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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生产假LV包 即墨发布4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例

2019-04-26 15:48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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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九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优化营商环境,4月26日,半岛记者从即墨法院获悉,近日,即墨法院整理了发生在身边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4起。

案例一:商业秘密凝心血,不劳而获终为“祸”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某系甲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领取保密津贴。后姜某某伙同被告人于某、孟某将获取该公司核心设备的涉密技术资料约定以120万元出卖、披露给乙公司,并帮助乙公司搭建新生产线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值评估,涉案技术商业秘密研发费用的评估价值为4000余万元、技术商业秘密对该公司造成的许可费损失费用为1900余万元。

【法官说法】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本案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并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综合犯罪事实和情节,三被告人姜某某、于某、孟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一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二:注册商标莫混淆,白酒不贵钱财赔

【基本案情】

甲公司通过调查发现,乙经营部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白酒侵犯了其品牌商标权,要求乙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涉案侵权商品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似,易造成混淆,且鉴于甲公司及涉案商标在白酒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乙经营部又是专业销售商,应当知道其销售的涉案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却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乙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合法来源已成为商标侵权诉讼中最为常见的抗辩事由。而合法来源要求一是主观“不知道”;二是支付合理对价;三是出示正规购销合同、进货凭证、商业发票等。商业经营者尤其是专业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提高商标保护意识,诚信经营,以保障自身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案例三:著作权属要明确,不做违法“搬运工”

【基本案情】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经其许可在主办的网站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六幅摄影作品,遂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2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

本案中,乙公司以通过会员注册、准许会员上传相关产品信息的方式收取费用,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并对付费会员上传的产品进行维护、优化,该行为证明乙公司并非仅提供网络服务,其应当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材料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而乙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甲公司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00元。

【法官说法】

在网络和自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服务法律关系中应更加审慎注意自身的行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提供网络服务平台,以促进信息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四:假冒商标非儿戏,贪小失大不明智

【基本案情】

方某某等2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李某、唐某敏等人进行裁剪,通过高某建等5人批量生产带有“LOUIS VUITTON”、“MCM”、“MICHAEL KORS”、“YSL”、“FURLA”、“MOSCHINO”等标识的箱包,并通过杨某龙生产带有上述标识的包装袋,后经被告人田某江等6人销售牟利,非法经营额人民币约2000万元。

被告人方某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等12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一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企业的生产经营者在经济交往中要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切勿因为侥幸心理“贪小失大”,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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