如不能恢复原状,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庭审中,两被告对环境公益诉讼人起诉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表示将积极履行修复义务,并愿意接受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督。

合议庭将择日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耕地修复情况进行监管和确认,对本案依法作出裁判。

法律链接

什么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重大风险,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什么是七人合议庭?

本案适用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二)项的规定,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其中包括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七人合议庭适用范围包括: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陪审员的职权包括: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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